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6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俊鳴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偵字第16120、19352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677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周俊鳴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吸食器壹組及殘渣袋伍個,均沒收、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淨重各零點柒捌壹公克、零點貳伍玖公克及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又犯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扣案之MOBIA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通話晶片)、黑色三星牌行動電話(含通話晶片0000000000)各壹支、電子磅秤壹個、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淨重各零點柒捌壹公克、零點貳伍玖公克,及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實
一、周俊鳴:㈠前於民國96年,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685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7年8月12日戒治期滿釋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1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㈡於98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16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6次;
㈢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以99年度簡字第784號、99年度審簡字第24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6月確定;㈣同年間,因恐嚇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3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㈤於同年間,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940號、99年度訴字第981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4月、4月、3月2次、2月確定;㈥於同年間,復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275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3月、3月2次確定;前揭
㈡至㈣所示之數罪刑及㈤、㈥所示之數罪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111號裁定分別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1年1月確定,經送監接續執行,於103年12月27日執行完畢。
二、詎猶未能戒除毒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轉讓、販賣及施用,竟:
㈠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4年10月7日上午4、5時許,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並以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㈡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其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為聯繫販毒事宜之工具,周俊鳴再攜帶毒品至約定地點交易,而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蔡政學(共5次)及黃琮堯(共4次)。
三、嗣經檢察官聲請本院核准對前揭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門號實施通訊監察,並經警於104年10月7日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周俊鳴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吸食器1組、行動電話2支(1支為MOBIA牌,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各1張;另1支為黑色三星牌,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電子磅秤1台、夾鍊袋1包、殘渣袋5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檢驗前淨重分別為0.792公克、
