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吳詩彗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 訴訟代理人
- 陳瑜珮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劉小燕間請求繼承權回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110年9月29日本院109年度家上易字第2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向本院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8,13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是繳納再審裁判費,乃再審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3,030元,應徵收之再審裁判費為1萬8,132元,茲依前揭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