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智上更㈡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上更㈡字第3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3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理由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以本件判決引用之言詞辯論筆錄之判決理由欄所載「詳附件 1-2及上訴狀證」係誤字,請惠予裁定更正為「與加紅字之筆錄(詳附件 1-2)相同」才能與事實相符,而聲請更正,核非判決理由之顯然錯誤,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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