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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1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六簡字第14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八○三一克)沒收銷燬之、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分裝袋貳只均沒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復酌量其生活狀況、犯後態度及其持有第2 級毒品之危害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8031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沒收銷燬之,至盛裝上開第2 級毒品之外包裝袋2 只,有防止毒品裸露、散逸及便利毒品攜帶之功能,堪認係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復據被告供明為其所有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14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