0.269公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781公克及0.259公克);復經警於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四、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
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皆已坦認屬實,而就吸食第二級毒品犯行,並有扣案之吸食器1組、殘渣袋5個、第二級毒品2包可資參佐,上開扣案之毒品,經送檢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檢驗前淨重分別為0.792公克、0.269公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781公克、0.259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3855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為憑(見104年度偵字第16120號,下稱偵1卷,第57頁),另被告經警採得之尿液,送檢驗後,亦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送驗尿液代號年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5/A0000000)附卷可稽(見警2卷第15至16頁)。另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有證人蔡政學、黃琮堯於警詢及偵查證述、卷附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見偵1卷第24至28頁、第34至36頁)、黃琮堯手機翻拍照片4張(見104年度偵字第19352號卷,下稱偵2卷,第49至50頁)、扣案MOBIA牌行動電話(含通話晶片0000000000)、黑色三星牌行動電話(含通話晶片0000000000)、電子磅秤1台、夾鏈袋1包及前述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等可資參佐,事證明確,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所為販賣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第二級毒品犯行,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被告施用及販賣第二級毒品前,持有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及販賣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有卷附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除販賣第二級毒品法定刑為無期徒刑不得加重外,其餘均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被告所犯上開數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㈡被告雖辯稱其有供出本案施用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來源為綽號「阿林仔」、施瀚忠及蘇福彬等情,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本院,稱:周俊鳴、施瀚忠與蘇福彬係本署於偵查過程中同步掌握渠等犯罪事證,於104年10月7日指揮警方同步搜索查獲,另「阿林仔」部分,因周俊鳴提供之門號經上線實施通訊監察後,發現上開門號已無使用,故未能進一步追查等語,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函覆本院稱:本大隊於104年10月7日同步搜索查緝周俊鳴、施瀚忠、蘇福彬等及其他同案共犯,相關犯嫌均於通訊監察期間即掌握犯行,主動查獲,另周俊鳴於104年12月9日主動檢舉,有向綽號「阿林」之男子購買過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製作檢舉筆錄,於104年12月30日上線監察,惟105年2月18日該線電話已無使用,尚無因周俊鳴供述而查獲毒品來源等語,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3月16日南檢文宙104偵19352字第15316號函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5年3月14日南市警刑大偵六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至38頁),是被告雖有供出毒品來源,然因尚未查獲,自無法爰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又被告於審理中雖又改稱:104年8、9月間還向另一藥頭,綽號「小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云云,惟被告前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未曾供稱向「小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且卷附通訊監察譯文,亦無被告與「小宇」之通訊紀錄,足見被告此部分辯解之可信度已有可疑,被告對此雖又辯稱,與「小宇」聯絡時,均使用微信云云,縱使被告曾向「小宇」購買過甲基安非他命,然被告對於本案何次販賣毒品之來源為「小宇」,並無法明確指出,是就被告有無因毒品來源「小宇」,而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其規定之適用,顯無調查之必要。
