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8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8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建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建欣所犯如附表編號1、2、5、7、8、9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所犯如附表編號3、4、6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建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曾建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至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於本院101年度簡字第819號刑事判決確定之日即民國101年5月28日前,犯如附表編號1、2、5、7、8、9所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2、5、7、8、9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又受刑人於本院 101年度簡字第1504號刑事判決確定之日即101年8月20日前,犯如附表編號3、4、6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3、4、6所示之罪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受刑人乃於102年3月11日就全部符合數罪併罰要件之案件,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等事實,有本院101年度簡字第 819號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503號刑事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504號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039號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128號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299號刑事判決、數罪併罰聲請狀、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堪以認定。其中如附表編號7所示罪名之犯罪日期雖係101年5月30日前 1日或前2日之某日下午2時許,然就形式上觀察而言,受刑人之犯罪時點距今越久者,其符合數罪併罰要件之機率即越高,若僅因該犯罪行為無法確認是否係在本院101年度簡字第819號刑事判決確定之前所犯,即率然認定不符數罪併罰之要件,自難謂合乎憲法保障人民基本人權之精神。是本院認犯罪行為時點若有不明,應做有利於受刑人之解釋,以確實保障其自由權及平等權等基本權利。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谷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