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1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蔡直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41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馮勝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9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稱:被告馮勝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4年6月12日20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000號前,見謝基聰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鑰匙插在車上未取下,趁無人注意際,以該鑰匙發動後予以騎走離開現場,將該車作為自己代步之用。嗣於104年6月12日23時45分許,馮勝裕騎乘該機車行經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時,為警當場發現而查獲。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㈠一人犯數罪者。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原判決於理由內,業已說明訴之追加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目的在符合訴訟經濟之要求,故法律設有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之限制,此不論以書面或言詞追加起訴,均無不同。本件追加起訴,係在上開前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所為,其追加自不合法。並以上訴人於原審所主張本件追加起訴係以書面為之,且已具備獨立起訴之要件,既無管轄錯誤情形,第一審並非不能就此追加起訴部分另行審理云者,非但混淆起訴與追加起訴功能,且使得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之規定,形同具文,要無足採。因認第一審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而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所為論斷並無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自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依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99年台上第2904、8049號、100年台上字第1738號著有裁判可稽。準此,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時機及案件而追加起訴者,即屬程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按法院所為之判決,須對外表示,始發生羈束力,如僅制作判決書,並未依法定之宣示或【送達程序】,對外表示,則實際不過一種裁判文稿,並無羈束力可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4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簡易程序之判決,因其不經言詞辯論而不予宣示,在未依法定送達程序對外表示前,不過為一種裁判文稿,並無羈束力,惟倘經【送達程序】,依照上揭見解自己發生羈束力,對外發生效力。

三、經查,被告馮勝裕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9019號、104年度偵字第9324號、104年度偵字第9853號提起公訴,審理中被告自白犯罪(原審理案號:104年度易字第378號),經本院於104年7月13日改以104年度簡字第1368號簡易判決處刑,判處被告應執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在卷,並經向被告為【送達程序】,已發生羈束力,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送達回證各一份在卷可稽。惟本件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另涉犯之竊盜案件,係於104年7月15日始向本院追加起訴(本院分案日為7月17日,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南檢文和104偵9914字第45733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章與本院卷封面收案日期欄之記載),顯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相違。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上揭法定程序,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蔡直青

書記官 葉東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11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