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簡字第17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六簡字第170號

原告
蔡明山
被告
鳥丸工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蛋塔工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中平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03 年8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座落於雲林縣斗六市○○段○○○○地號土地上即門牌號碼雲林縣斗六市○○路○○○號房屋(如附件土地租賃契附圖所示八十六點○六平方尺即二十六點一坪)全部遷讓交還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返還前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捌仟元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所有之門牌號碼雲林縣斗六市○○路0 ○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於民國102 年4 月16日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並於102 年4 月17日由鈞院所屬公證人公證系爭房屋坐落土地之土地租賃契約書。租賃契約之租賃期間係自102 年5 月15日至105 年5月14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8,000 元。惟被告自103 年1 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付租金,期間雖經多次催繳,均未理會。後以鈞院所屬公證人認證之103 年雲院民認鍇字第0078號催告函催繳,如給付逾期即終止契約,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依民法第440 條、767 條第1 項、第179 條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遷出並返還無權占用原告所有之房屋,及無權占用系爭房屋之不當得利。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林洸鍇事務所102 年度雲院民公鍇字第0409號公證書暨附件土地租賃契約書及地籍圖謄本、前揭公證人事務所103 年度雲院民認鍇字第0078號認證書暨附件催告函及送達證書、房屋租賃契約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 頁至第18頁),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於系爭房屋租賃關係終止後,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並請求被告自103 年2 月26日起至全部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8,00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

四、本件為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簡字第170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