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13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134號
- 被告
- 鍾雨珮
- 指定辯護人
- 王正明律師
- 被告
- 黃豊喬
- 選任辯護人
- 吳孟桓律師
林石猛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14838號;106年度偵字第80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鍾雨珮犯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別量處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黃豊喬共同犯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別量處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拘役壹佰貳拾日,有期徒刑及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鍾雨珮詐欺黃寶玲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應予追徵。
四、鍾雨珮、黃豊喬被訴附表三部分均無罪。判決要旨
一、刑法的規定是宗教自己的界限,宗教家為了發展宗教所做的募款行為,若觸犯了刑法,原則上仍然構成犯罪。
二、以虛構的原因向信徒或親友借款,本院認為應該評價為著手詐欺取財罪的詐術行為。若債權人因此陷於錯誤而借款,犯罪行為既遂(附表一);若債權人因為不在意借款原因而未陷於錯誤,應該評價為未遂(附表二)。
三、若無法證明借款理由虛偽,本院認為罪證不足(附表三)。
四、本院綜合考量被告們的借款動機不是貪圖享受,借款詐術屬於輕度詐騙行為,被告鍾雨珮在附表一、二所列犯罪屬於主動發起者,被告們分別為宗教家及公務員等等因素,分別量處以上的刑罰。
事實
一、出家人鍾雨珮於102年底到103年1月中旬之間,先後在雲林縣斗六市斗六西市場和火車站,騙黃寶玲說打算在南投水里地區與建寺廟,需要資金購買土地及興建鐵皮屋,要求篤信佛教的黃寶玲捐獻或出借款項,害黃寶玲受騙上當,分別在103年1月17日、1月28日及2月10日,三度匯款80萬、100萬及90萬元到鍾雨珮指定的屏東民生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民生路郵局帳戶)。
二、103年4月初起,鍾雨珮對黃豊喬表示將幫他和家人消除業障、改運增運(福報)、請世尊為黃豊喬加持等等宗教上理由,要求黃豊喬出面向附表一、二所記載的債權人騙說「特定家人車禍或生病住院臨時急需要借錢」,使附表一所記載的債權人受騙上當而同意借款,附表二所記載的債權人雖然沒有受騙但也同意借款(詳細情形記載於附表一、二)。
理由
甲、(有罪無罪)共同部分:
壹、【證據能力的說明】
一、證人黃瑞玉、黃曉琪、黃麗卿、李承錦;以及附表三編號14、39號以外的債權人在接受警察詢問時的陳述(筆錄),是審判外的言語陳述,本院認為沒有證據能力,不能作為判斷的根據。
二、部分的債權人來法院作證時,突然失憶表示忘記借錢給黃豊喬時的過程,於是檢察官聲請傳喚當時負責詢問的警察,希望能證明製作筆錄當時,有「可信的特別情況」(本院卷八435-473頁)。然而,絕對不會有任何警察來到法院作證說自己的詢問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本院認為,這種舉證方式無法充分證明債權人在接受警察詢問時有可信的特別情況,因此那些債權人的警局筆錄證據能力無法回復。
三、被告鍾雨珮和黃豊喬(以下只稱呼姓名)被監聽後所製作的監聽譯文,本院已在107年1月12日以裁定確認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一169-170頁),所以不再重複說明。
貳、【被告方面的辯解】
一、鍾雨珮部分:
1.本人:a.(起先說)黃寶玲是借錢給我,醫治腳疾,我沒有騙她。我會化緣然後還她錢。因為我不知道黃寶玲住在那裡,所以我不知道如何還她錢。(後來改口)黃寶玲給我錢是為了供養我,我會念佛迴向給她,我不曾跟她說要去南投水里蓋「如蓮禪寺」。b.我沒有叫黃豊喬去借錢,我也不知道他要不要去借錢,黃豊喬叫我做蓮花,因而欠我人情,他給我的錢是要做蓮花的錢。
2.辯護人:a.人民有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司法對於人民真誠信仰的宗教教義以及內容,國家不應該予以干預。況且宗教信仰,本來就有超越理性和科學的特質,無法以一般科學知識加以判斷或印證,因此心甘情願的宗教性奉獻,不能以事後效果不好,或支付比較多的金錢,認為是宗教詐騙。b.鍾雨珮並沒有以蓋廟要購買土地為理由向黃寶玲借錢,而是因為腳部受傷以及需要生活費用向她借款,至於鍾雨珮能否償還債務的風險,應該由借款人黃寶玲自己評估和承受。況且黃寶玲事實上主要是為了要供養出家人而借錢給鍾雨珮。c.鍾雨珮是因為宗教上原因接受黃豊喬的供養,但不曾教唆黃豊喬用騙術向親友借錢,黃豊喬的借款行為和鍾雨珮沒有關係,鍾雨珮應該不構成犯罪。
二、黃豊喬部分:
1.本人:a.我是以「急用、需要款項週轉」,而向全部附表的債權人們借款,並沒有用家人或親戚受傷生病住院等不實在理由騙他們來借錢。b.所有的借款過程,我都有主動開立借據,雖然有拖延原先約定的還錢時間,但已經在辯論終結之前清償了全部的債務,足以證明我沒有騙取他們借款的意思。c.債權人們當時都是因為和我過往的交情,並且認為我有正當的職業、為人老實或借款金額不高,認為不需要查證原因是不是確實直接出借款項。他們是為了幫助我而借錢,並沒有陷於錯誤的情形。d.本案並沒有我故意詐騙的積極證據,不能只以我無法如期還款,推定我有詐騙的意圖。e.如果借款原因是債權人們重視的因素,他/她們理應加以查證,可見借款原因並不是債權人決定是否出借金錢考量上的重點,所以縱使我借款的原因不實在,但我並沒有隱瞞自己的經濟狀況和清償能力,債權人們都是根據自己的風險評估來決定要不要借款給我,我並沒有使用詐術。f.部分債權人在法院已說「縱然借款原因不是真的仍願意借錢」、「認為借款是民事借貸款而不是詐欺」,足以進一步證明我的借款行為不是詐騙。g.我之所以無法依照原先的約定清償債務,是因為在國外經商的友人陳漢榮、姜澤芳倒債637萬元,導致我無法準時還款。事實上我在原先約定的清償時間到期之前,都會主動打電話給債權人說明原因、表達歉意並且請求同意延期,也都獲得債權人們的同意,足以證明我不是蓄意騙錢。
