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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建上字第1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建上字第11號
- 上訴人
- 李金龍即龍群工程行
- 上訴人
- 李宏祥即龍祥工程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志堯律師
- 被上訴人
- 和慶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松喜
- 訴訟代理人
- 蕭博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
3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6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⑴李金龍即龍群工程行新台幣390萬元、⑵李宏祥即龍祥工程行新台幣160萬元;及均自民國104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部分,於上訴人李金龍即龍群工程行、李宏祥即龍祥工程行依序以新台幣130萬元、54萬元各為被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390萬元、160萬元分別為上訴人李金龍即龍群工程行、李宏祥即龍祥工程行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李金龍即龍群工程行(下稱龍群工程)、李宏祥即龍祥工程行(下稱龍祥工程)主張:伊等於民國101至102年間分別與被上訴人簽訂如附表一所示工程(下分稱達文西莊園、布拉格之春、莎士比亞城堡、慈音寺)之承攬契約。上開工程,伊等業已於103年間先後如期完工,且被上訴人就新建房屋即達文西莊園、布拉格之春、莎士比亞城堡工程部分,亦已分別陸續交屋於各該承購戶入住使用,迄今已逾交屋完成6個月或全部完工6個月,被上訴人依約應付訖全部承攬報酬。詎被上訴人卻未依約付清相關工程款項,依序扣留系爭工程相關保留款新台幣(下同)320萬元、20萬元、50萬元及160萬元;其中龍群工程共計為390萬元;另龍祥工程160萬元。為此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求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
⑴龍群工程390萬元;⑵龍祥工程16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暨供擔保以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所交付之4項承攬工作物有瑕疵,伊所受損失金額為:⒈達文西莊園:牆面整修及重新粉刷修繕費用為112萬元。⒉布拉格之春:牆面整修及重新粉刷修繕費用為14萬元。⒊慈音寺:一樓至四樓嚴重瑕疵,經維修廠商估價,修繕費用2,939,053元。⒋莎士比亞城堡:牆面整修及重新粉刷修繕費用為491,200元。伊依照工程承攬放棄書自得保留尾款作為損害賠償之用,且依民法第495條、第227條規定,亦能合法主張減少報酬、損害賠償而為抵銷,故上訴人之請求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求為駁回上訴人之訴。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
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龍群工程390萬元、給付龍祥工程16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㈢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上訴人主張龍群工程於101年、102年間,先後與被上訴人就達文西莊園、布拉格之春及慈音寺等,簽訂如原審原證1、原證2、原證3所示之系爭3項工程承攬合約書;另龍祥工程則於102年間與被上訴人就莎士比亞城堡簽訂如原審原證4所示之工程承攬合約書(均含工程承攬放棄書),具體內容詳如各該合約書所載;被上訴人就系爭四項工程,如原審「原證5」卷附保留款欄所示各該金額之工程款報酬,即龍群工程部分共為390萬元;另龍祥工程部分為160萬元,迄今尚未給付上訴人等情,業據上訴人提出上開工程承攬合約書及「原證5」等影本為證,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又上訴人主張已完成上開工程,其中達文西莊園、莎士比亞城堡及布拉格之春等工程,均是房屋新建工程。達文西莊園於102年8月完工,自103年1月開始陸續交屋;莎士比亞城堡於103年5月完工;布拉格之春於同年1月完工;慈音寺於同年6月完工;已逾6個月,惟龍群工程遭被上訴人扣款390萬元、龍祥工程則遭扣款160萬元等情,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然其以前揭情詞資為抗辯;經查:
㈠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所施作之工程有諸多瑕疵,其中相關瑕疵如下:
⒈達文西莊園:
①A1、A2反應浴室磁磚破裂,全棟粉刷粗糙、裂縫多等瑕疵。
②A7反應地磚不平,A15反應頂樓磁磚有縫,3、4樓梯樑粉刷中空。
③A8缺失欄位後記載2樓門框、5樓前陽台有縫隙之瑕疵。
④A10缺失欄位後記載1樓拋光磚有二塊中空之瑕疵。
⑤A11主臥室有裂縫、樓梯樑粉刷中空,並反應全棟粉刷粗糙,2樓浴室磁磚接縫有異色。
⑥A13,4樓壁裂縫,3、4樓樑頂粉刷中空,2樓地板磁磚接縫裂開、並反應全棟粉刷粗糙。
⑦A15,屋頂磁磚有裂縫,3、4樓梯樑粉刷中空、3樓前房間地板滲水。
⑧A17經住戶反應全棟粉刷粗糙、裂縫。
⑨A19,4樓外陽台水泥塊阻塞。
⑩B1經住戶反應全棟粉刷粗糙。
⒉莎士比亞城堡:
①B7經住戶反應樓梯間牆壁粉刷粗糙不平。
②B9經住戶反應樓梯間牆壁樑表面空心,車庫磁磚破裂,4樓地板空心。
③B10經住戶反應全棟牆壁粉刷粗糙不平。
④B11經住戶反應樓梯間粉刷粗糙,2樓後房窗戶抿石子缺角。
⒊布拉格之春:
①A棟住戶反應磁磚破裂之情形,客廳地磚破裂、廚房地磚破裂、客廳地磚不平等瑕疵。
②C棟住戶反應磁磚有裂痕、牆壁粉刷粗糙。
③D棟住戶反應車庫牌樓磁磚掉落、2樓浴廁磁磚裂縫。
⒋慈音寺:一樓至四樓均有嚴重瑕疵等情。
⒌固據其提出各該工程之工程日報表為證(被證8至10),其中有多次記載泥作之瑕疵,藝光裝璜工程行陳火龍出具之莎士比亞整修估價單(被證13)、集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達文西莊園、布拉格之春估價單(被證14)、所有權人會議提案單、客服部維修單、現場照片(被證11)為證。為上訴人否認;查:
