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重再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再字第1號
- 原告
- 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茂林
- 兼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曾信嘉律師
- 被告
- 裕祥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孔雄
- 訴訟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間,以其第105824號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被侵害為由,對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93年度智字第27號民事判決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3,479,878元本息,經本院95年度智上字第14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2號裁定駁回原告上訴確定,原告並已給付上開金額予被告。嗣系爭專利業經智慧財產局撤銷,視為不存在,則被告受領給付之原因已不存在,係民法第179條後段規定之不當得利,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返還之,爰求為被告應返還不當得利款3,479,878元本息之判決(見訴之聲明第三項)。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縣龍井鄉○○○路256巷28弄5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規定,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