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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2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郭瓊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62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勝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703號、105年度偵字第59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勝雄逾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又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牌參面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一、郭勝雄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2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民國104年8月5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於104年11月1日凌晨1時20分至同日時50分許間,騎乘登記於其父親郭永田名下而係其使用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先由賢北街北往南方向右轉大興街,再右轉入大興街502巷,於大興街502巷徘徊後繞出,將上揭機車停放於大興街502巷口對面(行經路線詳如附圖一),將外套脫下放入該機車置物箱內後,著紅色上衣、淺色長褲、拖鞋穿越馬路徒步走入大興街502巷,再由大興街502巷轉入賢北街195巷,行經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林信祈住處時,見四下無人,從上揭林信祈住處2樓採光罩,攀爬逾越該址2樓後面房間窗戶,無故侵入上開林信祈住處內,再循樓梯走至1樓,徒手竊取林信祈所有、放置於1樓書櫃抽屜錢包內現金新台幣(下同)4,200元,得手後,旋從2樓採光罩跳至1樓逃離現場,適為林信祈之鄰居何淑敏當場目睹。後經林信祈察覺有異,報警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

㈡於104年11月5日凌晨0時30分至同日時45分許間,騎乘上揭機車,行經臺南市○區○○街00號張峻福住處時,見該址後方正在改建房屋(改建中之房屋係同區慶南街258號),工地搭有鷹架,認有可趁之機,便將上開機車停放於上開張峻福住處斜對面,再由上揭張峻福住處隔壁即同區聖南街12號旁空地缺口,步行進入上揭張峻福住處後方之改建工地(行經路線詳附圖二),攀爬工地鷹架至頂樓,再沿聖南街12號屋頂波浪板,跨越至相鄰之上揭張峻福住處,無故侵入上開張峻福住處5樓陽台,徒手開啟未上鎖之5樓陽台鋁門後進入屋內,徒手竊取張峻福所有、放置於5樓神明廳內神明金牌3面,得手後,再沿聖南街12號屋頂波浪板及工地鷹架,從上揭改建房屋工地即同區慶南街258號前門步行出,旋騎乘上揭機車沿慶南街、金華路二段81巷、金華路二段、健康路二段逃逸(逃逸路線圖詳附圖二)。嗣為張峻福察覺有異,報警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

二、案經張峻福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暨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本件被告、檢察官均對本院所提示足資證明被告犯罪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得作為證據,核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上開時間,有騎乘上揭機車行經上開地點(行經路線詳如附圖一)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逾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犯行,辯稱:只是騎車經過而已,沒有去偷東西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