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洪士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偉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偉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偉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偉建因違反: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詳如附表編號1暨卷附之該判決所載)。

㈡竊盜罪,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14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詳如附表編號2暨卷附之該判決所載)。

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詳如附表編號3暨卷附之該判決所載)。

㈣上開各案件業經本院審核受刑人陳偉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執聲字第221號卷附之上開各判決無誤。

㈤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法酌定本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士傑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9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