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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1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陳振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41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楷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185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林楷展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攜帶凶器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楷展於附件犯罪事實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於附件犯罪事實㈢所為,係犯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攜帶凶器竊盜未遂罪。被告於附件犯罪事實㈢之犯行,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未生犯罪之結果,為未遂犯,依法減輕其刑。被告所犯上開3件竊盜犯行,係於不同之時間、地點所犯,顯係分別起意,應分論併罰之。查被告前即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甫於101年9月1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3罪,俱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附件犯罪事實㈢部分依法先加後減。被告雖有精神疾患,領有中度精神殘障手冊,有其提出之殘障手冊影本在卷可參。惟其於本院審理時言談正常,能清楚理解法官訴訟上的說明,並陳明自己有精神上的問題,且提出前開殘障手冊供法院參酌,顯見其雖罹有精神疾病,惟不影響其一般生活上的理解及反應,且其當庭陳明其為本件3次竊盜犯行,係因自己有前科,工作不好找,為了生活及想買一些新型手機而行竊,亦陳明「自己當時不會想」。被告清楚知道自己因現實上缺少金錢,無法滿足個人特定欲求,為取得足夠滿足欲望的金錢,而前後為本件3次犯行,亦知悉竊取他人金錢的行為是「不會想」的作法,則被告顯未因精神障礙而無法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該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並無因責任能力欠缺而有依刑法第19條減輕其刑的必要,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前即有竊盜前科紀錄,猶不知悔改,竟再為本件3次竊盜犯行,顯未因前所受徒刑之執行而記取教訓,惟考量其竊取他人手機及電腦,且攜帶凶器竊盜,亦因遭人發現即逃逸而未取得財物,其行為所生危害尚非鉅大,及犯後於本院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且定其應執行刑,併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於扣案之螺絲起子1支,雖係被告持以犯罪所用之物,惟被告聲稱係在工地撿拾而持有,非其所有,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且無證據證明確為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2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舒屏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振謙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15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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