①上開被證8、9、10工程日報表僅為達文西莊園、莎士比亞城堡及布拉格之春等三項房屋新建工程,之前於施工期間(分別為102年8月至10月間;102年10月至11月間及103年5月間),當時所顯示之部分工程日報表而已,並非各該工程完工交屋後之情形,並經證人即被上訴人副總林景裕於原審到庭時結證:被證8、9、10之工程日報表所載施工期間狀況,在交屋時均已經處理完畢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232頁背面),是上開工程日報表尚不足為被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②系爭四項工程中,其中達文西莊園、莎士比亞城堡及布拉格之春等工程,均是房屋新建工程;且達文西莊園從103年1月開始陸續交屋,而莎士比亞城堡及布拉格之春對照原審卷附被證5、6之相關客服部維修單上所載日期(見原審卷第68~86頁),除僅一戶在103年8月間外,其餘多在104年5月底間,足認以上三項工程均早已完工並由買受之客戶入住多時,亦經證人即被上訴人副總林景裕於原審104年9月17日結證證明已經多數入住,惟其卻證稱:上開三項新建工程已經完工超過半年,但都尚未正式驗收,因瑕疵還存在,布拉格之春住戶有反應工程有磁磚掉落云云,惟觀諸上開客服部維修單均在上訴人起訴送達被上訴人收受之104年5月27日後,上訴人質疑被上訴人臨訟所作,非無憑據;其真實性已有疑義。惟苟未驗收,上開三項新建工程不可能遽予交屋及由多數承購人入住迄今。故被上訴人方面竟猶抗辯系爭四件工程尚未正式驗收或結驗云云,顯與常情有悖,自非可取。
③林景裕原審104年9月8日首次到庭作證時,固證稱:原證5之103年12月15日付款表,就是當日正式估驗,將之前被上訴人另行僱工的金額扣除等語,然其繼於104年9月17日第二次到庭作證時,另證稱:當日正式估驗係核對實際數量、完成數量。因房間格局都相同,測量其中幾間,再乘以全部的房屋數。當初實際丈量以後,扣除瑕疵有先叫人修補,所餘金額,因後續的驗收修補未完成,遂繼續保留。因陸續維修,沒有辦正式估驗云云。惟據被上訴人所提出原審被證3、4、5、6等所謂瑕疵資料,均在103年元月5日前;更在上所述於買受之客戶入住多時前;且上訴人否認在103年12月15日日期以後,被上訴人未曾就系爭四項工程相關瑕疵之事,而對上訴人催告限期改善之情事,而被上訴人復未能證明有對上訴人催告限期改善其所謂之瑕疵事實,是被上訴人所辯要不足採。
⒍證人吳宜真即莎士比亞B10即門牌號碼133巷7號住戶吳宜真,固於被上訴人出具之客服部維修單簽名(見原審卷第84頁),該維修單記載5樓後房間左後角滲水,5樓前左前角粉刷粗糙,全棟牆壁粉刷粗糙不平,電梯基座滲水等情云云,惟該屋建築完成日期為102年3月20日,於104年2月買賣過戶,由上可知系爭房屋早已完工多年,且在完工近二年之久後才買受。經送往臺中市建築師公會鑑定,上訴人抗辯現場其中「5樓後房屋左後角滲水」及「電梯基座滲水」,均非龍祥工程之承攬範圍;至於「5樓前左前角粉刷粗糙」及「全棟牆壁粉刷粗糙不平」等部分,固屬粉刷工程;但於105年12月14日臺中市建築師公會會勘當天,屋主吳宜真小姐即表明,對於系爭房屋相關客廳及房間等牆面粉刷部分,均認為可以接受及沒有意見。惟當初此張「客服部維修單」上,卻刻意載為「全棟牆壁粉刷粗糙不平」,顯與事實不符,已不足取。而林景裕於此次會勘到場參與時,開始時是指稱表示,龍祥工程所施作之粉刷工程品質不佳,故營造公司方面曾再批土二次;惟嗣稱是在104年間交屋給吳宜真之前,有再請人批土一次云云。惟經龍祥工程當場向吳宜真求證,吳宜真乃明確答稱其不知道有再批土一次之事。是上揭「客服部維修單」所示,有關「全棟牆壁粉刷粗糙不平」,係在此張日期「104.5.30」之客服部維修單上,若被上訴人有再批土一次之事,照理說也應該在是日以後,被上訴人焉有無緣無故會在完工近二年,實際要將系爭房屋賣出去時及在交屋前,尚未見購屋者反應刷粉粗糙,即自行在交屋前自行再批土及油漆一次,殊非合理等情,亦符合常理,足見上訴人主張為真實。是吳宜真所述,尚不足為被上訴人有利之證據。另證人江盛如(達文西莊園A13住戶)於本院證稱:102年6月時交屋,至今已居住三年多,交屋時3樓廁所有漏水,牆壁粉刷很不均勻及其他小問題,建商均有處理好,但由何人處理伊不清楚。原審被證4客戶維修單A13為伊所簽,其上面記載四項屋況都是真實;104年5月28日當天建商主動到每戶去敲門,在建商找之前,已經下雨一個多星期,在此之前伊未主動向建商表示瑕疵要主動處理,但建商在104年5月28日亦無作何處理,伊有簽署上訴人之聲援書等語,足見被上訴人確係臨訟始製作上揭客服部維修單灼然。
⒎本件審理中,上訴人提出達文西莊園、莎士比亞城堡及布拉格之春住戶聲援書,由受命法官隨意抽選。證人游美惠(彰化縣○○市○○里○○街00號所有人,布拉格之春)於本院證稱:當時一樓地板有龜裂、滲水,二樓廁所牆壁有龜裂狀況,四樓頂樓外牆雖然有貼磁磚,但可能有因滲水而朋空(台語音譯),所以有跟建商說要請人來修補,賣方有叫人來修理,大約1天工程時間即修繕完畢,其他陸續的問題,伊反應,賣方也有找人來修理,已經全部處理完畢,並對於泥作、修繕、服務態度均滿意而簽章。證人黃錫隆(員林市○○路○段000巷0號所有人,莎士比亞城堡)證稱:約在103年3月訂約,5月底交屋。交屋時有請建商來處理窗台、牆壁、樓梯之漏水、滲水,建商有處理完畢,伊請上訴人來修改門、做排水溝,因當時上訴人常常在社區修繕東西等語。證人陳志光(員林市○○路000巷00弄00號所有人,達文西莊園)則證稱:約在102年6、7月間交屋,當時未發現什麼問題,有一點小瑕疵,如水管漏水,三樓臥室牆壁有部分油漆裂痕、不平,建商有派人來修妥等情;另證人沈淑芳即陳志光配偶則證稱:原審卷第68頁之客服部維修單為伊簽署,屋頂水塔磁磚有縫是否有瑕疵伊我不知,因伊未上去看,但無其上第二點3、4樓樓梯樑粉刷中空之現象等語(以上證人證詞見本院105年7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是上開建物之瑕疵,既已在交屋後不久,即由被上訴人派員修繕完畢,上述漏水、滲水自無被上訴人所指瑕疵存在,況上述漏水、滲水非上訴人承攬工作,被上訴人拒絕付清款項,非有正當理由。
⒏上訴人主張上開達文西莊園、莎士比亞城堡及布拉格之春等三項房屋新建工程,其建築完成日期、第一次所有權登記日期、第一次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業據上訴人提出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為證(見本院卷一第76~126頁),並為被上訴人所不否認。觀其建築完成日期,其中達文西莊園部分,在101年11月22日底前;莎士比亞城堡部分,在102年3月20日;另布拉格之春部分,於102年7月24日,足見工程已經完工,並經主管機關報准在案;再比對下述之付款經過,益見上訴人之主張為可採。
㈡被上訴人提供之工程契約,所據以簽訂之系爭四項工程承攬合約書,於「付款辦法」欄內,均大致相同約定「打底完成支付完成數量40%(依每層樓請款)」、「粉刷完成請款50%」及「工程交屋後請領10%期票一個月(工程完成退5%、交屋完成6月內退5%)」;另慈音寺部分,有關給付40%及50%部分,亦為相同,僅於給付10%部分因無交屋問題,乃約定為「工程完成後請領10%期票一個月(工程完成退5%,全部完工6個月退5%)」;依上可知被上訴人就系爭四項工程,應於交屋完成6個月或全部完工6個月,付訖全部承攬報酬無訛。據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104.7.9民事答辯(二)所附「被證12:四項工程領款單影本」所示:
⒈有關達文西莊園部分:
①此部分請款期間係自101.5月起至102.8月止,據此足以認定此部分工程施作完工之年月。
