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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智上更㈡字第3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陳照德朱樑曾謀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上更㈡字第3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3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理由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以本件判決引用之言詞辯論筆錄之判決理由欄所載「詳附件 1-2及上訴狀證」係誤字,請惠予裁定更正為「與加紅字之筆錄(詳附件 1-2)相同」才能與事實相符,而聲請更正,核非判決理由之顯然錯誤,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曾謀貴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智上更㈡字第3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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