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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

繼承權回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黃綵君吳崇道高士傑

再審原告
吳詩彗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瑜珮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劉小燕間請求繼承權回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110年9月29日本院109年度家上易字第2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向本院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8,13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是繳納再審裁判費,乃再審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3,030元,應徵收之再審裁判費為1萬8,132元,茲依前揭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高士傑

書記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繼承權回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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