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上字第31號
- 上訴人
- 陳坤杉
- 被上訴人
- 陳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3,960元,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意旨,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6號、102年度台抗字第800號裁定意旨參照)。另,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或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於民國113年9月20日對本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3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896,037元(詳如附表所示),按被上訴人(即原告)應繼分3分之1核算為10,298,679元(計算式:30,896,037×1/3=10,298,679),故本件上訴利益為10,298,679元,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15萬3,960元,未據繳納。另上訴人亦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陳文通遺產明細 編號 類別 所在地名稱 (○○區) 財產數量 (平方公尺) 持分 金額 (新臺幣/元) 1 土地 ○○段000地號 1492.25 1/1 13,430,250 2 土地 ○○段000地號 424.86 200/1904 187,438 3 土地 ○○段000-0地號 1706.3 1/1 7,166,460 4 土地 ○○段000-00地號 1520.05 200/1904 670,610 5 土地 ○○段000地號 341.00 11253/134234 197,588 6 土地 ○○段000-0地號 233.68 1/1 1,612,392 7 土地 ○○段000-0地號 945.00 11253/134234 547,188 8 土地 ○○段000-0地號 54.00 11253/134234 31,681 9 土地 ○○段000地號 1614.5 1345/16145 928,050 10 土地 ○○段000地號 92.68 1/1 639,492 11 土地 ○○段000地號 80.32 1/1 554,208 12 土地 ○○段000地號 43.49 1/1 300,081 13 土地 ○○段000地號 478.88 152/1000 502,249 14 土地 ○○段000地號 42.95 1/1 296,355 15 土地 ○○段000地號 85.83 798/1000 472,597 16 土地 ○○段000地號 95.19 798/1000 524,135 17 建物 ○○段000建號 (地址:○○里○○街○段00巷00弄00號) 1/1 490,600 18 建物 ○○段0000建號 (地址:○○里○○○路000巷000號0樓) 25000/100000 343,950 19 建物 ○○段0000建號 (地址:○○里○○○路000巷000號0樓之0~00) 25000/100000 336,150 20 建物 ○○段0000建號 (地址:○○里○○○路000巷000號0樓之0~00) 25000/100000 336,150 21 建物 ○○段0000建號 (地址:○○里○○○路000巷000號0樓之0~00) 25000/100000 336,325 22 建物 ○○段0000建號 (地址:○○里○○○路000巷000號0樓之0~00) 25000/100000 336,150 23 建物 ○○區○○段0000建號 (地址:○○○路000巷000號0~0樓) 24 租金 ○○區○○○路000巷000號租金收入 108年12月~ 110年3月 655,938 合計 30,896,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