②從第一期至最後一期,幾乎每次請款都遭被上訴人保留各期款項10%或20%(包括「101.10.23」、「101.11.19」、「102.1.31」、「102.1.24」、「102.2.27」、「
102.4.1」及「102.8.10」等)比例之金額。
⒉有關布拉格之春部分:
①此部分請款期間係自102.3月至103.1月間,據此足以認定此部分工程施作完工之年月。
②此工程每期請款亦遭被上訴人保留10%或20%比例之金額。
⒊有關莎士比亞城堡部分:
①此部分請款期間約自101.4.30起至103.5止,據此足以認定此部分工程施作完工之年月。
②此工程每期請款亦遭被上訴人保留10%或20%比例之金額。
⒋有關慈音寺部分:
①此部分請款期間係自102.8起至103.6日止,據此足以認定此部分工程施作完工之年月。
②此工程部分每期(除最後一期外)均遭保留30%比例之金額。依上述說明,可知系爭四項工程,自上訴人各該最後一次施工期間之請款迄今,均已達3年以上及將近4年不等,且其中三項房屋新建工程部分,均早已完工交屋多時;況龍祥工程、和慶營造有限公司係於101年4月間簽訂工程(承攬),其中有關「保固期限:自本公司覆驗之日起一年內」。是本件從系爭房屋相關建築完成、登記日期資料,與系爭契約關於保固期限之約定,參互對照以觀,顯足認本件承攬人龍祥工程依系爭契約關於保固期限之約定,迄至104年以後,早已超過1年之保固期間。詎被上訴人迄今竟仍扣留各該保留款,仍未給付各該工程款項予上訴人,已難認為有正當理由。
㈢被上訴人再抗辯有下列證人到庭證明上訴人之工程瑕疵:
⒈證人即被上訴人副總林景裕於原審104年9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證稱:在估驗驗收時,發現有瑕疵出現,像是牆面不紮實,有空心沒有貼合,而且粉刷面也很粗糙,磁磚未貼好,也都有客戶在反應。在正式驗收時,工程尾款才扣款。客戶反應有瑕疵後,我們才又另外找人來整修。四個工程都有瑕疵發生。...永福街C棟排水管有水泥砂漿阻塞,以水管把水泥砂漿清除;在103年12月15日正式估驗,之前我們再另行僱工的金額扣除。慈音寺的瑕疵是上訴人造成,因上訴人施工不良,泥作牆壁有中空的情形,導致牆面剝落,瑕疵目前都還存在。...有發包給下游廠商,但沒有通知被上訴人等語。
⒉證人即開立整修估價單之藝光裝璜工程行陳火龍於原審104年9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證稱:有開立證據2、13之整修估價單。伊只有參與莎士比亞城堡的工程。上訴人所施作的部分,牆壁的不平,有中空的情形。有中空的部分牆面都要剔除,再補上批土,再上油漆。我所施作的部分的範圍及面積,如同估價單所載等語。
⒊證人游賈遜即出具達文西莊園、布拉格之春(永福街)估價單之集貨營股份有限公司則證稱:伊約略進去看了20戶房屋。有出來說明瑕疵的住戶,跟我進去看的這幾戶,瑕疵狀況聽起來差不多,該處瑕疵皆是牆面有中空的狀況。
⒋惟證人林景裕既為被上訴人副總經理,其證詞難免偏頗,已難為被上訴人有利之認定,上揭客服部維修單又係臨訟始製作,達文西莊園、莎士比亞城堡及布拉格之春住戶又於發現瑕疵後,被上訴人即派員修繕;況達文西莊園、莎士比亞城堡及布拉格之春苟迄今仍存有瑕疵,何以送往臺中市建築師公會鑑定時,被上訴人僅要求鑑定慈音寺、達文西莊園部分而已?是林景裕、陳火龍、游賈遜所言與事實不合,均要難採信。
㈣系爭工程,經兩造合意送往臺中市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結果,該公會作成105年11月28日建師(105-092)鑑字第425號暨鑑定報告書(下稱425號鑑定書)及106年1月6日中市建師(105-092)補充鑑字第7號暨鑑定報告書(下稱7號鑑定書),兩造主張、抗辯及鑑定報告略如附表二所示,上開鑑定既由學有專精建築師為之,自屬可信。
⒈慈音寺部分:
①車道截水溝邊抿石子斜坡地坪局部破碎。成因:截水溝金屬蓋為韌性構材無法抵擋車輛輪胎輾壓所帶動之衝力,靠近截水溝邊抿石子舖面受撞擊變形破損。
②車道左側擋牆外側洗石子牆面有水平裂縫長約6.3m,寬度約0.3mm。成因:兩種不同材質介面因膨脹係數不同,熱脹冷縮造成交界處面材之水平裂縫。
③建物正面四支圓柱表面紅漆剝落、柱身有多條垂直裂縫。成因:⑴圓柱裂縫之成因為粉刷層尚未完全乾透即施作油漆工程,陽光照射熱脹冷縮造成之膨脹裂縫。⑵亮光漆層已經粉化脫落,而底層的色漆也跟著褪色、斑駁,這是紫外線所造成的傷害。
④建物二樓及三樓多處牆面不平整及波浪狀流痕等瑕疵。成因:牆面水泥粉刷雖有依照粉刷工序施作,但施工不夠嚴謹多處牆不夠平整,留有粉刷不完全之孔隙。油漆承商在牆面塗水泥漆前未依批土整平之工序施作。
⑤三樓外牆磁磚2塊未勾縫、1塊剝落。成因:⑴磁磚上下兩側勾縫不全屬施工品質不良。⑵磁磚剝落為磁碑與底材間黏著力不佳。
⑥二樓及三樓洗手臺排水口周邊磁磚黏貼不平呈波浪狀,排水口缺不鏽鋼落水罩,共四處。成因:排水口周邊磁磚黏貼不平呈波浪狀屬施工品質不良,落水罩非屬粉刷工程。
⑦屋頂層右側樓梯間與電梯機房間走道磁磚地坪不夠平整。成因:屋頂層考量自然排水,屋面以1/100洩水坡度施作會有高低起伏不平整之現象。(見425號鑑定書第8頁)
⑧綜上,上開①、②、③、⑦與上訴人施工良窳無關,④之瑕疵上訴人施工固不夠嚴謹多處牆不夠平整,留有粉刷不完全之孔隙。但油漆承商在牆面塗水泥漆前,未依批土整平之工序施作,才是更大因素;且依鑑定報告書附件八現場照片所示,其中編號17、18等二處涉及牆面平整度而已(見425號鑑定書第53頁),足認面積顯然不大及不多。至於⑤之三樓外牆磁磚2塊未勾縫、1塊剝落。及⑥二樓及三樓洗手臺排水口周邊磁磚黏貼不平呈波浪狀,所需修繕費用亦非鉅,惟證人陳火龍於原審所證稱現場瑕疵必需修補而提出的估價單達816,000元及21,230,534元(見原審卷第44、45頁,係修繕全部瑕疵),被上訴人卻全歸咎於上訴人,自非可取。
⒉有關達文西莊園部分:達文西莊園社區大門入口附近抿石子地坪因長期進出時需要煞車,煞車時車輪轉動速度改變會帶動地上一同向前,長久下來鋪面容易變形或產生裂縫。編號6抿石子剝落及編號7抿石子破裂等二處瑕疵非車輛行經路徑,兩處瑕疵係抿石子表層膨脹隆起所致,此種空心接合不良應為地坪施作抿石子前未清理乾淨,造成抿石子與底層剝離。而上訴人主張達文西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以5,000元價格請上訴人修復完畢,為被上訴人所不否認,則現亦非瑕疵。
㈤被上訴人固以慈音寺瑕疵,經維修廠商估價,修繕費用共計要花費新台幣2,939,053元;莎士比亞城堡:牆面整修及重新粉刷修繕費用為491,200元;達文西莊園:牆面整修及重新粉刷修繕費用為112萬元;布拉格之春(永福街):牆面整修及重新粉刷修繕費用為14萬元;其損害總計4,690,253元;上訴人將工程轉包他人,被上訴人得依系爭工程承攬放棄書之約定,沒收上開工程保留款;亦得依民法第495條或依照民法第227條規定擇一主張損害賠償,並進而主張一併抵銷云云。經查:
⒈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而該瑕疵為承攬人可能修補,而修補無確定期限者,定作人於行使民法第495條及第227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必須先依民法第493條或第229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催告或定有期限催告承攬人修補之責,且必待承攬人自受催告或自期限屆滿時起仍未為給付時,承攬人始負遲延責任,定作人亦於此時始得謂有該等民法第495條及第227條之損害賠償請權存在。且依最高法院106年3月28日106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所示:「按承攬人具有專業知識,修繕能力較強,且較定作人接近生產程序,更易於判斷瑕疵可否修補,故由原承攬人先行修補瑕疵較能實現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目的。是以民法第495條雖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民法第493條及第494條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惟定作人依此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仍應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始得為之,尚不得逕行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庶免可修繕之工作物流於無用,浪費社會資源。」亦係明確重申定作人於行使民法第495條所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依民法第493條定期限催告承攬人修補之責,始得行使該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⒉被上訴人固抗辯均以下方式有口頭向上訴人表示要求修補:
①於103年12月15、16日與上訴人辦理估驗時,即有就瑕疵狀況保留款項,並以開票期較長之方式要求上訴人修補瑕疵,且上訴人當時亦有同意,並領取支票。從上訴人所提支票票期為「104年7月31日」時無異議,且經林景裕於原審作證:因為當初實際丈量以後,扣除瑕疵有先叫人修補,所剩下的金額,因為後續的驗收修補還沒有完成,所以就繼續保留等語為證。
②被上訴人嗣後仍有持續以口頭催告,林景裕原審證述:上訴人一直在催討保留款,所以我跟他說把瑕疵修補完,正式驗收後再支付等語,對照上訴人於本院105年6月6日當庭陳述:待交屋之後要請款,對造才稱伊做不好等語,足認上訴人嗣後請款時,被上訴人仍有繼續口頭向上訴人要求修補瑕疵,否則就瑕疵部分會繼續予以保留款項。
③被上訴人於原審歷次答辯狀中亦有提出各項工程之瑕疵,對照上訴人所提原證8、9資料上均有載明「爾後工程保固期限內若發現缺失派員維修」等語,且參酌該些資料簽立時間係於103年11月14日至104年1月22日間開始起算,足證被上訴人公司應有酌留相當期限待上訴人履行修補義務。,上訴人至今仍否認該瑕疵存在且認為無須修補,應認定上訴人拒絕修補而有施工品質不良之情形,依據工程承攬放棄書,上訴人自不得向被上訴人請求本件款項云云。
⒊惟系爭工程經鑑定結果,有上述㈣中④、⑤、⑥之瑕疵,與上訴人承攬工作相關;而證人林景裕上開證詞至多僅能證明被上訴人拒絕給付本件工程保留款,不能證明有催告上訴人修繕之意思表示;至於被上訴人所提出答辯狀中縱有提出各項工程之瑕疵,非當然即謂係催告上訴人修繕,自不得為被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⒋系爭工程承攬放棄書之約定略以:立切結書人(指上訴人)承作泥作磁磚工程,在施工期間,除完全遵照契約所載明之各項條款規定,並接受建築師及貴公司人員之指揮監督,配合工程進度施工外,並遵守下列各項約定事項:如貴公司認定本公司(行、廠)因工作不能協調,施工品質不良,不能勝任或不法等情事發生時,立切結書人於接獲通知後三天內,無條件辦妥已完工部份之工程估驗,自願放棄工程尾款,並立即撤除所屬工人及機具,絕不向貴公司作任何要求,如有違背或延誤,願接受貴公司總工程款 元之違約金罰款外,其因延誤所造成之損失一概由立契約書人賠償,絕無異議。或在貴公司承包泥作部分工程,保證負責按照規定工期完成與達到施工標準,倘若在施工期間,發現工人缺乏或無法達到施工標準,應遵照工地人員指示即刻更換,倘無法改善達到水準,本公司視為不能勝任,另覓包商施工;其所保留工程餘款,無條件放棄充作施工之用。具切結人並保證如有違背以上規定時,無論何時被發現,願負法律責任並將應領款項歸還貴公司無條件沒收,並放棄先訴抗辯權,特具保結等情(見原審卷106頁背面、第114頁背面、第118頁背面、第124頁背面)。依據上開內容,可知均係屬於針對施工期間,倘若上訴人方面發生不能勝任等情事時,將由被上訴人另覓包商施工,並自願放棄工程尾款,或其所保留工程餘款無條件放棄充作施工之用,所為之特別約定。然系爭四項工程在客觀上均已施作完成,且其中三項即達文西莊園、布拉格之春及莎士比亞城堡等相關房屋新建工程,更早已分別由被上訴人先後販賣及交屋予購買者居住使用中,迄今均有一段相當長時間之情形,顯不相同,並無適用之餘地。至於其中「具切結人並保證如有違背以上規定時,無論何時被發現,願負法律責任並將應領款項歸還貴公司無條件沒收」之條款,無限制有加重上訴人之責任,其結果無異將會使上訴人就系爭四項工程竟需擔負遙遙無期,甚至永久之瑕疵擔保及保固責任,殊非合理,其情形顯失公平,依民法第148條規定,違反誠信原則,此部分之約定應同樣限於施工期間,超過施工期間即為無效,是被上訴人此點抗辯,亦非有理由。
⒌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將工程轉包他人,無非以證人陳火龍於人原審證述:我知道上訴人有轉包。可能是上訴人給下包的工錢比較少,所以下包的品質比較不好,李金龍即龍群工程親口跟我說得,還說他還要支付轉包的款項等語為據(見原審卷第234頁背面)。惟承攬人僅須完成其所承攬之工作即可,不必事事躬親為之,承攬人綜理負責完成,在工程實務上,獨資工程行都會有相關配合的工班以完成工作,不能認為即屬轉包他人;而李金龍究如何將工程轉包他人,未見陳火龍具體指明,已難為李金龍不利之證據。且證人黃錫隆上述證詞:當時上訴人常常在社區修繕東西之情事,更難認陳火龍所言為真;況兩造有約定不能轉包他人,縱有違約,依承攬條款第7條約定,被上訴人得取消承攬,所受一切損害概由承攬人負責賠償(見原審卷第105頁),被上訴人縱因李金龍之轉包,而受有如何之損害,亦未見其證明,自不足取。
㈥綜上所述,上訴人已經完成系爭四項工程,且已經逾越保固期間,雖部分容有瑕疵,然未經被上訴人催告修繕,不得作為拒絕給付保留款之正當理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保留款龍群工程部分為390萬元;另龍祥工程部分為160萬元之本息,均為有理由。
五、從而,上訴人本於承攬契約,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⑴龍群工程390萬元、⑵龍祥工程160萬元;及均自民國104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皆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尚有未洽,自屬不能維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改判,非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並依聲請為附條件之准、免假執行之宣告。