㈢爰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業經觀察勒戒完畢及強制戒治完畢,且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紀錄,猶未能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且為謀取不法利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販賣毒品次數、人數及金額,對國民身心健康造成相當程度之損害,兼衡施用毒品屬自戕行為,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具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㈣沒收
⒈扣案吸食器1組及殘渣袋5個,為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另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後淨重各0.781公克、0.259公克及包裝袋2個),為被告吸食所剩餘之毒品,包裝袋2個,已直接觸碰沾染毒品,難以析離,應於施用毒品罪刑項下,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及沒收銷燬之。
⒉另扣案之MOBIA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通話晶片)、黑色三星牌行動電話各1支、電子磅秤1個,均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通話晶片0000000000雖以被告母親名義所申請,然均供被告使用,被告亦供稱係其所有,顯然該通話晶片之所有權已歸被告,上開物品均係供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用,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空夾鏈袋1包亦被告所有,供販賣本案毒品所剩餘尚未使用之物,自係供該等犯行預備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後淨重各0.781公克、0.259公克及包裝袋2個),為被告販賣所剩餘之毒品,包裝袋2個,已直接觸碰沾染毒品,難以析離,應於最後一次販賣毒品罪刑項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100500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以其財產抵償之。
⒊扣案聯絡簿1本,雖為被告所有,且依其供述,係將手機上聯絡人之電話號碼(包含購毒者)轉謄至聯絡簿內,然被告用以聯絡販毒所用之手機內,已有儲存購毒者蔡政學及黃琮堯之電話號碼,被告聯絡販毒並無需使用聯絡簿,是該聯絡簿難認與被告用以販毒有何關聯,另扣案三星牌行動話(含通話晶片0000000000)及通話晶片0000000000號,亦與本案無關,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周俊鳴販賣毒品 ┌─┬───┬────┬─────┬────┬──────┬───────────┐ │編│販 賣│交易時間│交易地點 │交易毒品│雙方聯繫方式│ 宣 告 刑 │ │號│對 象│ │ │、金額 │ │ │ ├─┼───┼────┼─────┼────┼──────┼───────────┤ │⒈│蔡政學│104年8月│臺南市北區│甲基安非│周俊鳴持用 │周俊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7日下午│北安陸橋下│他命1包 │0000000000與│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9時10分 │7-11超商前├────┤蔡政學持用之│年柒月。扣案之黑色三星│ │ │ │許 │ │500元(價│0000000000號│牌行動電話(含通話晶片│ │ │ │ │ │金於104 │聯繫 │0000000000)壹支、電子│ │ │ │ │ │年9月4日│ │磅秤壹個、空夾鏈袋壹包│ │ │ │ │ │交易時一│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 │併給付)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 │ │ │ │ │ │ │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之。 │ ├─┼───┼────┼─────┼────┼──────┼───────────┤ │⒉│蔡政學│104年8月│臺南市安南│甲基安非│周俊鳴持用 │周俊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0日下午│區鹽田路 │他命1包 │0000000000與│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9時10分 │395巷口 ├────┤蔡政學持用之│年柒月。