2.辯護人:a.台灣高等法院有一個判決認為:縱使黃豊喬借錢的理由是假的,只要他對於自己的經濟狀況、償債能力並沒有為虛偽不實的陳述,就不能算是施用詐術,債權人們也不算是陷於錯誤而出借款項。b.本件檢察官起訴了黃豊喬63件詐欺取財行為,但是63位債權人中只有一位(編號3)沒有表示是基於私交及個人的情誼而借錢給黃豊喬。而且有多達24位債權人(編號2、4、6、9、16、18、19、20、22、23、25、27、28、29、35、40、42、44、50、51、52、56、60、63號)甚至表示如果知道借錢的理由是假的,也有可能出借款項。c.至於其他明確表示說如果知道借錢的理由是假就不會出借的債權人,因為借錢理由和黃豊喬的償債能力、經濟狀況沒有關係,所以被告並沒有施用詐術,這些債權人們也沒有陷於錯誤。d.在審判時,有些債權人表示時間已久不復記憶,有些債權人的證詞和警詢不同,甚至否認曾在警詢裡關於不利於黃豊喬的陳述。這並不代表這些債權人故意為了袒護黃豊喬而在法庭虛偽陳述,而是他/她們實際上並不重視這些(借款理由的)細節。他/她們絕大部分的人都明確表示黃豊喬有還錢那就好了,表示他/她們認為重要的是「金額多少?」、「是否還錢?」,至於借錢的理由,對他們而言是比較次要的,這一點和上述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的意旨吻合。e.綜上所述,黃豊喬的行為並不符合詐欺罪的要件。
乙、有罪部分:
壹、【鍾雨珮詐騙黃寶玲部分】被告鍾雨珮雖然否認犯罪,然而:
一、告訴人黃寶玲的確已經匯款:鍾雨珮雖然主張實際上匯款金額沒有到270萬元,但是檢視民生路郵局帳戶之後,確認有這三筆金額的匯款(警卷322-323頁),所以黃寶玲這部分的證詞是可信的。
二、黃寶玲明確指證鍾雨珮:黃寶玲分別在偵查和審理時,明確陳述:我是因為鍾雨珮在上述時間地點,以「計畫在水里地區購買土地興建(如蓮禪寺)的鐵皮屋」為理由,請求我捐獻或借錢給她才會匯款(偵一卷四126-127頁,本院卷九249-252頁)。
三、黃寶玲的指控獲得佐證補強:本院認為以下的證據,足以佐證黃寶玲的指證,因而認為黃寶玲的指證可信:
1.鍾雨珮承認她在水里地區沒有寺廟,也未曾聽過如蓮禪寺(本院卷九253頁)。
2.鍾雨珮始終說不清楚黃寶玲的供養的理由;而且根據鍾雨珮與黃寶玲一致的說法,鍾雨珮從來不曾帶黃寶玲去參觀查看她的匯款用在何處。
3.根據監聽譯文的記載,鍾雨珮曾要求黃豊喬用不實的理由向親友借錢(本院卷一134-138頁),顯示她有用虛假理由募款的習性。
四、結論:根據以上的證據與說明,本院認定鍾雨珮的確有詐騙黃寶玲的事實。
貳、【黃豊喬詐騙附表一、二債權人部分】被告黃豊喬否認犯罪,並且以上述辯解,主張這些借款都只是一般民事借貸,不涉及詐欺行為,但本院決定不採納他的主張,理由為:
一、的確有附表一、二所記載的借款,並且都已經清償:這是黃豊喬和債權人們一致的陳述,並且有部分債權人在接受警察詢問時提出的借據,以及部分債權人交給黃豊喬提出的還款收據可以佐證。
二、黃豊喬的確是以附表一、二所記載的理由借款:
1.債權人們的證詞:附表一、二所記錄的債權人們,分別在法院或接受檢察官訊問時,確認被告的確是以附表一、二「借款理由」欄所記載的理由借款(筆錄記錄處也見附表一、二)。
2.監聽譯文:a.在黃豊喬和鍾雨珮通話中,鍾雨珮要求黃豊喬以「(小姨子)腦瘤要開刀」、「你妹騎機車撞到小朋友,很嚴重,要賠人家醫藥費」、「說小姨子比較好聽,她是外人啦,不可以說姊姊,怕人家會問....一樣說腦瘤要開刀」為由向親友借錢(本院卷一138頁),並且在黃豊喬表示「說謊向親友借錢」時,表示「這種哪是說謊,這是度業障」,並且跟黃豊喬說「(錢)借到手就不要理他了」(本院卷一134-135頁)。b.黃豊喬在電話中也提及「會不會被戳破我不知道,因為在我的想法裡那就是說謊」、「對於太太的朋友,說大姊車禍的理由大家都聽過了,我也不能說小姨子阿,不然說二姊腦瘤要開刀,岳母早上打來說欠3萬元,因為我太太不喜歡我插手這種事,麻煩他們不要告訴我太太」、「太太的朋友我就說二姊腦瘤,不然大姊車禍大家都聽過了,這樣會被笑」、「早上有位老菩薩,她女兒之前我已有說我大姊的事情向她開口借過了,這次再說我二姊腦瘤這樣有差嗎」、「明天去也是跟對象說北部的姨子腦瘤要開刀,急需醫藥費這個理由嗎?」(本院卷一134、137-138頁)。
3.證詞獲得其他證詞和譯文的佐證:a.在附表一、二所記錄的證詞中,借款理由存在高度的相似性。b.鍾雨珮要求黃豊喬用虛假理由向親友借款的通話時間,和黃豊喬部分借款的時間非常相近,虛構理由也大致相同,顯示黃豊喬的借款和鍾雨珮的要求存在相當的關聯。c.黃豊喬的第一筆借款是103年4月1日(附表一編號1),最後一筆借款則是105年6月初(附表一編號55),而民生路郵局帳戶明細的紀錄顯示,這段期間內(103年5月21日至105年6月5日),黃豊喬匯款給鍾雨珮99次,金額總共2,482,000元(警卷770-779頁)。進一步顯示黃豊喬的借款和鍾雨珮電話中要求的關聯性。d.因此,本院認為其他債權人的證詞和監聽譯文,足以佐證特定債權人的證詞。
4.結論:黃豊喬雖然一直主張他借錢時只有講「有急用需要(款項)週轉」這個理由,沒有騙債權人親友生病住院,但根據以上的證據,本院認為各個債權人在法院或地檢署的證言符合於事實,因此認定黃豊喬有以附表一、二所記載的理由向債權人借款。
三、黃豊喬的家人並沒有車禍或開刀住院:黃豊喬在審判時,明確陳述他的岳母不曾因為腦瘤開刀、妹妹沒有出過車禍,此外他表示因為不常聯繫,所以不知道自己的姐姐以及前妻的家人是否曾經出過車禍或住院(本院卷九137-139頁),由此可認為黃豊喬借款的理由虛假。
四、虛假的借款理由應該評價為詐術:
1.社會常情:a.一般而言,親友間有通財之義,遇到親友有金錢上的需求和困難,相互出借款項協助是極為平常的情形。但親友仍有遠近親疏的分別,若情誼深厚,通常不會在意借款人的客觀情況,只會評量(出借者)自己的經濟能力決定是否出借金錢以及金額。若只是一般交情,出借者除了評量自己的能力之外,與借款者的交情;借款者的品性、職業、經濟及還款能力;借款的原因(與急迫情形),乃至於短時間內是否向很多人借款,都是出借款項者會考量的因素。b.上述的一般情況,除了是社會上的共同認知之外,也可從附表一、二所記載的債權人們在法院的證詞獲得確認。
2.本院的看法:a.黃豊喬和他的選任辯護人都只強調借款人的經濟情況、清償能力和借款人的其他個人因素,刻意排除借款的原因以及是否大量借款這兩個出借人會考慮的因素。本院無法認同,並且認為黃豊喬用虛假的原因借款,是騙取債權人出借金錢的詐術。b.黃豊喬開始向債權人們講出虛假的理由,本院認為就已經開始實施(著手)詐欺行為。若債權人們不介意借款理由,表示就算借錢的理由是假的仍然會出借,或未確切表示不會出借的情形,本院認為是「已實施犯罪但尚未完成(未遂)」的情形。c.至於借款行為是不是刑事詐欺,應該由法官判斷,而不是讓債權人們判斷。所以黃豊喬在交互詰問時,向每一位債權人詰問「你是不是認為我們只是民事借貸不是刑事詐欺?」,無論債權人們的回答是什麼,都不會影響本院的判斷。
五、沒有證據證明黃豊喬借款時明知自己無清償能力:
1.檢方的意見:檢察官起訴和辯論時都認為依黃豊喬當時的職業以及薪水,不可能有能力清償附表一、二所列的債務,並且用這一點來論證黃豊喬有騙取人家財產的意圖。
2.本院的看法:a.首先,衡量一個人的財產,不能只看他/她的薪水,應該還要完整評量他/她的整體財產情形,包括不動產、動產、在外的債權與債務。若要評估一個人的債務償能力,或許必須更進一步檢視他/她的家族成員有無能力或意願協助清償債務。因此,檢察官只用黃豊喬的工作薪資判斷他的債務清償能力,進而推論他沒有清償的意願,本院認為不夠周全。b.其次,黃豊喬關於友人倒債以至於無法按時還款的辯解,到目前為止並沒有證據足以證明並非事實。c.既然檢察官的論證有欠周全,被告的辯解存在可能性。參考附表一、二所列債務在本案辯論終結之前,雖然大部分有遲延清償情形,但(本金)已經全數償還,所以本院不會認為黃豊喬有「明知自己已無資力償還債務」的情形。他的遲延還款情形,也不會作為判斷是不是成立詐欺行為的標準。