六、本件事證均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暨所提證據,經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第463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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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工地名稱及地點│工程名稱及數量│承攬人 │工程合約書│保留款金額(│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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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達文西莊園(員 │①泥作、磁磚工│李金龍即龍群│原審原證1 │3,200,000元 │
│ │林市浮圳路100 │ 程 │工程行 │ │ │
│ │巷75弄) │②實作工程數量│ │ │ │
│ │ │ 決算 │ │ │ │
├──┼───────┼───────┼──────┼─────┼──────┤
│2 │布拉格之春(員 │①粉刷工程 │李金龍即龍群│原審原證2 │200,000元 │
│ │林市三條圳段 │②實作工程數量│工程行 │ │ │
│ │453地號) │ 決算 │ │ │ │
├──┼───────┼───────┼──────┼─────┼──────┤
│3 │慈音寺新建工程│①粉刷工程 │李金龍即龍群│原審原證3 │500,000元 │
│ │(員林市溝皂里)│②實作工程數量│工程行 │ │ │
│ │ │ 決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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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莎士比亞城堡( │①粉刷工程 │李宏祥即龍祥│原審原證4 │1,600,000元 │
│ │員林市南潭段 │②實作工程數量│工程行 │ │ │
│ │469地號) │ 決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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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系爭工程項目等一覽表
┌──┬───┬───────────────┬──────────────┬────────────┬───┐
│ 項 │項目 │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抗辯 │臺中市建築師工會鑑定報告│備註 │
│ 次 │ │ │ │書(105年11月28日及106年│ │
│ │ │ │ │1月6日) │ │
├──┼───┼───────────────┼──────────────┼────────────┼───┤
│ 1 │慈音寺│照片中有關圓柱批土及油漆脫落部│一樓至四樓均有嚴重瑕疵,經廠│1.車道截水溝邊抿石子斜坡│ │
│ │ │分,非上訴人方面所承作之工程項│商估價修繕費用共計2,939,053 │地坪局部破碎。 │ │
│ │ │目;而其他有關粉刷粗糙不平部分│元(816,000 元+2,123,053元 │成因:截水溝金屬蓋為韌性│ │
│ │ │,則係油漆批土未完整及不夠確實│),此有估價單、現場照片為證│構材無法抵擋車輛輪胎輾壓│ │
│ │ │所致;另有被上訴人拆鷹架時碰撞│。建物二樓及三樓多處牆面不平│所帶動之衝力,靠近截水溝│ │
│ │ │所發生之小缺口,亦非上訴人施作│整及波浪流痕等瑕疵,依臺中市│邊抿石子舖面受撞擊變形破│ │
│ │ │之瑕疵;及部分磁磚未填縫,係施│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可知,該│損。 │ │
│ │ │作當時遭其他材料或物品擋住;且│瑕疵產生係因施工不夠嚴謹,以│2.車道左側擋牆外側洗石子│ │
│ │ │被上訴人均未曾通知修補。況從所│致多處牆面不夠平整,留有粉刷│牆面有水平裂縫長約6.3m,│ │
│ │ │舉相片來看,衡情所指瑕疵情形及│不完全之孔隙。三樓正面外牆轉│寬度約0.3mm。 │ │
│ │ │程度所可能牽涉之修補費用,根本│角兩側共2塊磁磚鬆動,磁磚上 │成因:兩種不同材質介面因│ │
│ │ │不可能高達所指81萬餘元,互核根│下兩側勾縫不全,而有施工品質│膨脹係數不同,熱脹冷縮造│ │
│ │ │本顯不相符。關於臺中市建築師公│不良之情形。東側外牆有半塊磁│成交界處面材之水平裂縫。│ │
│ │ │會鑑定報告書所載均屬油漆工程,│磚剝落,牆面黑色磁磚黏著劑未│3.建物正面四支圓柱表面紅│ │
│ │ │與上訴人承作之粉刷工程無關。二│塗滿等情形,且依據鑑定報告書│ 漆剝落、柱身有多條垂直│ │
│ │ │樓及三樓多處不平等問題乃油漆承│認定磁磚剝落為磁磚與底材間黏│ 裂縫。 │ │
│ │ │包商未依批土整平施作,不能全歸│著力不佳造成。二樓及三樓洗手│成因:(1)圓柱裂縫之成因 │ │
│ │ │咎上訴人,鑑定報告書中僅有編號│臺排水口周邊磁磚黏貼不平呈波│為粉刷層尚未完全乾透即施│ │
│ │ │17、18二處涉及牆面平面度而已(│浪狀,而屬施工品質不良,均為│作油漆工程,陽光照射熱脹│ │
│ │ │見425號鑑定書第53頁),被上訴 │上訴人施作範圍。(見425號鑑 │冷縮造成之膨脹裂縫。(2) │ │
│ │ │人爭執金額總計81萬6千元與鑑定 │定書第7至8頁) │亮光漆層已經粉化脫落,而│ │
│ │ │報告嚴重不符。 │ │底層的色漆也跟著褪色、斑│ │
│ │ │ │ │駁,這是紫外線所造成的傷│ │
│ │ │ │ │害。 │ │
│ │ │ │ │4.建物二樓及三樓多處牆面│ │
│ │ │ │ │不平整及波浪狀流痕等瑕疵│ │
│ │ │ │ │。 │ │
│ │ │ │ │成因:牆面水泥粉刷雖有依│ │
│ │ │ │ │照粉刷工序施作,但施工不│ │
│ │ │ │ │夠嚴謹多處牆不夠平整,留│ │
│ │ │ │ │有粉刷不完全之孔隙。油漆│ │
│ │ │ │ │承商在牆面塗水泥漆前未依│ │
│ │ │ │ │批土整平之工序施作。 │ │
│ │ │ │ │5.三樓外牆磁磚2塊未勾縫 │ │
│ │ │ │ │、1塊剝落。 │ │
│ │ │ │ │成因:(1)磁磚上下兩側勾 │ │
│ │ │ │ │縫不全屬施工品質不良。 │ │
│ │ │ │ │(2)磁磚剝落為磁磚與底材 │ │
│ │ │ │ │間黏著力不佳。 │ │
│ │ │ │ │6.二樓及三樓洗手周邊磁磚│ │
│ │ │ │ │黏貼不平呈波浪狀,排水口│ │
│ │ │ │ │缺不鏽鋼落水罩,共四處。│ │
│ │ │ │ │成因:排水口周邊磁磚黏貼│ │
│ │ │ │ │不平呈波浪狀屬施工品質不│ │
│ │ │ │ │良,落水罩非屬粉刷工程。│ │
│ │ │ │ │7.屋頂層右側樓梯間與電梯│ │
│ │ │ │ │機房間走道磁碑地坪不夠平│ │
│ │ │ │ │整。 │ │
│ │ │ │ │成因:屋頂層考量自然排水│ │
│ │ │ │ │,屋面以1/100洩水坡度施 │ │
│ │ │ │ │作會有高低起伏不平整之現│ │