104年11月1日凌晨1時20分至同日時50分許間,騎乘上揭機車,先由賢北街北往南方向右轉大興街,再右轉入大興街502巷,於大興街502巷徘徊後繞出,將上揭機車停放於大興街502巷口對面(行經路線詳如附圖一),將外套脫下放入該機車置物箱內後,著紅色上衣、淺色長褲、拖鞋穿越馬路徒步走入大興街502巷,再由大興街502巷轉入賢北街195巷等事實,此有清楚拍攝到上揭MUQ-771號機車於104年11月1日凌晨1時37分5秒由賢北街北向南右轉大興街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警2卷第20頁)、同年月日凌晨1時38分43秒(監視器畫面時間為1:25:43,慢13分)上揭機車由大興街右轉入大興街502巷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警2卷第20頁)、同年月日凌晨1時42分31秒(監視器畫面時間為1:29:31,慢13分)上揭機車由大興街502巷繞出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警2卷第21頁)、同年月日凌晨1時42分56秒(監視器畫面時間為1:29:56,慢13分)上揭機車停於大興街502巷口對面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警2卷第21頁)、同年月日凌晨1時43分48秒(監視器畫面時間為1:30:48,慢13分)嫌犯將上揭機車停妥後脫外套置於機車上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警2卷第21頁)、同年月日凌晨1時44分09秒(監視器畫面時間為1:31:09,慢13分)嫌犯徒步走入大興街502巷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警2卷第22頁)、同年月日凌晨1時44分09秒(監視器畫面時間為1:27:09,慢17分)嫌犯徒步走入大興街502巷轉賢北街195巷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警2卷第23頁)、警方據上揭監視器畫面所繪製之如附圖一所示嫌犯行經路線圖(警2卷第22頁)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以當庭播放方式,勘驗檔案名稱「賢北街195巷243號慢14分」、「大興街510號監視器」之監視器資料夾光碟,勘驗結果如附表一之㈠㈡所示,並經被告自承:上開勘驗結果中之機車係其所騎乘上開機車無誤,及附表一之㈡⑤畫面顯示「01:29:54至01:31:10,上開男子牽著機車從畫面右上角出現,把機車停在畫面上方路邊,將深色外套脫下放入機車置物箱內後,穿著紅色上衣、淺色長褲、拖鞋穿越馬路徒步走向畫面左側離開」(即警2卷第21、22頁照片所示)之男子為其本人無誤等語(易字卷第31、34頁、第34頁背面、第35頁),且有上揭機車登記於被告父親郭永田名下之車輛詳細資料附卷可憑(警1卷第8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被告雖否認有進入上揭林信祈住處竊取金錢云云。然查。

⑴證人即被害人林信祈於案發當日104年11月1日警詢時證稱:伊於104年11月1日早上要從上揭住處出門買菜時,發現放在1樓書櫃抽屜內之現金4200元遭竊,歹徒可能從2樓後面房間窗戶進來,再從2樓採光罩跳至1樓離去,鄰居監視器有拍到1名男子影像模糊等語(警2卷第8、9頁);則證人林信祈與被告既素昧平生,毫無怨隙,又如附表一之㈠㈡所示本院勘驗上揭林信祈住處附近路口之監視錄影光碟(易字卷第33頁背面至第35頁),被告確實騎乘上揭機車,在上揭林信祈住處附近路口徘徊,且證人於案發當日(104年11月1日)旋即報案,若非證人林信祈確有發覺家中財物不翼而飛,其當不至於旋即報案,故證人指述其親身發覺家中上揭財物失竊等節,應可採信,況證人並無甘冒偽證或誣告之風險,無端構陷羅織失竊財物之理由。

⑵證人即被害人林信祈之鄰居何淑敏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均一致證稱:從伊的住處可以清楚看到上揭林信祈住處,距離大概是路面寬度5米至6米,伊於104年11月1日凌晨1點多,先聽到警報器響,伊以為是路邊車子的警報器響,伊就到陽台去看看發生什麼事,看到一個人很慌忙從對面採光罩一直跑,之後就跳下來,當時伊住處燈光開著,路邊也有路燈,且那個在採光罩上跑的男子穿紅色POLO衫很醒目,伊有清楚看到該名男子的臉,所以可以很確定就是本案被告,檢察官於偵查中提示監視器翻拍畫面中之男子與伊所看到在採光罩上奔跑的男子穿著都一樣,然後對面鄰居就說家裡失竊幾千元等語(警2卷第12、13頁,偵二卷第15頁、第15頁背面,易字卷第31頁背面至第33頁),且有證人何淑敏於警詢時經警方告知嫌犯不一定存在被指認人中而從6名男子中指認嫌犯為編號2號(即本案被告)之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2卷第13頁背面、第27頁)附卷可稽。

