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02號
- 上訴人
- 莊秀玉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5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歐苡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全平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艶慧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惠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偉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88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2,62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起訴及上訴。
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16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被上訴人之反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訟標的價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112年11月14日修正前同法第77條之2亦有明定(依民事訴訟施行法第19條規定,修正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又所謂訴之預備合併,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為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為備位,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是雖有數個訴訟標的,但原告既僅請求法院就其中之一為其勝訴之判決,其訴訟利益僅為一個,則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再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而房屋所有人倘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亦不得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
㈠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自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00樓之0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出,並將之騰空返還予上訴人,以及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44,132元本息,及自民國110年4月9日起至遷出並騰空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3,605元。依前揭說明,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金錢即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上訴人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參以與系爭房屋條件相近之同棟大樓00樓之0房屋及所坐落土地於107年9月11日之實價登錄價格為每坪141,484元,每平方公尺約42,799元(見本院卷二第79頁),該價格係以房地登錄交易總價除以建物移轉面積方式計算而得,據此估算系爭房屋及所坐落土地於110年4月8日起訴時之可能交易價格約為5,635,772元 【計算式:42,799元/㎡×系爭房屋移轉面積131.68/㎡(含主建物99.46/㎡、店房、避難室、停車空間32.22/㎡=131.68/㎡,見原審卷第146-147頁)=5,635,7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又系爭房屋於110年之課稅現值為318,100元(見原審中簡卷第99頁、本院卷第59頁),所坐落基地依110年之公告現值計算,為947,755元【計算式:82,354元×673㎡×1710/100000=947,755元(見原審中簡卷第31頁)】,系爭房屋占房地總價比例約為25.13%【計算式:318,100元 ÷(318,100元 +947,755元)=0.2513,小數點後第4位以下四捨五入)。準此,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1,416,270元(計算式:5,635,772元×25.13%=1,416,2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上訴人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416,270元。
㈡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將原審起訴請求改列為先位之訴,並追加備位之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466,863元本息,依前揭說明,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即備位訴訟標的金額4,466,863元為本訴訴訟標的價額。
㈢另被上訴人於110年7月1日在原審提起反訴,請求上訴人將系爭房屋及所坐落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系爭房屋及所坐落土地於110年7月1日之交易價格核定為5,635,772元(計算方式同前)。
㈣基上,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416,270,應徵一審裁判費15,058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6,170元(見原審中簡卷第97頁),尚應補繳8,888元。被上訴人於原審提起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635,7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836元,扣除被上訴人已繳納13,672元(見原審卷一第119頁),尚應補繳43,164元。原審為上訴人本、反訴均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就本訴部分追加備位之訴,其上訴利益為本訴訴訟標的價額4,466,863元加計反訴訴訟標的價額5,635,772元,共10,102,6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45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28,824元(見本院卷一第91頁),尚應補繳122,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兩造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兩造之起訴及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