參、【鍾雨珮詐騙附表一、二債權人部分】被告鍾雨珮一直否認有要求黃豊喬去騙債權人借錢的事實,剛開始說是向黃豊喬的妹妹借錢、黃豊喬欠我人情(本院卷一54頁)。後來直接改說:我不認識他(黃豊喬),我沒有叫他去借錢(本院卷九211頁)。然而:
一、鍾雨珮多次以代言神明方式要求黃豊喬虛構理由借款:監聽譯文顯示,鍾雨珮從105年5月3日起,多次在電話中以「世尊(佛祖)降臨」的方式,要求黃豊喬提供款項,並且進一步要求黃豊喬用編造的理由向親友借錢(本院卷一134-138頁)。
二、電話要求的時間和虛構的理由,和部分實際借款時間近似:這一點,本判決已經在前面加以說明。
三、黃豊喬的借款大部分流入鍾雨珮的帳戶:誠如本判決以上所作說明,黃豊喬借款期間,黃豊喬匯款給鍾雨珮99次,金額總共2,482,000元(警卷770-779頁)。
四、結論:基於以上的理由,本院認定黃豊喬是因為鍾雨珮的要求而出面向附表一、二記載的債權人們虛構理由借款,並將大部分款項匯給鍾雨珮。
肆、【論罪】
一、宗教自由的限制:
1.宗教家平時接受供養,他/她們的工作是靠修行並且累積自己能力以備日後服務甚至於救贖人群。因此宗教家向信徒勸募捐獻,在享有宗教自由的國家原本是常見而且合理的事情。
2.任何宗教常帶有無法以科學或理性解釋、甚至於神祕的特質,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這一點鍾雨珮的辯護人的看法是本院認同的。
3.雖然宗教自由受到憲法的保障,雖然宗教總是帶著神祕色彩,雖然宗教家也總是依賴信徒的捐獻供養來維持生活和推展教務。但宗教家鼓吹信徒捐獻的方式並不是毫無限制,超過法律所可以容許的方式,就應該接受法律的評價並且負擔責任。宗教家若為了獲得錢財,而傳遞不實訊息以使信徒作出錯誤判斷,原則上在刑法上就應該被評價為詐欺行為。
4.在本案而言,鍾雨珮用不實在的世俗理由向黃寶玲騙錢,並且要求黃豊喬向他的親友騙借款項,本院認為都構成了詐欺取財罪。
二、鍾雨珮詐騙黃寶玲部分:鍾雨珮行騙黃寶玲的時間,是在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0日施行前所犯,構成了1個處罰比較輕的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既遂罪(她用近似理由害黃寶玲3度匯款,本院認為是1個詐欺行為分階段完成,只成立1個詐欺取財罪)。
三、鍾雨珮、黃豊喬詐騙附表一、二債權人部分:
1.附表一、二的部分,黃豊喬因為鍾雨珮的要求而出面向債權人們以虛構理由借款,黃豊喬再將部分款項匯給鍾雨珮,所以本院認為鍾雨珮和黃豊喬之間,有一起犯詐欺的共同認知,並且推派黃豊喬出面行騙,因此兩個人都是詐欺取財罪的(共同)正犯。
2.附表一部分,因為成功騙到債權人出借款項,所以他/她兩人都成立24個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既遂罪(編號1、62部分,確定或可能在此罪修正前所犯,所以犯處罰比較輕的修正前詐欺取財罪,其他則是犯現行的詐欺取財罪)。
3.附表二部分,因為債權人不在意借錢的理由是否虛假,因此不是「被騙而借款」,他/她兩人只成立21個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的詐欺取財未遂罪(編號2部分,在此罪修正前所犯,所以犯處罰比較輕的修正前詐欺取財未遂罪,其他則是犯現行的詐欺取財未遂罪),並且都依照刑法第25條第2項的規定,減輕刑罰。
四、併罰:鍾雨珮和黃豊喬以上所從事的個別犯罪,應該合併處罰。
伍、【量刑】
一、鍾雨珮個人部分:
1.依據前科表的記載(本院卷一7頁),鍾雨珮除了在91年間曾經觸犯詐欺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之外,不曾有其他犯罪紀錄。近十幾年來,是個守法的公民。
2.依照黃寶玲和黃豊喬的說法,以及審理過程中本院的親身接觸,本院認為鍾雨珮是個出家人。在本院審理本案的過程中,鍾雨珮身體狀況並不好(本院卷二48、卷三76、卷六203-211、卷七441、卷九61-63頁),並且先後接受嘉義縣和屏東縣政府的安置照養(本院卷七443、卷八309頁),生活清苦。對照她的身份,本院有理由認為她的犯罪動機,不是為了享受不應獲取的優渥生活,有高度可能是基於特殊的宗教上原因,這一點是本院不判處她重刑的重要因素。
3.但鍾雨珮在審判過程中,表現出犯罪行為和自己完全不相關的態度,本院認為她犯罪後並沒有體認到自己的行為造成被害人們的損失。
4.但附表一、二所記載的犯罪行為,都是鍾雨珮主動要求黃豊喬下手騙錢,本院認為她應該處量比黃豊喬重的刑罰。
二、黃豊喬個人部分:
1.黃豊喬出社會之後,始終是個警官,不曾有任何犯罪前科。附表一、二、三所記載的債權人們,無論是否因為遭到詐騙而感到氣憤,在法庭上絕大部分表示他過往是個誠實而且「古意」的公務員。被害人陳錦華(附表二編號56,警界同事)在最後審判日到庭所講「那是因為他以前在我們這邊風評不錯,你能夠當所長一定是認真負責,要不然分局長也不敢讓你去擔任這個職務,但我不知道為什麼後來這幾年他會出了這件事情,除了這件事情之外,他在我們單位沒有什麼負評,那其實我們大家都很意外說,不知道為什麼會搞成這個樣子」(本院卷九90頁),情真意切,是個有代表性的意見陳述。對照監聽譯文中,黃豊喬主動向鍾雨珮表示「說謊向親友借錢」(本院卷一134頁);以及黃豊喬最後終於清償完畢所有債務,本院認為他本質上仍是一個誠實的人。
2.從監聽譯文中,可以得知黃豊喬是因為過度陷入宗教信仰,而接受鍾雨珮的建議用親人車禍或生病等等虛假原因,在親友間地毯式地借款,所以他也不是為了貪圖財錢或物質享受而犯罪,不應該量處重刑。
3.但黃豊喬在審判過程中,屢屢用自以為合乎法律規定(實則不然)的方式干擾審判程序的正常進行;並且在交互詰問的過程中,用幾近串證的方式進行反詰問;甚至在108年3月28日審理時,債權人們集體出現忘記借款原因的不正常情況(本院卷七209-336頁),有事前不當接觸證人的高度可能。對照眾多證人對他過往誠實質樸的評價,本院願意相信這些行為,都是黃豊喬執著於認為自己沒有犯罪所產生的脫序行為,而不是本於矯詐的卸責手段。但是,黃豊喬這個過程的表現,本院理當作為犯罪後的態度的考量因素之一。
三、綜合部分:
1.最後,本院綜合考量了黃寶玲和其他債權人們個別被詐騙的金額;附表一、二所用的騙術相對而言算是輕度詐術手段;以及鍾雨珮、黃豊喬個別的教育程度及家庭情況等等因素,決定就黃寶玲部分量處鍾雨珮有期徒刑10月,附表一、二部分鍾雨珮、黃豊喬分別量處附表所記載的刑罰。最後,鍾雨珮不能易科罰金的刑罰,合併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能夠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部分,合併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拘役部分,合併量處拘役的最高度刑120日。黃豊喬(能夠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合併量處有期徒刑2年;拘役部分,合併量處最高度刑拘役120日(能夠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都可以用1千元折抵1日)。