⑶經本院以當庭播放方式,勘驗檔案名稱「嫌犯逃脫時監視畫面」之監視器資料夾光碟,勘驗結果如附表一之㈢所示(易字卷第35頁、第35頁背面),即「2015/11/1 02:41:57至02:42:19,一個身影從畫面左側民宅二樓爬下後,快步穿越道路走向畫面右上方離開。」;是依此部分勘驗結果,核與證人何淑敏所證其目睹嫌犯在2樓採光罩奔跑後跳下來等節,互為相符,堪認證人何淑敏所證,應可採信。又證人何淑敏與被告素未謀面,其於警方告知嫌犯不一定存在被指認人中而從6名男子中指認出被告,且被告於上開時間,的確有騎乘上揭機車行經上開地點(行經路線詳如附圖一),亦與證人何淑敏之指認,互為吻合,足認被告確有從上揭林信祈住處2樓採光罩,攀爬逾越該址2樓後面房間窗戶,無故侵入上開林信祈住處內竊盜之犯行。

㈢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此部分竊盜犯行,堪可認定。

二、犯罪事實一之㈡部分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上開時間,有騎乘上揭機車行經上開地點(行經路線詳如附圖二)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侵入住宅竊盜犯行,辯稱:只是騎車經過而已,沒有去偷東西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104年11月5日凌晨0時30分至同日時45分許間,騎乘上揭機車,行經上揭張峻福住處,該址後方正在改建房屋(改建中之房屋係同區慶南街258號),工地搭有鷹架,其便將上開機車停放於上開張峻福住處斜對面,再由上揭張峻福住處隔壁即同區聖南街12號旁空地缺口,步行進入上揭張峻福住處後方之改建工地(行經路線詳附圖二)等事實,此有104年11月5日凌晨0時30分上揭機車行經上揭張峻福住處前之監視器翻拍編號01、02、03、04照片(遭聖南街8號監視器攝錄,偵一卷第21頁、第21頁背面)、同年月日凌晨0時39分(監視器畫面時間為22:30,慢2小時09分)上揭機車停在聖南街7號前(即上開張峻福住處斜對面)之監視器翻拍編號05、06照片(遭聖南街7號監視器攝錄,偵一卷第22頁)、同年月日凌晨0時44分(監視器畫面時間為22:35,慢2小時09分)嫌犯由聖南街12號(即上揭張峻福住處隔壁)旁空地缺口步行進入上揭張峻福住處後方改建工地即慶南街258號之監視器翻拍編號07、08、09、10照片(遭聖南街7號監視器攝錄,偵一卷第22頁背面、第23頁)、警方據上揭監視器畫面所繪製之如附圖二所示嫌犯行經路線圖(偵一卷第20頁)、上揭張峻福住處(聖南街8、10號同一間)裝設監視器編號01、02照片(偵一卷第28頁)、聖南街7號即上揭張峻福住處斜對面裝設監視器編號03照片(偵一卷第28頁背面)、從聖南街7號拍攝上揭張峻福住處後方正在改建房屋(改建中之房屋係同區慶南街258號)且搭有鷹架之編號04照片(偵一卷第28頁背面)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以當庭播放方式,勘驗檔案名稱「聖南街8號」、「聖南街7號(慢2小時9分)」之監視器資料夾光碟,勘驗結果如附表二之㈠㈡所示(易字卷第35頁背面至第36頁),且據被告自承:看監視器畫面是其本人沒錯等語(易字卷第39頁),且有上揭機車登記於被告父親郭永田名下之車輛詳細資料附卷可憑(警1卷第8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被告從上揭改建房屋工地即同區慶南街258號前門步行出,旋騎乘上揭機車沿慶南街、金華路二段81巷、金華路二段、健康路二段離去(逃逸路線圖詳附圖二)等事實,此有嫌犯從上開改建房屋工地(慶南街258號)前門步行出之監視器翻拍編號11、12照片(遭慶南街211號監視器攝錄,偵一卷第23頁背面)、同年月日凌晨1時18分(監視器畫面時間為01:27,快9分)上揭機車行經金華公園前之監視器翻拍編號13照片(遭慶南街226號監視器攝錄,偵一卷第24頁)、同年月日凌晨1時18分(監視器畫面時間為01:27,快9分)嫌犯將上揭機車停在金華公園前、人站在該機車旁之監視器翻拍編號14、15、16照片(遭慶南街226號監視器攝錄,偵一卷第24頁、第24頁背面)、同年月日凌晨1時18分(監視器畫面時間為01:28,快9分)嫌犯騎乘上揭機車離開金華公園之監視器翻拍編號17、18、19、20照片(遭慶南街226號監視器攝錄,偵一卷第25頁、第25頁背面)、同年月日凌晨1時18分上揭機車行經金華路