│ │ │ │ │象。(見425號鑑定書第8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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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達文西│該等缺失整合聯絡單之缺失項目,│牆面整修及重新粉刷修繕費用為│1.依據社區入口之橋樑結構│ │
│ │莊園 │甚多並非針對上訴人方面所承攬之│1,120,000元。上訴人提出達文 │設計圊說(附件五-1 、五 │ │
│ │ │工程項目;而其中有關聯者,亦均│西同意聲援書僅上訴人片面對於│-2、五-3)及現場會勘後研 │ │
│ │ │已修繕完畢;且迄今交屋已逾一年│修繕服務之調查,但非代表上訴│判:橋樑設計60cmX100cm大│ │
│ │ │以上;至於原審被證4部分,是被 │人交付之工作物無瑕疵,而是因│樑五支,及40cmX80cm小樑 │ │
│ │ │上訴人臨訟始由各該住戶配合所提│上訴人交付之工作物確有瑕疵,│11支,樓板厚25公分採雙層│ │
│ │ │出,而其中亦有甚多與上訴人方面│故需要修繕之情形。住戶曾於10│雙向配筋。因結構穩固排除│ │
│ │ │所承攬施作之工程項目無關;況對│3年1月3日召開所有權人會議時 │地坪沉陷造成抿石子表層產│ │
│ │ │照此等維修資料與上訴人方面有關│,即有提出瑕疵之狀況,此有10│生瑕疵之可能。 │ │
│ │ │之項目及數量,與原審原證5所示 │3年1月5日所有權人會議提案單 │2.達文西莊園入口處地坪剝│ │
│ │ │「達文西莊園」部分之保留款係高│為證,且住戶至今仍有持續反應│落原因: │ │
│ │ │達320萬元,二者互核具有極大落 │瑕疵之狀況,此亦有維修單為證│(1)社區大門入口附近為斜 │ │
│ │ │差,殊屬無法相合。臺中市建築師│。社區入口抿石子地坪瑕疵,其│坡道且為轉彎處車輛長期進│ │
│ │ │工會鑑定報告認社區大門附近抿石│中按臺中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出時需要煞車,煞車時由於│ │
│ │ │子地坪因長期進出需要煞車,因轉│書編號6抿石子剝落及編號7抿石│車輪轉動速度改變會帶動地│ │
│ │ │動速度改變會帶動地上鋪面一同向│子破裂等二處瑕疵之原因,該二│上鋪面一同向前,長久下來│ │
│ │ │前,長久產生變形或龜裂,非上訴│處瑕疵非車輛行經路徑,係抿石│鋪面容易變形甚而產生裂縫│ │
│ │ │人施作問題,另編號6、7部分已於│子表層膨脹隆起所致,此種空心│、剝落等現象對道路品質有│ │
│ │ │106年1月間,由該管委會委託上訴│接合不良,成因應為地坪施作抿│不良之影響。 │ │
│ │ │人以5千元價格完成施作,被上訴 │石子前未清理乾淨,造成抿石子│(2)依據現場車輛行進路線 │ │
│ │ │人不得引為拒絕給付保留款之理由│與底層剝離。(見425號鑑定書 │實際測試結果,進出社區之│ │
│ │ │。 │第8頁) │車輛車輪輾過之處確實經過│ │
│ │ │ │ │四處瑕疵點(其中三處已修│ │
│ │ │ │ │復)。(附件五-4行車路徑│ │
│ │ │ │ │測試圖)編號6抿石子剝落 │ │
│ │ │ │ │及編號7抿石子破裂等二處 │ │
│ │ │ │ │瑕疵非車輛行經路徑,據管│ │
│ │ │ │ │委會主委描述兩處瑕疵係抿│ │
│ │ │ │ │石子表層膨脹隆起所致,此│ │
│ │ │ │ │種空心接合不良。其原因應│ │
│ │ │ │ │為地坪施作抿石子前未清理│ │
│ │ │ │ │乾淨,造成抿石子與底層剝│ │
│ │ │ │ │離。 │ │
│ │ │ │ │3.鑑定結論:達文西莊園社│ │
│ │ │ │ │區大門入口附近抿石子地坪│ │
│ │ │ │ │因車輛長期進出時需要煞車│ │
│ │ │ │ │,煞車時車輪轉動速度改變│ │
│ │ │ │ │會帶動地上舖面一同向前,│ │
│ │ │ │ │長久下來舖面容易變形或產│ │
│ │ │ │ │生裂縫。編號6抿石子剝落 │ │
│ │ │ │ │及編號7抿石子破裂等二處 │ │
│ │ │ │ │瑕疵非車輛行經路徑,兩處│ │
│ │ │ │ │瑕疵係抿石子表層膨脹隆起│ │
│ │ │ │ │所致,此種空心接合不良應│ │
│ │ │ │ │為地坪施作抿石子前未清理│ │
│ │ │ │ │乾淨,造成抿石子與底層剝│ │
│ │ │ │ │離。(見425號鑑定書第6頁│ │
│ │ │ │ │、第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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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莎士比│此大多非屬上訴人承作範圍;另臺│牆面整修及重新粉刷修繕費用為│(一)旨揭所示2、3項之粗 │ │
│ │亞城堡│中市建築師工會鑑定報告認施工不│491,200元。上訴人提出莎士比 │糙(瑕疵)現場仍然存在尚│ │
│ │ │夠嚴謹多處不夠平整等,乃油漆承│亞住戶調查表僅係片面對於修繕│未修復。 │ │
│ │ │包商未依批土整平施作,不能全歸│服務之調查,非代表上訴人交付│(二)鑑定標的物牆面粉刷 │ │
│ │ │咎上訴人,且對照原審原證5所示 │之工作物無瑕疵,且從該調查表│之瑕疵及成因。 │ │
│ │ │「莎士比亞城堡」部分之保留款係│備註欄載明:「爾後工程保固期│瑕疵共三項: │ │
│ │ │有160萬元,二者互核亦顯有重大 │限內若發現缺失派員維修」可知│1.五F電梯出口對面牆,左 │ │
│ │ │落差,同屬不能相符。 │上訴人以保固維修作為交換條件│ 前角粉刷粗糙(RC樑邊角│ │
│ │ │ │,住戶才會簽立該表。然依據住│ 不夠平直)。 │ │
│ │ │ │戶維修單可知,上訴人交付之工│2.鑑定標的物全楝各樓層樓│ │
│ │ │ │程確實有瑕疵,且住戶至今仍有│ 梯間多處牆面不平整及過│ │
│ │ │ │持續反應瑕疵之狀況,此有維修│ 樑邊角歪曲不平。 │ │
│ │ │ │單為證。B7經住戶反應樓梯間 │ 樓梯底板邊角不夠平直。│ │
│ │ │ │牆壁粉刷粗糙不平;B9經住戶 │3.四樓電梯出口對面牆壁有│ │
│ │ │ │反應樓梯樑空心,並非灌漿問題│ 裂紋及表面不平整。 │ │
│ │ │ │,粉刷即是屬接續粉刷整平階段│瑕疵成因:牆面水泥粉刷雖│ │
│ │ │ │,實際上係因上訴人粉刷不紮實│有依照粉刷工序施作,但施│ │
│ │ │ │,以致粉刷中空而有瑕疵;B10│工不夠嚴謹多處牆不夠平整│ │
│ │ │ │將住戶反應全棟牆壁粉刷粗糙不│,留有粉刷不完全之孔隙。│ │
│ │ │ │平;B11經住戶反應樓梯間粉刷│油漆承商在牆面塗水泥漆前│ │
│ │ │ │粗糙。依臺中市建築師公會鑑定│未依全室批土+研磨整平之 │ │
│ │ │ │報告書可知,5F電梯出口對面牆│工序施作施工亦不夠嚴謹。│ │
│ │ │ │,左前角粉刷粗糙。鑑定標的物│(三)鑑定標的物牆面及樓 │ │
│ │ │ │全棟各樓層樓梯間多處牆面不平│梯底板瑕疵之修復方法依修│ │
│ │ │ │整及過樑邊角歪曲不平。4樓電 │復程度之難易共分三種。 │ │
│ │ │ │梯出口對面牆壁有裂紋及表面不│(四)總修復費用21,100元 │ │