2.附表一編號1的部分,黃豊喬向債權人騙借到280萬元,這是附表所有借款中金額最大的一筆,而且數十倍(甚至百倍)於其他借款,原本應該依照金額的比例量刑。但本院綜合考量以上因素,以及量處不能易科罰金的刑罰對黃豊喬公務員身分的影響後,認為除了量處有期徒刑6月之外,再依照刑法第58條的規定斟酌加重併科罰金的數額(200萬元,也可以用1千元折抵1日),是最能符合比例原則的決定。
陸、【沒收】
一、鍾雨珮向黃寶玲詐騙得到的270萬元,是她的犯罪所得的金錢,應該根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加以沒收,如果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沒收時,必須加以追徵,以避免她因為犯罪而獲利。
二、至於附表一、二的借款,因為黃豊喬都已清償,本院認為欠缺刑法的重要性,因此鍾雨珮的不法獲利決定不加以沒收。
丙、無罪部分:
壹、【檢察官起訴事實及罪名】檢察官認為附表三所列的借款,也是鍾雨珮教唆黃豊喬用虛假的理由向債權人們騙取的。因而認為鍾雨珮和黃豊喬成立共同詐欺取財罪。
貳、【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一、我國的刑事訴訟採取嚴格證明原則,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都必須要證明到「沒有其他可能性」,可以達到「確信被告犯罪」的程度,法院才能作出有罪的決定。否則,基於無罪推定原則,都應該宣示無罪的判決。如果案件經過調查結果,認為被告的辯解的確有可能發生,也就是存在「被告犯罪以外的可能性」時,法院就必須判決被告無罪。因為刑事訴訟程序的第一個任務,就是避免無辜的人被國家冤枉。
二、根據本判決先前的說明,本院認定附表一、二部分成立犯罪,重點在於「借款理由是否虛假」。因此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如果沒有充足的證據確認借款理由虛假,本院就應該判決無罪。
參、【本院的判斷】
一、本案的證明程度:根據上述有罪部分的說明,本案目前只能證明黃豊喬的特定親人(姊妹、岳母、小姨子)未發生交通事故、住院或開刀。至於黃豊喬的其他親人或朋友,有沒有以上的情形?黃豊喬的家人有沒有經濟困難情形?黃豊喬的其他親戚有沒有發生車禍?都沒有獲得明確的證實。
二、附表三的部分借款原因無法確認是虛構:黃豊喬向附表三的債權人借款的理由,部分是「朋友或親人發生車禍」、「朋友住院(或心臟開刀)」、「家中經濟困難(或急難)」、「家人生病」,這些都是無法確定是虛構的原因,因此本院認為證據不足。
三、附表三的其他部分無法確認借款原因:部分的債權人在法院作證時,則表示「黃豊喬沒有講借款原因」、「忘記借款原因(或沒印象)」,因為借款原因不明,更無法確定是用虛假原因騙取借款(部分債權人在警局時有講特定原因,但在法院審理中改口,因為他們在警局的證詞被認為沒有證據能力,所以無法用來證明被告犯罪)。
肆、【法律的評價】鍾雨珮和黃豊喬這部分的借款行為,既然無法充份證明,理應判決無罪。依照以上的說明,本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一部分判處被告們主文欄所記載的刑罰(附表一、二部分),一部分判處被告們無罪(附表三部分)。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佳蒨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起訴│ 借款 │借款日期│借款理由 │若知借款理由虛假是否仍│ 主文 │ │書附│人 │(犯罪日 │ │會出借 │ │ │表序│ │期)、借 │ │ │ │ │號 │ │款金額( │ │ │ │ │ │ │新台幣) │ │ │ │ ├──┼───┼────┼─────────┼───────────┼───────────────────┤ │1 │莊榮源│103年4月│黃豊喬姊姊發生交通│不會(本院卷二第197 頁 │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103年6月18日修正公│ │ │ │1日 │事故(本院卷二第192│反面) │布前之詐欺取財罪。鍾雨珮處有期徒刑捌月│ │ │ │280萬元 │頁背面) │ │;黃豊喬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 │ │ │ │ │貳佰萬元。黃豊喬部分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 │ │ │ │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6 │(出借 │104年5月│黃豊喬姊姊發生交通│不會(本院卷三第51 頁反│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鍾雨珮│ │ │人) 何│5日 │事故(本院卷三第46 │面至52頁) │處有期徒刑伍月;黃豊喬處有期徒刑肆月。│ │ │龍輝( │12萬元 │頁背面)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經手人│ │ │ │ │ │ │)許燕 │ │ │ │ │ │ │秋 │ │ │ │ │ ├──┼───┼────┼─────────┼───────────┼───────────────────┤ │7 │康慧真│104年5月│黃豊喬姊姊出車禍( │不會(本院卷三第57 頁、│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鍾雨珮│ │ │陳鴻錫│9日 │本院卷三第60頁) │65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伍月,黃豊喬處有期徒刑肆月。│ │ │ │15萬元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8 │(出借 │104年5月│黃豊喬姊妹發生交通│理由虛假就不會借錢(本 │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鍾雨珮│ │ │人) 陳│10日 │事故(本院卷二第60 │院卷二第62頁、本院卷四│處有期徒刑伍月,黃豊喬處有期徒刑肆月。│ │ │亮吉( │15萬元 │頁正面至背面)(本院│第130頁)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經手人│ │卷四第126 頁) │ │ │ │ │)陳賴 │ │ │ │ │ │ │錦月 │ │ │ │ │ ├──┼───┼────┼─────────┼───────────┼───────────────────┤ │10 │吳銘川│104年6月│黃豊喬姊姊發生交通│不會(本院卷四第151 頁)│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鍾雨珮│ │ │ │14日 │事故(本院卷四第145│,後稱因為是鄰居才出借│處有期徒刑肆月;黃豊喬處有期徒刑參月。