二段81巷15號前之監視器翻拍編號21、22照片(遭金華路二段81巷15號監視器攝錄,偵一卷第26頁)、同年月日凌晨1時20分上揭機車行經金華路二段135號之監視器翻拍編號23照片(遭金華路二段135號監視器攝錄,偵一卷第26頁背面)、同年月日凌晨1時20分(監視器畫面時間為01:29,快9分)上揭機車沿健康路二段西向東行駛至健康路與三官路口之監視器翻拍編號24、25、26照片(遭健康路、三官路口監視器攝錄,偵一卷第26頁背面、第27頁)、從慶南街211號拍攝上開改建房屋工地搭有鷹架之編號07、08照片(偵一卷第29頁背面)、慶南街226號前裝設監視器編號11照片(偵一卷第30頁背面)、金華路二段81巷15號前裝設監視器編號12照片(偵一卷第30頁背面)、金華路二段135號前裝設監視器編號13照片(偵一卷第31頁)、健康路與三官路口裝設監視器編號14照片(偵一卷第31頁)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以當庭播放方式,勘驗檔案名稱「慶南街226號(快9分)」、「金華路2段81巷(無時差)」、「金華路二段135號(無時差)」、「健康、三官路口(快8分)」之監視器資料夾光碟,勘驗結果如附表二之㈢㈣㈤㈥所示(易字卷第36頁背面至第38頁),且據被告自承:看監視器畫面是其本人沒錯等語(易字卷第39頁),且有上揭機車登記於被告父親郭永田名下之車輛詳細資料附卷可憑(警1卷第8頁);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㈢被告雖否認有進入上揭張峻福住處竊取金牌云云。然查: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峻福於案發當日104年11月5日警詢時證稱:上揭住處有裝設保全系統,中興保全公司於104年11月5日凌晨1時12分有打電話給伊,表示5樓感知器有異常狀況,伊有上樓查看,但未仔細檢查是否有財物損失,就將保全系統重新設定後,繼續睡覺,迨早上起床至5樓神明廳拜拜,發現神明金牌3面遭竊,就趕緊報警處理等語(警1卷第6至7頁);則證人張峻福與被告既素昧平生,毫無怨隙,又如附表二所示本院勘驗上揭張峻福住處附近路口之監視錄影光碟(易字卷第35頁背面至第38頁),被告確實騎乘上揭機車,在上揭張峻福住處附近路口徘徊,並進入上揭張峻福住處後方改建房屋工地,且證人於案發當日(104年11月5日)旋即報案,若非證人張峻福確有發覺家中財物不翼而飛,其當不至於旋即報案,故證人指述其親身發覺家中上揭財物失竊等節,應可採信,況證人並無甘冒偽證或誣告之風險,無端構陷羅織失竊財物之理由。

⑵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於案發當日(104年11月5日)上午9時20分、案發翌日(同年月6日)上午10時20分,分別至台南市○區○○街00號(上揭張峻福住處)、12號(上揭張峻福住處隔壁)勘察,於聖南街12號屋頂波浪板以照相方式直接拍攝採集現場足印痕,並將足印痕轉移採集足印棉棒,採得其中2枚腳趾紋,均與特定對象郭勝雄(本案被告)腳趾(掌)卡之左腳拇趾趾紋相符等節;此有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偵一卷第35至36頁背面)、上揭張峻福住處隔壁即聖南街12號屋頂波浪板多處竊嫌踩踏痕跡之編號16所示現場照片(偵一卷第40頁背面)、聖南街12號屋頂波浪板多處足印痕分佈位置之編號18所示現場照片(偵一卷第41頁)、聖南街12號屋頂波浪板採得與被告左腳拇趾趾紋相符之編號20所示足印痕照片(偵一卷第41頁背面)、聖南街屋頂波浪板採得與被告左腳拇趾趾紋相符之編號27所示足印痕照片(偵一卷第43頁背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3月15日刑紋字第1050012429號鑑定書(鑑驗結果為採集其中2枚腳趾紋與被告左腳拇趾趾紋相符,偵一卷第32至34頁)附卷可稽。

⑶又上開改建房屋工地即同區慶南街258號外頭所搭設鷹架接連聖南街12號屋頂波浪板,再沿聖南街12號屋頂波浪板,可通至上揭張峻福住處5樓陽台,且陽台鋁門未上鎖等情,有上揭改建房屋工地與聖南街12號、上揭張峻福住處之相對位置如編號05、06所示現場照片(偵一卷第29頁)、上揭張峻福住處頂樓陽台如編號07、08所示照片(偵一卷第38頁背面)、聖南街12號屋頂波浪板與上揭張峻福住處陽台相鄰如編號10、11、12所示照片(偵一卷第39頁、第39頁背面)在卷可參。