│ │ │ │平整。(見7號鑑定書第7頁) │整。(見7號鑑定書第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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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布拉格│同上爭議。 │牆面整修及重新粉刷修繕費用為│ │ │
│ │之春 │ │140,000元。上訴人提出布拉格 │ │ │
│ │ │ │之春住戶調查表,但此僅上訴人│ │ │
│ │ │ │片面對於修繕服務之調查,但非│ │ │
│ │ │ │代表上訴人交付之工作物無瑕疵│ │ │
│ │ │ │,且從該調查表備註欄載明:「│ │ │
│ │ │ │爾後工程保固期限內若發現缺失│ │ │
│ │ │ │派員維修」可知,該表是上訴人│ │ │
│ │ │ │刻意以保固維修作為交換條件,│ │ │
│ │ │ │住戶才會簽立該表。然依據103 │ │ │
│ │ │ │年8月6日住戶維修單可知,上訴│ │ │
│ │ │ │人交付之工程確實有瑕疵,且依│ │ │
│ │ │ │據104年5月29日住戶維修單可知│ │ │
│ │ │ │,至今陸續仍有瑕疵發生之狀況│ │ │
│ │ │ │,此有維修單為證。A棟楊姓住│ │ │
│ │ │ │戶先於104年5月29日反應磁磚破│ │ │
│ │ │ │裂,上訴人遲未修補;C棟住戶│ │ │
│ │ │ │反應磁磚有裂痕、牆壁粉刷粗糙│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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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原審被│主要內容係牽涉裝璜及水電問題,│ │ │ │
│ │證7 │並非針對本件上訴人方面所承攬之│ │ │ │
│ │ │工程項目所衍生,故被上訴人憑以│ │ │ │
│ │ │抗辯上訴人方面應負民法第227條 │ │ │ │
│ │ │之1之損害賠償云云,亦不足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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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原審被│被上訴人所提出之①102 年8月6日│工程日報表可知,上訴人施工期│ │ │
│ │證8: │②102年9月25日③102年9月29日④│間即有諸多瑕疵,上訴人於103 │ │ │
│ │達文西│102年9 月30日⑤102年10月1日⑥ │年12月最後交屋請款時,經伊驗│ │ │
│ │莊園工│102年10月8日⑦102年10 月11日⑧│收仍有諸多瑕疵,對照達文西莊│ │ │
│ │程日報│102年10月24日⑨102年10月28日⑩│園住戶維修單可知,瑕疵仍存在│ │ │
│ │表影本│102年10月29日⑪102年10月30 日 │並無修補改善之情形。①、⑦部│ │ │
│ │ │等11張達文西莊園工程日報表,乃│分乃因上訴人粉刷壁面不均勻導│ │ │
│ │ │係該公司內部所填寫製作,其上並│致裂痕產生。⑧、⑨、⑩部分僅│ │ │
│ │ │無經上訴人方面任何人員參與簽認│上訴人是要將壁面整平修尾之部│ │ │
│ │ │。至多僅能證明部分不理想情況而│分,以利後階段油漆工程進行,│ │ │
│ │ │已,非可作為認定瑕疵依據;其中│油漆工程僅是就原告粉刷之壁面│ │ │
│ │ │前述②、③、④、⑤、⑥、⑦、⑪│進行油漆而屬單純接續作業,上│ │ │
│ │ │等部分,均已在未交屋前修補完成│訴人主張粉刷壁面未平,足證當│ │ │
│ │ │;另①、⑦部分是結構體裂開所致│時施工粉刷確實有不平而有瑕疵│ │ │
│ │ │,並非上訴人責任;及⑧、⑨、⑩│,本件應生自認之效果。 │ │ │
│ │ │等部分係為油漆包商未確實批土整│ │ │ │
│ │ │平所造成,應由油漆包商負責,與│ │ │ │
│ │ │上訴人無關。對照被上訴人興建銷│ │ │ │
│ │ │售之系爭達文西莊園房屋建案業已│ │ │ │
│ │ │完成交屋,應以交屋後發現確屬於│ │ │ │
│ │ │上訴人承攬範圍所發生施作之瑕疵│ │ │ │
│ │ │為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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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原審被│被上訴人提出之①102年10月15日 │從該工程日報表可知,上訴人施│ │ │
│ │證9: │②102年10月2日③102年10月30日 │工期間即有諸多瑕疵,上訴人於│ │ │
│ │莎士比│④102年11月30日等4張莎士比亞城│103年12月最後交屋請款時,經 │ │ │
│ │亞城堡│堡工程日報表為該公司內部填寫,│伊驗收後因仍存有諸多瑕疵,伊│ │ │
│ │工程日│並無上訴人相關人員簽名,至多僅│得依工程承攬放棄書就保留款項│ │ │
│ │報表 │能證明部分不理想情況而已;其中│予以沒收。此可對照莎士比亞城│ │ │
│ │ │②、③部分均在點交前修補完成;│堡住戶維修單等資料可知,交屋│ │ │
│ │ │而①係其他包商所造成及④部分則│後上訴人施工品質確實仍存在瑕│ │ │
│ │ │係被上訴人增建所造成,但上訴人│疵且無改善之情形。②、③部分│ │ │
│ │ │不予計較,且已在交屋前修補完成│對照住戶維修單可知瑕疵仍存在│ │ │
│ │ │。對照被上訴人興建銷售之系爭莎│。④部分上訴人同意承作惟交付│ │ │
│ │ │士比亞城堡建案亦已交屋完成,在│後仍有瑕疵。 │ │ │
│ │ │時間點上,應以交屋後發現確屬於│ │ │ │
│ │ │上訴人承攬施作範圍所發生之瑕疵│ │ │ │
│ │ │為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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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原審被│該報表未同時載明何原因造成,當│於達文西莊園工程日報表上有載│ │ │
│ │證10:│時因被上訴人工地主任叫粗工處理│明布拉格之春工程位於永福街,│ │ │
│ │達文西│,粗工因無經驗將污泥排入水管造│係一併交由上訴人所承作。當時│ │ │
│ │莊園 │成不通,上訴人亦有向林副總報備│上訴人負責粉刷工程,卻擅自將│ │ │
│ │103 年│;此屬施工期間之臨時突發及曾經│污泥排放於排水孔,後因103年 │ │ │
│ │5月19 │有過之當時情況而已,核與被上訴│5月19日至21日發生連日大雨而 │ │ │
│ │日至5 │人所興建販售之達文西莊園建案早│有堵塞無法排水之狀況,工地主│ │ │
│ │月21日│已完成交屋多時,是否在此之後,│任發現情形後,便緊急處理打通│ │ │
│ │工程日│上訴人所承攬施作範圍確有發生應│管路並將當時狀況記載於工程日│ │ │
│ │報表 │負責之瑕疵或不完全給付之情形,│報表中,此有逐日雨量資料為證│ │ │
