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185號
- 原告
- 王伯群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 代表人
- 王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被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銘德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訟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次按交通裁決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而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亦規定甚明。另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民國80年台抗字第71號判例、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本件係於108年7月3日判決,判決於108年7月9日送達被告,惟於判決送達後,被告之代表人先由林炎成變更為熊萬銀,後又變更為王銘德,此有被告108年8月28日南市交人字第1081008726號函附卷可稽,現任代表人王銘德於108年9月10日(本院收文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