⑷被告既於上開時間,先騎乘上揭機車,行經上揭張峻福住處,將上開機車停放於上開張峻福住處斜對面,再由上揭張峻福住處隔壁即同區聖南街12號旁空地缺口,步行進入上揭張峻福住處後方之改建工地(行經路線詳附圖二),嗣後從上揭改建房屋工地即同區慶南街258號前門步行出,旋騎乘上揭機車沿慶南街、金華路二段81巷、金華路二段、健康路二段離去(逃逸路線圖詳附圖二),業如上述;且於與上揭張峻福住處5樓陽台相鄰之聖南街12號屋頂波浪板採得被告之腳趾紋,可見被告確有行經聖南街12號屋頂波浪板。故綜合被告如附圖二所示行經路線、逃逸路線、上揭改建房屋工地與聖南街12號、上揭張峻福住處之相對位置,足認被告係攀爬上開改建房屋工地鷹架至頂樓,再沿聖南街12號屋頂波浪板,跨越至相鄰之上揭張峻福住處竊取上開財物,至為顯明。

㈣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此部分竊盜犯行,堪可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窗戶為安全設備之一種,核被告郭勝雄就犯罪事實一之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之逾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檢察官起訴書僅論以同條項第1款,容有未洽,應予補充同條項第2款);其就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被告所犯前揭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2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104年8月5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前揭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仍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任意侵入他人住宅竊取他人財物,造成告訴人張峻福、被害人林信祈之財產上損害,且內心恐懼不安,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犯後猶矢口否認犯行,態度非佳,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案犯罪事實一之㈠犯罪所得之現金4,200元,並未扣案,亦未依法發還予被害人林信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另犯罪事實一之㈡犯罪所得之金牌3面,並未扣案,亦未依法發還予告訴人張峻福,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本件被告所犯二罪主文所宣告應沒收之物,應併執行之。至本案所扣安全帽、外套、休閒長褲,經本院提示予證人何淑敏,其證稱並非被告案發時所穿衣物等語(易字卷第33頁),復無其他證據證明為被告犯本件竊盜案所用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書翰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瓊徽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卷目:
南市警六偵字第1050007427號卷:警1卷
南市警五偵字第1050300390號卷:警2卷
105年度偵字第1703號卷:偵一卷
105年度偵字第5962號卷:偵二卷
附表一(易字卷第33頁背面至第35頁背面)
┌──────────────────────────────┐
│案號案由:105年度易字第624號                              │
│勘驗標的:名稱「郭勝雄監視錄影光碟2」之光碟               │
│勘驗結果:                                                │
│該光碟內存有3個名稱分別為「大興街510號監視器」、「嫌犯脫逃時│
│監視畫面」、「賢北街195巷243號慢14分」之資料夾,以下就各資料│
│夾內與本案相關部分勘驗:                                    │
│㈠名稱「賢北街195巷243號慢14分」資料夾:                    │
│ ⒈名稱「00000000-000000」之監視器檔案:                    │
│  ①CH4:2015/11/01 01:21:27至01:21:37,一輛機車從畫面中間上│
│    方出現沿道路前行一小段後於地面畫有「T」字標線處右轉。   │
│  ②CH2:2015/11/01 01:21:37至01:21:41,一名頭戴安全帽、身著│
│    深色上衣、淺色長褲、拖鞋之男子騎乘深色機車(即上開機車)│
