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24號

有關教育事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林慧貞莊嘉蕙劉惠娟

上訴人
施秋靜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苗栗縣私立君毅高級中學、教育部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35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502元及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1,502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同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被上訴人苗栗縣私立君毅高級中學108年3月28日君中人字第1080001612號令之懲處(下稱系爭懲處)及被上訴人教育部108年12月2日臺教法㈢字第1080173465號函之申訴評議決定,均無效,雖屬不同訴訟標的,但自經濟上觀之,係對系爭懲處及後續之救濟途徑法律效果為爭執,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無需合併計算,僅以系爭懲處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又確認系爭懲處無效之訴,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上訴人亦陳稱訴訟標的之價額絕對超過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等語(本院卷第233-234頁),應屬財產權訴訟,且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第二審及第三審裁判費各26,002元。而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第二審及第三審裁判費各4,500元(臺灣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號卷第6頁、本院卷第19頁及外放之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應分別再繳納13,335元、21,502元、21,502元,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24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教育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