扣案MOBIA行動 │ │ │ │許 │ │1,000元 │0000000000號│電話(含0000000000通話│ │ │ │ │ │ │聯繫 │晶片)壹支、電子磅秤壹│ │ │ │ │ │ │ │個、空夾鏈袋壹包,均沒│ │ │ │ │ │ │ │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⒊│蔡政學│104年9月│臺南市安南│甲基安非│周俊鳴持用 │周俊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 │4日下午 │區鹽田路39│他命1包 │0000000000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7時許 │5巷3弄18號├────┤0000000000與│年柒月。扣案黑色三星牌│ │ │ │ │(被告住處│2,000元 │蔡政學持用之│行動電話(通話晶片0909│ │ │ │ │外) │ │0000000000號│182945)及MOBIA行動電 │ │ │ │ │ │ │聯繫 │話(含0000000000通話晶│ │ │ │ │ │ │ │片)各壹支、電子磅秤壹│ │ │ │ │ │ │ │個、空夾鏈袋壹包,均沒│ │ │ │ │ │ │ │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⒋│蔡政學│104年9月│臺南市北區│甲基安非│周俊鳴持用 │周俊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0日下午│北安路1段 │他命1包 │0000000000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7時40分 │之7-11超商├────┤0000000000與│年柒月。扣案黑色三星牌│ │ │ │許 │ │1,000元 │蔡政學持用之│行動電話(通話晶片0909│ │ │ │ │ │ │0000000000號│182945)、MOBIA行動電 │ │ │ │ │ │ │聯繫 │話(含0000000000通話晶│ │ │ │ │ │ │ │片)各壹支、電子磅秤 │ │ │ │ │ │ │ │壹個、空夾鏈袋壹包,均│ │ │ │ │ │ │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以其財產抵償之。│ ├─┼───┼────┼─────┼────┼──────┼───────────┤ │⒌│蔡政學│104年9月│臺南市北區│甲基安非│周俊鳴持用 │周俊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4日下午│北安陸橋旁│他命1包 │0000000000與│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11時13分│之7-11超商├────┤蔡政學持用之│年柒月。扣案黑色三星牌│ │ │ │許 │ │2,000元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晶片0909│ │ │ │ │ │ │聯繫 │182945)壹支、電子磅秤│ │ │ │ │ │ │ │壹個、空夾鏈袋壹包,均│ │ │ │ │ │ │ │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以其財產抵償之。│ ├─┼───┼────┼─────┼────┼──────┼───────────┤ │⒍│黃琮堯│104年8月│臺南市永康│甲基安非│周俊鳴持用 │周俊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 │30日下午│區中正北路│他命1包 │0000000000與│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9時許 │歐悅汽車旅├────┤黃琮堯持用之│年柒月。扣案MOBIA行動 │ │ │ │ │館對面7-11│1,000元 │0000000000號│電話(含0000000000通話│ │ │ │ │超商 │ │聯繫 │晶片)壹支、電子磅秤壹│ │ │ │ │ │ │ │個、空夾鏈袋壹包,均沒│ │ │ │ │ │ │ │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⒎│黃琮堯│104年9月│臺南市北區│甲基安非│周俊鳴持用 │周俊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 │6日下午 │西門路湯姆│他命1包 │0000000000與│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8時15分 │熊遊樂場對├────┤黃崇堯持用之│年柒月。扣案MOBIA行動 │ │ │ │許 │面7-11超商│1,000元 │0000000000號│電話(含0000000000通話│ │ │ │ │ │ │聯繫 │晶片)壹支、電子磅秤壹│ │ │ │ │ │ │ │個、空夾鏈袋壹包,均沒│ │ │ │ │ │ │ │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⒏│黃琮堯│104年9月│臺南市北區│甲基安非│周俊鳴持用 │周俊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0日下午│西門路湯姆│他命1包 │0000000000與│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9時30分 │熊遊樂場對├────┤黃崇堯持用之│年柒月。扣案MOBIA行動 │ │ │ │許 │面7-11超商│1,000元 │0000000000號│電話(含0000000000通話│ │ │ │ │ │ │聯繫 │晶片)壹支、電子磅秤壹│ │ │ │ │ │ │ │個、空夾鏈袋壹包,均沒│ │ │ │ │ │ │ │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以其財產抵償之。 │ ├─┼───┼────┼─────┼────┼──────┼───────────┤ │⒐│黃琮堯│104年10 │臺南市永康│甲基安非│周俊鳴持用 │周俊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月7日上 │區中正路歐│他命1包 │0000000000與│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午(起訴│洲社區旁之├────┤黃崇堯持用之│年柒月。扣案黑色三星牌│ │ │ │書誤載為│全家便利商│1,000元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晶片0909│ │ │ │下午)2 │店 │ │聯繫 │182945)壹支、電子磅秤│ │ │ │時31分許│ │ │ │壹個、空夾鏈袋壹包,均│ │ │ │ │ │ │ │沒收、甲基安非他命貳包│ │ │ │ │ │ │ │(驗後淨重各0.781公克 │ │ │ │ │ │ │ │及0.259公克,及包裝袋 │ │ │ │ │ │ │ │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 ┌─┬──────┬─────┬─────┬───────────────────┐ │編│ 通訊時間 │ 監察對象 │ 通話對象 │ 通話內容 │ │號│ │ │ │ │ ├─┼──────┼─────┼─────┼───────────────────┤ │⒈│104年8月17日│周俊鳴(A) │蔡政學(B) │B:喂 │ │ │16時32分19秒│0000000000│0000000000│A:你怎樣? │ │ │ │ │ │B:我可不可以差500 │ │ │ │ │ │A:晚一點好嗎? │ │ │ │ │ │B:怎樣? │ │ │ │ │ │A:晚一點? │ │ │ │ │ │B:喔,好啊 │ │ ├──────┼─────┼─────┼───────────────────┤ │ │104年8月17日│周俊鳴(A) │蔡政學(B) │A:你要過來拿還是怎樣 │ │ │20時47分22秒│0000000000│0000000000│B:你在你家嗎 │ │ │ │ │ │A:嗯 │ │ │ │ │ │B:喔,好啊,好 │ │ ├──────┼─────┼─────┼───────────────────┤ │ │104年8月17日│周俊鳴(A) │蔡政學(B) │A:哪裡 │ │ │21時05分41秒│0000000000│0000000000│B:啊 │ │ │ │ │ │A:過來7-11就好 │ │ │ │ │ │B:什麼啊?你在7-11喔 │ │ │ │ │ │A:7-11,我要到7-11了啊 │ │ │ │ │ │B:喔,好好 │ ├─┼──────┼─────┼─────┼───────────────────┤ │⒉│104年8月20日│周俊鳴(A) │蔡政學(B) │A:喂,你有打給我喔? │ │ │20時34分08秒│0000000000│0000000000│B:對啊,你在哪裡? │ │ │ │ │ │A:我家啊 │ │ │ │ │ │B:啊 │ │ │ │ │ │A:我家啦 │ │ │ │ │ │B:我過去找你喔 │ │ │ │ │ │A:喔 │ │ │ │ │ │B:喔,好 │ │ ├──────┼─────┼─────┼───────────────────┤ │ │104年8月20日│周俊鳴(A) │蔡政學(B) │A:我要下去,我下去 │ │ │20時50分31秒│0000000000│0000000000│B:我要到了,你是要出來7-11,還是怎樣 │ │ │ │ │ │ ?啊 │ │ ├──────┼─────┼─────┼───────────────────┤ │ │104年8月20日│周俊鳴(A) │蔡政學(B) │A:喂,怎樣? │ │ │20時51分43秒│0000000000│0000000000│B:要在7-11還是怎樣? │ │ │ │ │ │A:來我家就好 │ │ │ │ │ │B:啊,你媽呢? │ │ │ │ │ │A:他在睡了 │ │ │ │ │ │B:喔,我要到了 │ │ │ │ │ │A:好啦 │ ├─┼──────┼─────┼─────┼───────────────────┤ │⒊│104年9月04日│周俊鳴(A) │蔡政學(B) │B:我要向你拿,啊,一下午都找不到人, │ │ │18時50分00秒│0000000000│0000000000│ 我現在在三阿這 │ │ │ │ │ │A:他知不知道 │ │ │ │ │ │B:他是還沒回來 │ │ │ │ │ │A:是喔 │ │ │ │ │ │B:這樣怎麼辦,都你害的 │ │ │ │ │ │A:沒關係,你過來 │ │ │ │ │ │B:好啊,我過去找你喔 │ │ │ │ │ │A:對,他還沒回去嘛 │ │ │ │ │ │B:對啊,還沒,我過去找你喔 │ │ │ │ │ │A:好 │ │ ├──────┼─────┼─────┼───────────────────┤ │ │104年9月04日│周俊鳴(A) │蔡政學(B) │A:你還要多久啊? │ │ │18時50分00秒│0000000000│0000000000│B:我,你三阿嗎? │ │ │ │ │ │A:小胖啦 │ │ │ │ │ │B:小胖,啊你在哪? │ │ │ │ │ │A:我家啊 │ │ │ │ │ │B:我現在在7-11這,快到了 │ │ │ │ │ │A:啊,你要用怎樣,你先講,我先用 │ │ │ │ │ │B:2啊,我還1啊 │ │ │ │ │ │A:好啦,我聽懂,我聽懂 │ │ │ │ │ │B:啊 │ │ │ │ │ │A:你過來我樓下 │ ├─┼──────┼─────┼─────┼───────────────────┤ │⒋│104年9月10日│周俊鳴(A) │蔡政學(B) │B:... 