│    從畫面左側上方出現,右轉騎向畫面左下方離開。            │
│  ③CH1:2015/11/01 01:21:41至01:21:56,上開機車從畫面右側出│
│    現騎向畫面中間上方離開。                                │
│  ④CH4:2015/11/01 01:24:07至01:25:00,上開機車從畫面中間上│
│    方再次出現,沿道路前行一小段後停在路中間,在該處遲疑一陣│
│    後,仍前行騎往畫面下方。                                │
│  ⑤CH2:2015/11/01 01:24:55至01:25:00,上開機車從畫面左側上│
│    方出現直行騎向畫面右側上方離開。                        │
│ ⒉名稱「00000000-000000」之監視器檔案:                    │
│  ①CH4:2015/11/01 01:25:00至01:25:28,上開機車仍前行騎至畫│
│    面下方時迴轉騎回畫面上方,於畫面中間上方右轉離開畫面。  │
│  ②CH3:2015/11/01 01:25:02至01:25:10,上開機車從畫面左下方│
│    出現後迴轉從畫面左側離開,並於01:25:04畫面顯示該機車車牌│
│    似為「M.Q771」。                                        │
│  ③CH2:2015/11/01 01:25:12至01:25:16,上開機車從畫面右側上│
│    方出現直行騎向畫面左側上方離開。                        │
│  ④CH4:2015/11/01 01:26:50至01:27:01,一名著深色上衣、淺色│
│    長褲、拖鞋之男子從畫面中間上方道路右側之巷子走出,走向畫│
│    面中間上方道路左側後身影消失。                          │
│  ⑤CH4:2015/11/01 01:27:44至01:27:52,該名男子再次從畫面中│
│    間上方道路左側出現,走向畫面中間畫有「T」字標線處右轉。 │
│  ⑥CH2:2015/11/01 01:27:54至01:25:56,一個黑色影子經過畫面│
│    左側。                                                  │
│  ⑦CH1:2015/11/01 01:27:59至01:28:20,該名男子著紅色上衣、│
│    淺色長褲、拖鞋從畫面右側出現,徒步走向畫面中間上方。    │
│ ⒊名稱「00000000-000000」之監視器檔案:                    │
│  ①CH3:2015/11/01 02:14:02至02:14:07,一名男子從畫面上方道│
│    路右側出現,穿越道路走向道路左側。                      │
├──────────────────────────────┤
│㈡名稱「大興街510號監視器」資料夾內名稱「[CH02]0000-00-00   │
│  01.25.00」之監視器檔案:                                  │
│  ①錄影時間自2015/11/05 01:25:00起至2015/11/05 01:54:58止,│
│    檔案全長29分58秒。                                      │
│  ②01:25:38至01:25:45,一名頭戴安全帽、身著深色外套、淺色長│
│    褲、拖鞋之男子騎乘深色機車從畫面中間上方轉角出現,右轉騎│
│    向畫面左下方離開。                                      │
│  ③01:28:17至01:28:38,上開機車再次從畫面中間上方轉角出現,│
│    右轉騎向畫面左側,在畫面左側停留一會後仍從左側離開。    │
│  ④01:29:31至01:29:40,上開機車從畫面下方出現,騎向畫面上方│
│    路口右轉離開。                                          │
│  ⑤01:29:54至01:31:10,上開男子牽著機車從畫面右上角出現,把│
│    機車停在畫面上方路邊,將深色外套脫下放入機車置物箱內後,│
│    穿著紅色上衣、淺色長褲、拖鞋穿越馬路徒步走向畫面左側離開│
│    。                                                      │
├──────────────────────────────┤
│㈢名稱「嫌犯脫逃時監視畫面」資料夾:                        │
