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再易字第57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盧江陽許石慶黃玉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57號

再審聲請人 可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辛玉雲

      蔡旭勝

      林蒼生

      郭亦堅

再審相對人 王秀勇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8日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3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之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於訴狀中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形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70年台再字第3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以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3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聲請再審;惟其書狀內容所述均與原確定裁定是否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無涉,更未指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可認本件聲請既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未敘明具體情形,自難認其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因之,揆以上開規定與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並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黃玉清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再易字第57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