你在哪? │ │ │18時51分05秒│0000000000│0000000000│A:我剛要回去,要怎樣 │ │ │ │ │ │B:啊,要,我要等很久嗎? │ │ │ │ │ │A:不用,不用很久 │ │ │ │ │ │B:還是我現在騎去你家,還是怎樣 │ │ │ │ │ │A:我等一下要先過去三阿那,你看你要用 │ │ │ │ │ │ 怎樣,先跟我講,我在我朋友這邊用一 │ │ │ │ │ │ 用再過去 │ │ │ │ │ │B:1啊 │ │ │ │ │ │A:你聽懂沒有 │ │ │ │ │ │B:我有聽懂啊,我聽懂啊 │ │ │ │ │ │A:你說怎樣 │ │ │ │ │ │B:1張 │ │ │ │ │ │A:喔 │ │ │ │ │ │B:你等一下要打給我嗎? │ │ ├──────┼─────┼─────┼───────────────────┤ │ │104年9月10日│周俊鳴(A) │蔡政學(B) │A:你在哪? │ │ │19時29分15秒│0000000000│0000000000│B:我在還這間7-11啊 │ │ │ │ │ │ ... │ │ │ │ │ │B:你是在大象庭嗎? │ │ │ │ │ │A:對啊,對啊,我在這附近 │ │ │ │ │ │B:我也是在這間7-11啊 │ │ │ │ │ │A:我騎回去,你騎到7-11大門口等我 │ │ │ │ │ │B:我在7-11大門口啊 │ ├─┼──────┼─────┼─────┼───────────────────┤ │⒌│104年9月24日│周俊鳴(A) │蔡政學(B) │B:你在哪? │ │ │23時08分46秒│0000000000│0000000000│A:我在外面ㄟ,你要... │ │ │ │ │ │B:我要找你啊 │ │ │ │ │ │A:好啊 │ │ │ │ │ │B:你在哪 │ │ │ │ │ │A:你過,你過北安路,上賓的7-11 │ │ │ │ │ │B:上次那間 │ │ │ │ │ │A:沒啦,不是 │ │ │ │ │ │B:喔,上賓對面 │ │ │ │ │ │A:啊拿袋子那間啦 │ │ │ │ │ │B:啊 │ │ │ │ │ │A:我們上次拿袋子那間好了 │ │ │ │ │ │B:喔,好啊 │ │ │ │ │ │A:啊,你要用怎樣 │ │ │ │ │ │B:啊 │ │ │ │ │ │A:過來再講,過來再講 │ ├─┼──────┼─────┼─────┼───────────────────┤ │⒍│104年8月30日│周俊鳴(A) │黃琮堯(B) │B:你在幹嘛?宏義 │ │ │20時44分30秒│0000000000│0000000000│A:你誰啊,喔,我在朋友這 │ │ │ │ │ │B:啊,你那邊找的到嗎 │ │ │ │ │ │A:有啊 │ │ │ │ │ │... │ │ │ │ │ │B:過去哪裡? │ │ │ │ │ │A:過那個,那個...行那間7-11 │ │ │ │ │ │B:...那麼多間7-11 │ │ │ │ │ │A:對面不是有一間汽車旅館 │ │ │ │ │ │B:喔,我知道,那邊是不是有85℃ │ │ │ │ │ │A:對.......對 │ │ │ │ │ │B:那要在7-11嗎? │ │ │ │ │ │A:看你 │ │ │ │ │ │B:你差不多多久到 │ │ │ │ │ │A:我差不多10分鐘就到,5分鐘 │ │ │ │ │ │B:我不要打很大 │ │ │ │ │ │A:不然你要打多大 │ │ │ │ │ │B:最普通的就好 │ │ │ │ │ │A:我怎樣知道 │ │ │ │ │ │B:最基本的百1 │ │ │ │ │ │A:喔,好啦 │ │ │ │ │ │B:百1,嘿啦,我是喝酒想要打麻將而已,│ │ │ │ │ │ 我不是,你在小北去到那邊5分鐘,你騙│ │ │ │ │ │ 我 │ │ │ │ │ │A:喔,好啦,嗯,騎往六甲頂就到了 │ │ │ │ │ │B:六甲頂,你騎摩托車 │ │ │ │ │ │A:你差不多10分鐘再出門,對啊 │ │ │ │ │ │B:不要再拖了,現在就出門,到那邊再聊 │ │ │ │ │ │A:好啦 │ │ │ │ │ │B:你騎什麼 │ │ │ │ │ │A:紅色摩托車 │ │ │ │ │ │B:我先到的話我開黑色休旅車,不要再拖 │ │ │ │ │ │ 了,現在就出門,不然越晚越... │ │ │ │ │ │A:喔,好啦 │ │ ├──────┼─────┼─────┼───────────────────┤ │ │104年8月30日│周俊鳴(A) │黃琮堯(B) │B:到了啦 │ │ │20時54分10秒│0000000000│0000000000│A:你馬上到了 │ │ │ │ │ │B:對啊 │ │ │ │ │ │... │ │ │ │ │ │A:不然你在那裡就好,我馬上就到了 │ │ │ │ │ │B:好啦 │ ├─┼──────┼─────┼─────┼───────────────────┤ │⒎│104年9月06日│周俊鳴(A) │黃琮堯(B) │B:這樣再前面一點左手邊,什麼皇家旁邊 │ │ │20時07分07秒│0000000000│0000000000│ 那間的7-11好了 │ │ │ │ │ │A:哪裡? │ │ │ │ │ │B:湯姆熊斜對面的那間7-11 │ │ │ │ │ │A:喔,好! │ ├─┼──────┼─────┼─────┼───────────────────┤ │⒏│104年9月10日│周俊鳴(A) │黃琮堯(B) │B:還是要改天? │ │ │21時15分06秒│0000000000│0000000000│A:不要,不要啦,我缺錢,不要改天, │ │ │ │ │ │ 拜託 │ │ │ │ │ │B:你是沒錢是嗎 │ │ │ │ │ │A:對啊 │ │ │ │ │ │B:這樣你多拿一點啦 │ │ │ │ │ │A:好啊 │ │ │ │ │ │B:對啊,我到時再看,看要在哪裡等 │ │ │ │ │ │A:你現在在哪裡 │ │ │ │ │ │B:我在長榮路 │ │ │ │ │ │A:長榮路喔,不然一樣那裡好不好 │ │ │ │ │ │B:好啊,你多久 │ │ │ │ │ │A:我差不多15分好不好 │ │ │ │ │ │B: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