│ ⒈名稱「00000000_024000」檔案內編號「01」之監視器畫面:    │
│  ①2015/11/1 02:41:57至02:42:19,一個身影從畫面左側民宅二樓│
│    爬下後,快步穿越道路走向畫面右上方離開。                │
└──────────────────────────────┘
附表二(易字卷第35頁背面至第38頁)
┌──────────────────────────────┐
│案號案由:105年度易字第624號                              │
│勘驗標的:警一卷後附牛皮紙袋內名稱「監視器調閱影像」光碟  │
│勘驗結果:                                                │
│該光碟內有一名稱「聖南街8號失竊案影片(1105.0040發生時間)」之│
│資料夾,該資料夾內存有6個名稱分別為「金華路2段81 巷影片(無時│
│差)」、「金華路二段135號(無時差)」、「健康.三官路口(快8分)」│
│、「聖南街7號(慢2小時9分)」、「聖南街8號(1105.0040發生時間) │
│」、「慶南街226號(快9分)」之資料夾,以下就各資料夾內與本案相│
│關部分勘驗如下:                                            │
│㈠名稱「聖南街8號(1105.0040發生時間)」資料夾內名稱「00000000│
│  -001000」之監視器檔案:                                   │
│  ①檔案內容為某住宅前之監視器畫面,名稱「CH3」之監視器畫面 │
│    為住宅門外左前方影像,名稱「CH4」之監視器畫面為住宅門外 │
│    右前方影像                                              │
│  ②CH4:2015/11/05 00:30:27至00:30:32,一名頭戴安全帽、身著│
│    淺色上衣、深色長褲之男子騎乘機車從畫面中間上方出現騎向畫│
│    面左側中間離開。                                        │
│  ③CH3:2015/11/05 00:30:37至00:30:47,該車從畫面右上角出現│
│    ,於該處迴轉後騎向畫面右上方離開。                      │
│  ④CH4:2015/11/05 00:30:49至00:30:54,該車從畫面左側中間出│
│    現,騎向畫面中間上方離開。                              │
├──────────────────────────────┤
│㈡名稱「聖南街7號(慢2小時9分)」資料夾內名稱「B04_2100」之監 │
│  視器檔案:                                                │
│  ①檔案內名稱「CH1」之內容為一停放白色自小客車空地之監視器 │
│    畫面,錄影時間自2015/11/04 21:00:00起至2015/11/05 00:00:│
│    00止。                                                  │
│  ②CH1:2015/11/04 22:30:47至22:30:52,一名頭戴安全帽、身著│
│    淺色上衣、深色長褲之男子騎乘深色機車從畫面中間上方出現騎│
│    向畫面右側中間離開。                                    │
│  ③CH1:2015/11/04 22:31:10至22:31:14,上開機車再次從畫面右│
│    側中間出現騎向畫面中間上方離開。                        │
│  ④CH1:2015/11/04 22:34:59至22:35:09,一名身著深色長褲男子│
│    從畫面中間上方出現,徒步走至畫面右上方停放一輛白色自小客│
│    車之空地前方時,彎腰似將手上所持一白色物品放下後,走入該│
│    空地離開畫面。                                          │
├──────────────────────────────┤
│㈢名稱「慶南街226號(快9分)」資料夾:                        │
│  ⒈名稱「00000000_01h00m_ch01」之監視器檔案:              │
│  ①內容為某公園旁道路監視器畫面,錄影時間自2015/11/05 01:00│
│    :00起至2015/11/05 01:44:59止。                          │
│  ②01:28:25至01:28:30,一名頭戴安全帽、身著淺色上衣、深色長│