│ │ │ │7萬元 │至146頁) │,(本院卷四第154頁)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12 │陳育聲│104年6月│黃豊喬姊姊發生交通│不會(本院卷四第360 頁)│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鍾雨珮│ │ │ │30日 │事故(本院卷四第355│ │處有期徒刑肆月;黃豊喬處有期徒刑參月。│ │ │ │6萬元 │頁)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13 │王連春│104年8月│黃豊喬姊姊發生交通│車禍這件事情的真假會影│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鍾雨珮│ │ │ │21日 │事故,住院需要錢( │響借錢的意願( 本院卷四│處有期徒刑伍月,黃豊喬處有期徒刑肆月。│ │ │ │10萬元 │本院卷四第382 頁) │第386頁)、理由如果不是│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真的,經查證後,應該不│ │ │ │ │ │ │會借(本院卷四第393 頁)│ │ ├──┼───┼────┼─────────┼───────────┼───────────────────┤ │17 │曾文利│104年11 │黃豊喬姊姊發生交通│不會 │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鍾雨珮│ │ │ │月25日 │事故(本院卷六第10 │(偵一卷三第270頁) │處拘役捌拾日,黃豊喬處拘役柒拾日。如易│ │ │ │3萬元 │頁) │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19 │郭博誌│104年12 │黃豊喬姊姊發生交通│如果知道騙人的,當然不│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鍾雨珮│ │ │ │月13日 │事故需要開刀( 本院│會借(本院卷四第418頁) │處拘役捌拾日,黃豊喬處拘役柒拾日。如易│ │ │ │3萬元 │卷四第410頁) │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2 │侯志忠│105年1月│黃豊喬姊姊發生交通│要看當時的情況,我也有│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鍾雨珮│ │ │ │30日 │事故(本院卷五第181│可能會借他。如果是家裡│處拘役捌拾日,黃豊喬處拘役柒拾日。如易│ │ │ │3萬元 │頁) │即用的話會借;如果是把│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錢借來去借給別人,或是│ │ │ │ │ │ │拿去做宗教方面的供奉,│ │ │ │ │ │ │應該不會借(本院卷五第 │ │ │ │ │ │ │194頁) │ │ ├──┼───┼────┼─────────┼───────────┼───────────────────┤ │23 │趙志成│105年2月│黃豊喬小姨子腦瘤開│如果家裡急需會借;如果│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鍾雨珮│ │ │ │或3月 │刀(本院卷五第197頁│拿去借給別人或是宗教捐│處拘役陸拾日,黃豊喬處拘役伍拾日。如易│ │ │ │2萬元 │) │獻使用,絕對不會借(本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院卷五第207頁) │ │ ├──┼───┼────┼─────────┼───────────┼───────────────────┤ │28 │陳有志│105年3月│黃豊喬大姨子腦瘤開│應該就不會借(本院卷六 │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鍾雨珮│ │ │ │4日 │刀(本院卷六第63頁)│第72頁) │處拘役捌拾日,黃豊喬處拘役柒拾日。如易│ │ │ │3萬元 │ │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30 │洪福應│105年3月│黃豊喬小姨子腦部開│不會 │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鍾雨珮│ │ │ │17日 │刀(本院卷六第279頁│(偵一卷三第275頁背面) │處拘役捌拾日,黃豊喬處拘役柒拾日。如易│ │ │ │3萬元 │) │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31 │李懿洋│105年3月│黃豊喬岳母開刀需醫│不會借錢(本院卷六第101│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鍾雨珮│ │ │ │18日 │藥費(本院卷六第95 │頁) │處拘役捌拾日,黃豊喬處拘役柒拾日。如易│ │ │ │3萬元 │頁) │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32 │李炎坤│105年3月│黃豊喬岳母開刀需醫│不會借錢(本院卷六第236│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鍾雨珮│ │ │ │20 日 │藥費(本院卷六第223│頁) │處拘役捌拾日,黃豊喬處拘役柒拾日。如易│ │ │ │3萬元 │頁) │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3 │丁英武│105年3月│黃豊喬丈母娘腦部開│不會借錢(本院卷六第242│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鍾雨珮│ │ │ │20日 │刀(本院卷六第239至│頁) │處拘役捌拾日,黃豊喬處拘役柒拾日。如易│ │ │ │3萬元 │240頁) │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38 │楊玉隆│105年4月│黃豊喬姊姊發生交通│不會借給他(本院卷七第 │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鍾雨珮│ │ │ │12日 │事故(本院卷七第99 │111頁) │處有期徒刑肆月;黃豊喬處有期徒刑參月。│ │ │ │6萬元 │頁)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41 │王豊田│105年4月│黃豊喬丈母娘妹妹腦│如果是假的,可能就不會│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鍾雨珮│ │ │ │26日 │部開刀(本院卷七第 │借他(本院卷七第136頁) │處有期徒刑參月;黃豊喬處有期徒刑貳月。