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5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51號
- 原告
- 伍世佳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 代表人
- 林炎成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被告代表人林炎成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臺南市交通局代表人已於民國106年2月2日由張政源變更為林炎成,變更後之被告代表人林炎成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因係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屬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交通裁決事件,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被告機關代表人張政源雖於106年2月2日由張政源變更為林炎成,變更後之被告代表人林炎成,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惟本件事證明確,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其程序之停止,於裁判效力不生影響(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804號判例、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第1次法律座談會第12號提案決議參照)。
二、經查林炎成為被告之機關代表人,有卷附臺南市交通局106年2月7日南市交人字第1060161832號函影本附卷可證。該代表人應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