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7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7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炳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炳杉所犯如附表所示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炳杉因犯侵占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為上開犯行後,刑法第50條雖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施行,惟本件受刑人所為之犯行均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並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故不涉及法律變更,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侵占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75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