│    褲之男子騎乘深色機車從畫面右側中間出現沿道路行駛於畫面左│
│    上方處右轉離開畫面。                                    │
│⒉名稱「00000000_01h00m_ch02」之監視器檔案:                │
│  ①內容為某公園旁道路監視器畫面,錄影時間自2015/11/05 01:00│
│    :00起至2015/11/05 01:44:59止。                          │
│  ②01:27:26至01:27:40,一名身著淺色上衣、深色長褲、拖鞋之男│
│    子騎乘深色機車從畫面中間上方出現後,將機車停放在畫面上方│
│    之路邊,手持狀似安全帽之物品走入畫面上方左側之公園。    │
│  ③01:27:57至01:28:25,該男走出公園走回其機車旁,打開該機車│
│    之置物箱一會後,騎乘該機車從畫面左下方離開。            │
├──────────────────────────────┤
│㈣名稱「金華路2段81巷影片(無時差)」資料夾:                 │
│⒈名稱「00000000_01h18m_ch01_1280x720x13」之監視器檔案:    │
│  ①內容為道路監視器畫面,錄影時間自2015/11/05 01:18:00 起至│
│    2015/11/05 01:44:59止,檔案全長59秒。                   │
│  ②01:18:20至01:18:22,一名頭戴安全帽、身著淺色上衣、深色長│
│    褲之男子騎乘深色機車從畫面中間上方出現,該男將左手手掌放│
│    在臉上,以右手操控機車往畫面右下方離開畫面。            │
│⒉名稱「00000000_01h18m_ch02_1280x720x15」之監視器檔案:    │
│  ①內容為道路監視器畫面,錄影時間自2015/11/05 01:18:00起至 │
│    2015/11/05 01:44:59止,檔案全長59秒。                   │
│  ②01:18:22至01:18:24,一名頭戴安全帽、身著淺色上衣、深色長│
│    褲之男子騎乘深色機車從畫面左下方出現騎向畫面右上方離開畫│
│    面。                                                    │
├──────────────────────────────┤
│㈤名稱「金華路二段135號(無時差)」資料夾內名稱「00000000_01h0│
│  0m_ch06」之監視器檔案:                                   │
│  ①內容為道路監視器畫面,錄影時間自2015/11/05 01:00:00起至2│
│    015/11/05 01:44:59止,檔案全長59分56秒。                │
│  ②01:20:37至01:20:43,一名頭戴安全帽、身著淺色上衣、深色長│
│    褲之男子騎乘深色機車從畫面右側中間出現,沿道路騎往畫面左│
│    側中間離開畫面。                                        │
├──────────────────────────────┤
│㈥名稱「健康.三官路口(快8分)」資料夾:內容為該路口所設置之11│
│  台監視器之畫面,畫面錄影時間自2015/11/05 01:26:46起至2015/│
│  11/05 01:31:45止。                                        │
│⒈名稱「健康路向東機車道」之監視器畫面:                    │
│  01:29:11至01:29:12,一名頭戴安全帽、身著淺色上衣之男子騎乘│
│  車號「MUQ-771 」之機車從畫面下方出現,沿道路騎往畫面上方離│
│  開畫面。                                                  │
│⒉名稱「健康路向東全景」之監視器畫面:                      │
│  ①01:29:10至01:29:12,一名頭戴安全帽、身著淺色上衣之男子騎│
│    乘機車從畫面右側中間出現,沿慢車道右側行駛。            │
│  ②01:29:18至01:29:25,該車騎至畫面上方之路口停等紅綠燈。  │
│  ③01:29:26至01:29:31,該車偏右向前行駛,後因與監視器距離遙│
│    遠致無法判斷其行向。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24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