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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家抗字第13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盧江陽戴博誠楊熾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抗字第13號

抗告人
張進益
抗告人
張靜姿
共同代理人
刑建緯律師
相對人
廖素偵

    張進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於民國109年3月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本件原告張○○○(下稱張○○○)就被繼承人張○○(下稱張○○)遺產,對被告即抗告人與相對人四人(下合稱兩造)起訴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差額及遺產分割(下稱本案訴訟),惟張○○○於起訴後死亡,兩造為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則兩造本應依法承受張○○○之訴訟,然兩造承受訴訟後,將使本件訴訟原、被告歸為同一,權利義務生混同之效果,致失其民事訴訟當事人對立性之本質。從而,本件自不得由兩造承受張○○○之訴訟,應認張○○○之訴其訴訟要件有所欠缺,且此不合法之情形復無從命為補正,應予駁回等語。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張○○○係張○○之配偶,張○○死亡後其依法對張○○財產取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兩造為張○○○及張○○之子女,為合法繼承人,惟訴訟中張○○○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死亡,則兩造自應依應繼分之比例,為遺產分割。抗告人於同年13月聲明承受訴訟(見原審卷第215-217頁),原法院認抗告人承受訴訟後,將使本件訴訟原、被告歸為同一,致失民事訴訟當事人對立性之本質云云。然本案訴訟訴訟標的為剩餘財產分配差額及遺產分割之財產權訴訟,非不得繼承之親屬關係,且張○○○生前即以贈與處分其已起訴取得之權利,本案訴訟係對張○○之遺產為分割訴訟,不生權利義務混同之效果。是原裁定本案訴訟欠缺訴訟要件,逕予駁回,顯有違法,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能力非僅為起訴之程序要件,訴訟進行中如當事人死亡時,當事人能力即行喪失,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如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得繼承者,為免訴訟程序之浪費,法律為便宜計,使其繼承人得以承受訴訟。惟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無從承受時,則視為當然終結(如家事事件法第59條婚姻事件中配偶一方死亡欠缺對立當事人),或當事人能力欠缺,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民法第1147條、第1153條第1項、第34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張○○○死亡後,得承受訴訟者為被告同一造之繼承人四人,生存配偶張○○○對張○○可取得之剩餘財產分配差額及遺產之「債權」,則因張○○○死亡由兩造概括繼承,則張○○遺產應分割及剩餘財產分配差額之「財產」,實體上因繼承而屬兩造承受之權利義務,此將致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抗告人承受該私法上之權利,即非利害關係相對立而有爭執該私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之人,此亦有最高法院63年度第4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㈢行資參照。準上,原裁定認承受訴訟人承受張○○○之訴訟上地位,應認為無訴訟上對立之關係而不存在,該訴訟程序承受訴訟人非對立之兩造,自為法所不許。原裁定以其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於法有據。從而,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表明再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應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同時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提起再抗告時,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並提出委任狀。若委任具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並釋明與受任人間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楊熾光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家抗字第13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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