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黃玉清許旭聖涂秀玲

聲請人
王智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傅月卿、吳淑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10年度再字第2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66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51號判決(下稱原第二審確定判決)就相對人傅月卿、吳淑卿確定部分,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惟其所提再審之訴,就同法第496條第1項1款部分,起訴已逾30日不變期間;就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部分僅對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未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39號判決提起,難達其再審之目的,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再字第23號裁定以再審之訴不合法為由駁回在案,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與法即屬不合,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涂秀玲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84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