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2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72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淙泰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64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
曾淙泰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曾淙泰於民國100年4月27日起至102年9月中旬止,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之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朝日公司)高雄倉擔任儲運員,負責代表該公司在臺南、高雄、屏東等地區送貨並向客戶收取貨款,其明知其向客戶所收取之貨款應於每日下班前結算並繳回公司,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於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時間(其中編號5所示之部分,係同日收取之款項,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在如附表所示之各地點,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後,即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分別將該等業務上所持有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75,681元予以侵占入己,而未繳回與三商朝日公司。嗣經該公司發覺有異,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三商朝日公司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曾淙泰所涉犯者為刑法第336條第2項法定刑「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業務侵占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本院行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職是,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三商朝日公司之法務人員葉泰良於警、偵訊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三商朝日公司人才錄用提案、人事資料卡各1份、出貨單7張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258號卷4至6、29至33頁;103年度調偵字第645號卷第8至9頁)。基上,堪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上開業務侵占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附表編號5所示之各業務侵占犯行,因所侵占係同日收取之款項,堪認係被告於密接時間內接續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上開部分所為,應各別論以接續犯(起訴書認如附表編號5所示部分均應予分論併罰,業經蒞庭檢察官更正如上)。另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5次業務侵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保管之貨款,所為損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行為殊不足取,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所侵占財物價值非鉅、智識程度、生活狀況,且其母業與被害人三商朝日公司達成和解,並允諾分期賠償24萬元,迄今按期匯款已賠償18萬元,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調解筆錄1份、交易明細查詢5紙存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8至23頁),暨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應執行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科刑之教訓,已足資警惕,且其母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迄今均按期履行賠償義務,已填補被害人未獲得如附表所示貨款之損害等節,已如前述,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曲鴻煜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時 間 │客 戶 名 稱 │金額(新臺幣)│ ├──┼─────┼──────────┼───────┤ │1 │102年9月5 │大規模現宰羊肉 │46,401元 │ │ │日 │(屏東縣里港鄉里港路│ │ │ │ │123之1號) │ │ ├──┼─────┼──────────┼───────┤ │2 │102年9月6 │大規模現宰羊肉 │10,600元 │ │ │日 │(屏東縣里港鄉里港路│ │ │ │ │123之1號) │ │ ├──┼─────┼──────────┼───────┤ │3 │102年9月16│R&B │6,360元 │ │ │日 │(臺南市○○路000號 │ │ │ │ │) │ │ ├──┼─────┼──────────┼───────┤ │4 │102年9月17│合伙燒 │2,600元 │ │ │日 │(臺南市中西區尊王路│ │ │ │ │106號) │ │ ├──┼─────┼──────────┼───────┤ │5 │102年9月18│柯淑華 │4,020元 │ │ │日 │(高雄市鳳山區文橫路│ │ │ │ │147號) │ │ │ │ ├──────────┼───────┤ │ │ │哈佶燒烤 │5,300元 │ │ │ │(高雄市苓雅區自強三│ │ │ │ │路90號) │ │ │ │ ├──────────┼───────┤ │ │ │咕魯咕魯 │400元 │ │ │ │(高雄市苓雅區成功一│ │ │ │ │路260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