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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3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劉怡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3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惠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惠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惠明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且無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定不得合併處罰之情形,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7月4日14時 │  105年9月9日   │  105年8月17日  │
│            │30分為警採尿前2 │                │                │
│            │天之某時        │                │                │
├─┬────┼────────┼────────┼────────┤
│確│  法院  │    臺南地院    │    臺南地院    │    臺南地院    │
│定├────┼────────┼────────┼────────┤
│判│案號(偵│105年度訴字第695│105年度訴字第849│106年度訴字第57 │
│決│查、自訴│號(臺南地檢105 │號(臺南地檢105 │號(臺南地檢105 │
│  │機關年度│年度毒偵字第1644│年度毒偵字第2380│年度毒偵字第2566│
│  │案號)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  105年12月26日 │  106年2月2日   │   106年3月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編        號│       4        │
├──────┼────────┤
│罪        名│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5年6月7日   │
├─┬────┼────────┤
│確│  法院  │    臺南地院    │
│定├────┼────────┤
│判│案號(偵│106年度易字第495│
│決│查、自訴│號(臺南地檢106 │
│  │機關年度│年度偵緝字第112 │
│  │案號)  │號等)          │
│  ├────┼────────┤
│  │確定日期│  106年5月3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34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