│ │ │ │4萬元 │125至126頁)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45 │林茂益│105年4月│黃豊喬小姨子住院需│不會 │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鍾雨珮│ │ │ │30日 │醫藥費(本院卷七第 │(偵一卷三第312頁背面) │處拘役捌拾日,黃豊喬處拘役柒拾日。如易│ │ │ │3萬元 │232頁) │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54 │沈俊良│105年5月│黃豊喬小姨子開刀需│不會借錢(本院卷八第43 │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鍾雨珮│ │ │ │22日 │醫藥費(本院卷八第 │頁) │處拘役捌拾伍日,黃豊喬處拘役柒拾伍日。│ │ │ │3萬5千元│30頁)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55 │姜嘉雄│105年6月│黃豊喬小姨子開刀需│可能不會(本院卷八第80 │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鍾雨珮│ │ │ │初 │醫藥費(本院卷八第 │頁) │處有期徒刑參月;黃豊喬處有期徒刑貳月。│ │ │ │4萬元 │76頁)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57 │盧榮風│105年間 │黃豊喬姊姊發生交通│不會借錢(本院卷八第206│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鍾雨珮│ │ │ │1萬元 │事故(本院卷八第204│頁) │處拘役肆拾日,黃豊喬處拘役參拾日。如易│ │ │ │ │頁) │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59 │曾啟明│105年3-4│黃豊喬姊姊發生交通│不會借錢(本院卷八第223│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鍾雨珮│ │ │ │月間 │事故(本院卷八第223│頁) │處拘役捌拾日,黃豊喬處拘役柒拾日。如易│ │ │ │3萬元 │頁) │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62 │謝政憲│103年6月│黃豊喬姊姊發生交通│不會借錢(本院卷八第375│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103年6月18日修正公│ │ │ │30萬元 │事故(本院卷八第373│頁) │布前之詐欺取財罪。鍾雨珮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頁) │ │,黃豊喬處有期徒刑陸月。黃豊喬如易科罰│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共24人 總計425萬5千元 │ └─────────────────────────────────────────────────────┘ 附表二 ┌──┬───┬────┬─────────┬───────────┬───────────────────┐ │起訴│ 借款 │借款日期│借款理由 │若知借款理由虛假是否仍│ 主文 │ │書附│人 │(犯罪日 │ │會出借 │ │ │表序│ │期)、借 │ │ │ │ │號 │ │款金額( │ │ │ │ │ │ │新台幣) │ │ │ │ ├──┼───┼────┼─────────┼───────────┼───────────────────┤ │2 │洪介文│103年5月│黃豊喬姊姊生病需醫│會(本院卷二第215 頁) │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103年6月18日修正公│ │ │ │2日 │藥費(本院卷二第212│ │布前之詐欺取財未遂罪。鍾雨珮處拘役捌拾│ │ │ │5萬元 │頁) │ │日,黃豊喬處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均│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黃乾男│104年3月│黃豊喬與人發生交通│會(本院卷三第42頁) │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鍾│ │ │ │5萬元 │事故(本院卷三第40 │ │雨珮處拘役捌拾日,黃豊喬處拘役柒拾日。│ │ │ │ │頁)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9 │顏志義│104年6月│黃豊喬姊姊發生交通│還是會接受,還是會同意│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鍾│ │ │ │3日 │事故需要和解金(本 │借他(本院卷四第379頁) │雨珮處有期徒刑肆月,黃豊喬處有期徒刑參│ │ │ │10萬元 │院卷四第375頁)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11 │洪登三│104年6月│黃豊喬姊姊發生交通│會依實際情況考慮出借與│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鍾│ │ │ │30日 │事故(本院卷四第164│否(本院卷四第171頁) │雨珮處有期徒刑參月,黃豊喬處有期徒刑貳│ │ │ │6萬元 │頁)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16 │曾陳桂│104年11 │黃豊喬姊姊發生交通│不論理由為何,都會借錢│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鍾│ │ │香 │月24日 │事故(本院卷四第398│(本院卷四第401 至402頁│雨珮處拘役陸拾日,黃豊喬處拘役伍拾日。│ │ │ │3萬元 │頁)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18 │朱先進│104年12 │黃豊喬姊姊發生交通│不管用什麼理由都會借錢│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鍾│ │ │ │月 │事故(本院卷六第27 │(本院卷六第30 頁) │雨珮處拘役陸拾日,黃豊喬處拘役伍拾日。│ │ │ │3萬元 │頁)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0 │陳柏谷│104年12 │黃豊喬姊姊發生交通│不會影響,就算是騙人的│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鍾│ │ │ │月14日 │事故需要和解金(本 │,覺得應該也沒有關係( │雨珮處拘役陸拾日,黃豊喬處拘役伍拾日。