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字第267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 年度六簡字第267號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告
林秉毅即趙弘揚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3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趙弘揚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柒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柒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趙弘揚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主張訴外人趙弘揚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至民國105 年11月27日止,迄今共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惟趙弘揚於105 年6 月11日死亡,其遺產無人繼承,被告現即為趙弘揚之遺產管理人,故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趙弘揚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本件債務之責任等語,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明細帳單、本院106 年度繼字第9 號裁定等件為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㈡、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650 元。又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為正本證明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字第267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