│ │ │仍屬不具證明上之關聯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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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原審被│其中「A7王清彥」、「A11劉錦昇 │原審原證7僅係上訴人片面要求 │ │ │
│ │證11:│」、「A12劉泰賢」、「A16曾水上│住戶先簽立才願意修繕,但並非│ │ │
│ │提案單│」等日期均為103年1月15日之提案│代表上訴人交付之工作物並無瑕│ │ │
│ │及客服│單所示部分,對照上訴人原審起訴│疵。嗣後雖住戶持續反應要求修│ │ │
│ │部維修│狀所附「原證7」之達文西同意 │補瑕疵,但上訴人卻推卸責任、│ │ │
│ │單影本│聲授書所示,上開4戶有關人員於 │且無實際為修繕之作為。①A1 │ │ │
│ │(達文│103年12月間均有參與簽認上訴人 │、A2反應浴室磁磚破裂,全棟 │ │ │
│ │西莊園│方面該負之責任與修繕;A8及A │粉刷粗糙、裂縫多等瑕疵,此部│ │ │
│ │部分)│10「防水工程調查表」部分,分別│分均屬上訴人承作範圍。②A7 │ │ │
│ │ │是防水包商未確實施工(即A8部 │反應地磚不平,A15磁磚有縫、│ │ │
│ │ │分);及客戶增建一樓旁所造成( │樓梯樑粉刷中空,此部分均屬上│ │ │
│ │ │即A10部分),當時已由賴主任跟客│訴人承作範圍,問題存在已久而│ │ │
│ │ │戶溝通,由客戶之增建承包商負責│於驗收時即有反應,上訴人嗣後│ │ │
│ │ │。「客服部維修單」部分出現在上│亦無修繕改善。③A8防水工程 │ │ │
│ │ │訴人起訴及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調查表經住戶並無漏水狀況,此│ │ │
│ │ │人後,真實性令人質疑。此部分客│可從漏水欄位並無打勾可知,但│ │ │
│ │ │服部維修單之戶別包括A1、A2、A7│住戶反應工程尚有其他缺失,而│ │ │
│ │ │、A11、A13、A15、A17、A19、B1 │於其他缺失欄位後記載2樓門框 │ │ │
│ │ │、B2及B5,其中大多亦有參與簽認│、5樓前陽台有縫隙之瑕疵,而 │ │ │
│ │ │「原證7」之達文西同意聲授書; │該部分係屬上訴人施作範圍。④│ │ │
│ │ │A1及A2係被告公司增建廚房造成│A10防水工程調查表經住戶並無│ │ │
│ │ │;A11之裂縫是結構體之問題;另│漏水狀況,此可從漏水欄位並無│ │ │
│ │ │A11、A13、A15、B2、B5等所牽涉│打勾可知,但住戶反應工程尚有│ │ │
│ │ │之樑頂粉刷中空,係因混凝土灌漿│其他缺失,而於其他缺失欄位後│ │ │
│ │ │高低落差太大所造成;A17是樣品│記載1樓拋光磚有二塊中空之瑕 │ │ │
│ │ │屋,客戶也配合點交;A19之4樓 │疵,而該部分係屬上訴人施作範│ │ │
│ │ │外陽台排水口有水泥塊阻塞,是屬│圍。⑤A11並非結構體之問題,│ │ │
│ │ │於水電負責;B1及其餘相關全棟粉│係因上訴人粉刷不紮實,以致產│ │ │
│ │ │刷粗糙部分,乃是油漆未確實批土│生裂縫、粉刷中空而有瑕疵,此│ │ │
│ │ │整平所致。此部分莎士比亞部分有│從同時有反應全棟粉刷粗糙,且│ │ │
│ │ │4張資料,其中①1號B7、B10及 │可對照其他住戶維修單亦有反應│ │ │
│ │ │B11所涉粉刷粗糙等瑕疵,均是油 │相同類似瑕疵為證。⑥A13、 │ │ │
│ │ │漆未確實批土整平所致。②B11之│A15 並非灌漿問題,粉刷即是屬│ │ │
│ │ │2樓後房窗戶抿石子缺角,係拆鷹 │後階段粉刷整平階段,實際係因│ │ │
│ │ │架造成,且未通知修補。③B9部分│上訴人粉刷不紮實,以致產生裂│ │ │
│ │ │,1樓車庫磁磚是貼岩片,非上訴 │縫、粉刷中空而有瑕疵,此從同│ │ │
│ │ │人承作;另樑表面空心部分,則亦│時反應全棟粉刷粗糙為證,且可│ │ │
│ │ │同前述之混凝土灌漿高低落差太大│對照其他住戶維修單為證。⑦ │ │ │
│ │ │所造成,當時被上訴人工地主任稱│A17經住戶反應全棟粉刷粗糙、│ │ │
│ │ │不打掉,填補水泥容易中空,但不│裂縫可知,對照其他住戶維修單│ │ │
│ │ │影響品質。④又對照原審起訴狀「│可知,上訴人施作品質確實不佳│ │ │
│ │ │原證9」所示,有關士比亞部分, │。⑧A19水泥塊即是因上訴人施│ │ │
│ │ │上述B7及B11等二戶亦有簽認滿 │作後,擅自將污泥倒入排水口所│ │ │
│ │ │意之表示。關於「客服部維修單」│致,上訴人此種行為可從布拉格│ │ │
│ │ │屬於布拉格之春部分計有3張,亦 │之春工程(永福街)之工程日報│ │ │
│ │ │出現在上訴人起訴後,其中①A1 │表亦有發生同樣情形。⑨B1經 │ │ │
│ │ │部分,係樣品屋,並早已點交;且│住戶反應全棟粉刷粗糙,對照其│ │ │
│ │ │係客戶裝璜所造成,也未通知改善│他住戶維修單可知,上訴人施作│ │ │
│ │ │。另對照原審起訴狀「原證8」所 │品質確實不佳。雖上訴人另推卸│ │ │
│ │ │示,此戶客戶「游美惠」亦有簽認│責任於漆包商,但油漆工程是就│ │ │
│ │ │ 滿意之情形。②「103年8月6日」│原告粉刷之壁面進行油漆而為後│ │ │
│ │ │日期之楊裕敏維修單,其上維修情│段單純接續作業,故該壁面粉刷│ │ │
│ │ │形回報「②~⑤項已修復完成」。│粗糙之瑕疵確係上訴人施作範圍│ │ │
│ │ │③有關日期「104年6月14日」客戶│,而與油漆無涉。 │ │ │
│ │ │江嘉訓部分,亦為結構及油漆未確│ │ │ │
│ │ │實批土整平等原因,均非上訴人之│ │ │ │
│ │ │責任;且對照原審「原證8」所示 │ │ │ │
│ │ │,此戶客戶「江嘉訓」亦有簽認滿│ │ │ │
│ │ │意之情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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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原審被│系爭4項工程契約,一概地按10%或│ │ │ │
│ │證12:│20%及30%等比例,所謂「保留」各│ │ │ │
│ │四項工│期應給付予上訴人之工程款金額 │ │ │ │
│ │程領款│,而未依「付款辦法」之約定給付│ │ │ │
│ │單影本│各期款項予上訴人。②此再對照被│ │ │ │
│ │ │上訴人所提原審「被證8」、「被 │ │ │ │
│ │ │證9」、「被證10」等工程日報表 │ │ │ │
│ │ │所示,二者間不具相對應之關係及│ │ │ │
│ │ │合理性。③被上訴人所提出原審「│ │ │ │
│ │ │被證12」之系爭4項工程領款單資 │ │ │ │
│ │ │料內容,可證上訴人施作系爭4項 │ │ │ │
│ │ │工程,在施工期間辦理請款過程遭│ │ │ │
│ │ │被上訴人不當「保留」工程款之刁│ │ │ │
│ │ │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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