│ │ │ │3萬元 │院卷五第147頁) │本院卷五第151頁)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1 │姜俊聖│105年1月│黃豊喬妹妹發生交通│如果理由不是真的,但是│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鍾│ │ │ │2日 │事故要和解(本院卷 │如果他的確需要錢,而且│雨珮處拘役肆拾日,黃豊喬處拘役參拾日。│ │ │ │2萬元 │五第161頁) │不是去做不應該做的事,│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還是會借錢(本院卷五第 │ │ │ │ │ │ │175 頁) │ │ ├──┼───┼────┼─────────┼───────────┼───────────────────┤ │27 │李建輝│105年2月│黃豊喬姊姊發生交通│仍會借錢(本院卷六第58 │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鍾│ │ │ │25日 │事故(本院卷六第42 │頁) │雨珮處拘役陸拾伍日,黃豊喬處拘役伍拾伍│ │ │ │3萬9千元│頁) │ │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29 │姜艷欽│105年3月│黃豊喬姊姊發生交通│仍會借錢(本院卷六第92 │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鍾│ │ │ │8日 │事故(本院卷六第77 │頁) │雨珮處拘役陸拾伍日,黃豊喬處拘役伍拾伍│ │ │ │3萬9千元│頁) │ │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34 │謝貴益│105年4月│黃豊喬姊姊發生交通│仍會借錢(本院卷六第263│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鍾│ │ │ │3萬元 │事故(本院卷六第253│至264頁) │雨珮處拘役陸拾日,黃豊喬處拘役伍拾日。│ │ │ │ │頁)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5 │陳樹添│105年4月│黃豊喬岳母開刀需醫│還是會,因為是同學而且│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鍾│ │ │ │5千元 │藥費(本院卷七第80 │金額不是很多( 本院卷七│雨珮處拘役貳拾日,黃豊喬處拘役拾伍日。│ │ │ │ │頁) │第94至95 頁)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7 │姜博仁│105年4月│黃豊喬姊姊受傷開刀│可能還是會借(本院卷六 │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鍾│ │ │ │10 日 │(本院卷六第293 頁)│第301頁) │雨珮處拘役貳拾日,黃豊喬處拘役拾伍日。│ │ │ │5千元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0 │陳柏州│105年4月│黃豊喬小姨子開刀需│還是會借(本院卷八第348│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鍾│ │ │ │15日 │醫藥費(本院卷八第 │頁) │雨珮處拘役貳拾伍日,黃豊喬處拘役貳拾日│ │ │ │1萬元 │345頁)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42 │沈伯齡│105年4月│黃豊喬小姨子開刀需│理由是假的,仍會借錢( │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鍾│ │ │ │27日 │醫藥費(本院卷七第 │本院卷七第145頁) │雨珮處拘役貳拾伍日,黃豊喬處拘役貳拾日│ │ │ │1萬元 │140頁)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50 │姜博和│105年5月│黃豊喬小姨子開刀需│還是會借錢(本院卷七第 │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鍾│ │ │ │1萬元 │醫藥費(本院卷七第 │333頁) │雨珮處拘役貳拾伍日,黃豊喬處拘役貳拾日│ │ │ │ │319至320頁)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51 │陳全戶│105年5月│黃豊喬妹妹開刀需醫│仍會借錢(本院卷八第24 │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鍾│ │ │ │1萬元 │藥費(本院卷八第15 │頁) │雨珮處拘役貳拾伍日,黃豊喬處拘役貳拾日│ │ │ │ │頁)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52 │姜澤雄│105年5月│黃豊喬小姨子腦部開│仍會借款(本院卷八第66 │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鍾│ │ │ │2萬元 │刀(本院卷八第62至 │頁) │雨珮處拘役肆拾日,黃豊喬處拘役參拾日。│ │ │ │ │63頁)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6 │陳錦華│104年間 │黃豊喬姊姊住院急需│仍會借錢(本院卷八第90 │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鍾│ │ │ │10萬元 │用錢(本院卷八第88 │頁) │雨珮處有期徒刑肆月,黃豊喬處有期徒刑參│ │ │ │ │頁)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60 │蔡志雄│105年3月│黃豊小姨子開刀住院│還是會借(本院卷八第244│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鍾│ │ │ │29日 │需金錢(本院卷八第 │頁) │雨珮處有期徒刑參月,黃豊喬處有期徒刑貳│ │ │ │6萬元 │231頁)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63 │張匡亞│105年1月│黃豊喬小姨子腦瘤開│沒講理由還是會借(本院 │鍾雨珮、黃豊喬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鍾│ │ │ │27日 │刀需醫藥費(本院卷 │卷八第368頁) │雨珮處拘役貳拾伍日,黃豊喬處拘役貳拾日│ │ │ │1萬元 │八第355頁)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共21人 總計71萬8千元 │ └─────────────────────────────────────────────────────┘ 