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7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洪士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7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俊龍

上列被告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俊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俊龍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有期徒刑4月、5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100年9月19日前違犯,屬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前揭上開各罪之判決附卷可稽,應可併合處罰。

㈡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士傑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78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