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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9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家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毒偵字第2537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吳家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38號偵查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 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其於緩起訴期間內,因未完成戒癮治療,於100 年11月25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撤緩字第155號,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3款之情形,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詎其於前開緩起訴期間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8月24日15時15分許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經警於上開起算時間採尿送驗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 條規定甚明。復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 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第1 項)。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第2項)。第1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第3項)。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3 項授權制定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及其相類製品者。依此,施用第二級毒品者,不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檢察官得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範疇,若檢察官誤依此規定對於施用第二級毒品者為緩起訴處分,該項處分顯係重大違背法令,應屬無效,並應於緩起訴撤銷後,再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查本件被告吳家宏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8月11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519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其於緩起訴期間內,於100年8月25日因另案羈押未完成戒癮治療,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12月5日以100年度撤緩字第446號、第447 號撤銷前揭緩起訴處分,此據本院調取前揭偵查卷宗核閱確實。被告固於100年8月24日15時15分許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尿液送驗對照表在卷可佐。惟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本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前對被告所為緩起訴既為無效,自無同條第2 項於緩起訴處分撤銷,檢察官應依法追訴規定之適用,且不得以被告係於嗣後5 年內再犯同條之罪者,亦應依法起訴。本件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乃檢察官未聲請觀察、勒戒,逕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程序違背規定,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分別於100年2月9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38號、於100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祥雲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6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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