附表三 ┌──┬───┬────┬─────────┬───────────┬──────────────────┐ │起訴│ 借款 │借款日期│借款理由 │若知借款理由虛假是否仍│ 主文 │ │書附│人 │(犯罪日 │ │會出借 │ │ │表序│ │期)、借 │ │ │ │ │號 │ │款金額( │ │ │ │ │ │ │新台幣) │ │ │ │ ├──┼───┼────┼─────────┼───────────┼──────────────────┤ │3 │劉忠誠│103年7月│黃豊喬朋友發生交通│不會(本院卷二第206 頁 │鍾雨珮、黃豊喬均無罪 │ │ │ │31日 │事故(本院卷二第202│反面 │ │ │ │ │12萬元 │頁) │ │ │ ├──┼───┼────┼─────────┼───────────┼──────────────────┤ │5 │謝明峰│104年3月│黃豊喬友人住院急需│基於信任,加上借款金額│鍾雨珮、黃豊喬均無罪 │ │ │ │1萬元 │(本院卷二第63 頁正│在自己能承擔的範圍就會│ │ │ │ │ │面至背面) │出借,(本院卷二第65頁 │ │ │ │ │ │ │反面) │ │ ├──┼───┼────┼─────────┼───────────┼──────────────────┤ │14 │黃俊程│104年10 │黃豊喬家中經濟困難│不會(本院卷四第186 至 │鍾雨珮、黃豊喬均無罪 │ │ │ │月30日 │(本院卷四第181 頁)│187頁)被害人後稱借錢是│ │ │ │ │5萬元 │ │相信被告本身,並不在乎│ │ │ │ │ │ │理由(本院卷四第188至 │ │ │ │ │ │ │189頁) │ │ ├──┼───┼────┼─────────┼───────────┼──────────────────┤ │15 │林高成│104年8月│黃豊喬姊姊有困難( │不會 │鍾雨珮、黃豊喬均無罪 │ │ │ │22日 │本院卷二第52頁背面│(偵一卷三第295頁) │ │ │ │ │10萬元 │) │ │ │ ├──┼───┼────┼─────────┼───────────┼──────────────────┤ │24 │范光立│105年2月│黃豊喬朋友心臟開刀│假如要借的當下知道是假│鍾雨珮、黃豊喬均無罪 │ │ │ │21日 │(本院卷五第229 頁)│的就不會,假如給別的理│ │ │ │ │3萬元 │ │由就會借(本院卷五第232│ │ │ │ │ │ │頁) │ │ ├──┼───┼────┼─────────┼───────────┼──────────────────┤ │25 │許美惠│105年2月│黃豊喬朋友心臟開刀│仍會借錢(本院卷五第227│鍾雨珮、黃豊喬均無罪 │ │ │ │22日 │(本院卷五第210 至 │頁) │ │ │ │ │3萬元 │211頁) │ │ │ ├──┼───┼────┼─────────┼───────────┼──────────────────┤ │26 │林旺慶│105年2月│黃豊喬朋友心臟開刀│可能不會借錢(本院卷五 │鍾雨珮、黃豊喬均無罪 │ │ │ │23日 │(本院卷五第247 頁)│第259頁) │ │ │ │ │3萬元 │ │ │ │ ├──┼───┼────┼─────────┼───────────┼──────────────────┤ │36 │陳呂寶│105年4月│沒有講 │具體用什麼理由借錢並不│鍾雨珮、黃豊喬均無罪 │ │ │鳳 │10日 │(本院卷六第268頁) │會在意(本院卷六第270頁│ │ │ │ │3萬元 │ │ │ │ ├──┼───┼────┼─────────┼───────────┼──────────────────┤ │39 │謝賢城│105年4月│黃豊喬家人疾病急用│未明白表示 │鍾雨珮、黃豊喬均無罪 │ │ │ │13日 │(本院卷七第114 頁)│(本院卷七第112至122頁)│ │ │ │ │2萬元 │ │ │ │ ├──┼───┼────┼─────────┼───────────┼──────────────────┤ │43 │顏曾桃│105年4月│沒印象了 │不會借錢(本院卷八第198│鍾雨珮、黃豊喬均無罪 │ │ │ │29日 │(本院卷八第189頁) │頁) │ │ │ │ │3萬元 │ │ │ │ ├──┼───┼────┼─────────┼───────────┼──────────────────┤ │44 │陳福村│105年4月│忘記了 │他要怎麼去用我不知道,│鍾雨珮、黃豊喬均無罪 │ │ │ │29日 │(本院卷七第215至 │我會借他而已( 本院卷七│ │ │ │ │3萬元 │216頁) │第226頁) │ │ ├──┼───┼────┼─────────┼───────────┼──────────────────┤ │46 │姜雯錦│105年5月│沒印象了 │不會借錢(本院卷七第260│鍾雨珮、黃豊喬均無罪 │ │ │ │1萬元 │(本院卷七第250頁) │頁) │ │ ├──┼───┼────┼─────────┼───────────┼──────────────────┤ │47 │黃太崇│105年5月│不記得了 │不會借錢(本院卷七第280│鍾雨珮、黃豊喬均無罪 │ │ │ │1萬元 │(本院卷七第267 頁)│頁) │ │ ├──┼───┼────┼─────────┼───────────┼──────────────────┤ │48 │曾振忠│105年5月│沒印象 │哪有可能借他(本院卷七 │鍾雨珮、黃豊喬均無罪 │ │ │ │3萬元 │(本院卷七第285至 │第294頁) │ │ │ │ │ │286頁) │ │ │ ├──┼───┼────┼─────────┼───────────┼──────────────────┤ │49 │姜金坤│105年5月│沒有講 │★ │鍾雨珮、黃豊喬均無罪 │ │ │ │3萬5千元│(本院卷七第300 頁)│ │ │ ├──┼───┼────┼─────────┼───────────┼──────────────────┤ │53 │顏瑞男│105年5月│黃豊喬家人生病急需│不會 │鍾雨珮、黃豊喬均無罪 │ │ │ │3萬元 │用錢 │ │ │ │ │ │ │(本院卷八第47至48 │ │ │ │ │ │ │頁) │ │ │ ├──┼───┼────┼─────────┼───────────┼──────────────────┤ │58 │邱士力│104年12 │黃豊喬家人有急難急│仍會借錢(本院卷八第386│鍾雨珮、黃豊喬均無罪 │ │ │ │月26日 │需用錢 │頁) │ │ │ │ │3萬元 │(本院卷八第383頁) │ │ │ ├──┼───┼────┼─────────┼───────────┼──────────────────┤ │61 │胡哲旗│103年6月│黃豊喬親人發生交通│不一定,會衡量一下(本 │鍾雨珮、黃豊喬均無罪 │ │ │ │2萬元 │事故(本院卷八第247│院卷八第249頁) │ │ │ │ │ │頁) │ │ │ ├──┴───┴────┴─────────┴───────────┴──────────────────┤ │共18人 總計64萬5千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