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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10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欽賢陳川傑廖建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訴字第10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宜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107年度偵字第4665、5897、912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南

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宜珊犯附表所示之罪,各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參佰零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沒收時,應予追徵。理由要旨被告坦白承認擔任詐騙集團的車手,本院依照她的分工層級、過往素行、犯罪後態度,考量詐騙集團對台灣社會及被害人造成的損害,量處適合的刑罰。

事實

一、謝宜珊經由朋友介紹,於106年11月間加入由暱稱「常山趙子龍」、「佛心」、「國王」、「七星很多條」、「馮迪索」、「蝦子」等人所組織的詐騙集團擔任車手,負責用人頭帳戶的提款卡,前往提款機提領詐騙集團騙到手的贓款。

二、謝宜珊所參加的詐騙集團成員,在附表記載的時間,以表列方法詐騙附表所記載的楊林黎華、林鴻秀、邱素琴、麥世斌、莊美娟、陳冠諭、游枝梅、胡政翰(以下簡稱為被害人們),害被害人們受騙上當,匯款到詐騙集團成員指定的人頭帳戶。

三、詐騙集團成員接著把提款卡交給謝宜珊(並且告知密碼),派她在附表所記載的時間和地點提領詐騙到的款項後,將提領的現金交給詐騙集團指定的成員。謝宜珊因此而分得提款金額1%至2%的報酬,總共新台幣(下同)7304元。

理由

壹、【認定事實的證據】

一、被告謝宜珊承認上述全部犯罪事實。

二、證人(被害人)楊林黎華、林鴻秀、邱素琴、麥世斌、莊美娟、陳冠諭、游枝梅、胡政翰等人在警局的證詞,以及他/她們報案時所提出的帳戶交易收執聯、存款憑條、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回條、跨行匯款申請單、匯款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三、下列人頭帳戶提供者的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

1.張哲維的玉山、華南、聯邦銀行帳戶。

2.胡淑芬的合作金庫銀行埔里分行帳戶。

3.羅煌呈的合作金庫銀行龜山分行帳戶。

4.吳冠龍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5.杜永華的臺灣銀行蘆洲分行帳戶。

6.楊啟佑的華泰銀行帳戶。

四、攝錄被告在各地自動櫃員機領款於ATM、超商、銀行監視器翻拍照片。

貳、【論罪】

一、各行為成立的罪名:本案8個詐騙集團成員的騙局,分工上有打電話行騙者、車手頭、轉達車手頭指令者和車手(被告),參與犯罪的人都超過三人。因此參與附表所記載犯罪的人,都會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的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所以被告在本案構成8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二、罪數:

1.部分被害人被騙之後雖然多次匯款,但這都是單一詐騙行為分次獲得的贓款,所以各只成立一個罪名。

2.被告所犯以上數個罪名,應該分別論處罪名,合併處罰。

三、共犯:被告和暱稱「常山趙子龍」、「佛心」、「國王」、「七星很多條」、「馮迪索」、「蝦子」詐騙集團成員,用接力方式完成詐騙行為,顯然具有一起犯罪的認知,所以在法律上都是共同正犯。

四、不構成參與犯罪組識罪:原則上,參與詐騙集團之後的第一次共同犯罪,才會構成參與犯罪組織罪。但根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14號刑事判決的記載(本院卷253-259頁),被告在本案之前已經參與同一個詐騙集團的其他詐欺犯罪,因此在本案不另外構成參與犯罪組織罪。

五、不成立洗錢罪(不另為無罪諭知):

洗錢罪。然而:

1.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規定的「洗錢」行為,是指:1.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2.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3.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2.本案的犯罪模式,是詐騙集團成員接力從事詐騙和提款的行為,並沒有取得贓款之後,另外再從事掩飾、隱匿贓款,或使贓款漂白為合法化資金的行為。

3.因此,本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並不是洗錢行為,不應該另外再構成洗錢罪。檢察官原本就認為洗錢部分和加重詐欺罪只是一個行為(成立2到3個罪名),審判權只有一個,因此本院都不必另外宣示無罪的判決。

參、【量刑】

一、詐騙集團行為一般性的量刑因素:這十幾年來,詐騙集團橫行台灣,甚至外銷他國。影響所及,我們國人對於陌生訊息抱持著高度的警戒,深怕自己成為詐騙集團的被害人。於是很多一般性的正常聯絡行為,都無法用現代通訊方式達成(例如電話連絡),而需要親自到場接洽或以正式函文溝通。遇到緊急情形需要迅速連絡時,常被懷疑是詐騙集團而一再質疑與確認,甚至會耽誤救援的寶貴時間。因此,若說詐騙集團的社會現象遲延了台灣社會的進步,或說台灣社會因為他們的犯罪行為而往後退步十幾年,都不為過。於是,親自實施詐騙行為的正犯,甚至協助詐騙集團成員的幫助犯,本院都認為不應該量處太輕的刑罰。

二、被告個別量刑因素:

1.從整個行為的分工來看,被告在詐騙集團是居於接受指令的地位。

2.根據前科表的記載,被告在擔任詐騙集團車手之前,沒有犯罪前科,是個守法的年輕人,但她加入詐騙集團之後,共同參與了許多提領贓款的行為而遭起訴。

3.綜合以上各點,再考量被告在偵查階段就坦白承認犯罪,犯罪後態度都算良好;並且參考每個行為所造成被害人損害程度,以及被告的家庭情況,本院認為分別量處附表所記載的刑罰,並且合併執行徒刑1年6月,是適當的處罰。

肆、【沒收】被告的犯罪所得7304元,應該根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加以沒收,如果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沒收時,應該加以追徵,以避免她因為犯罪而獲利(但若不能證明是她參與犯罪獲得的金錢,本院依法不能宣告沒收)。

伍、【移送併辦部分的說明】

1.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524號,移送了7個被告和詐騙集團成員共同犯罪的事實(本院卷75-79頁),要求和本案一併審理(以下簡稱移送併辦)。

2.經過比對本案起訴和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61號刑事判決(本院卷81-86頁),移送併辦部分前3個和本案相同(重覆),後4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61號案件已經審理判刑,因此本案沒有擴大審理事實的問題,也不必再退回移送併辦的卷宗。依照以上的說明,本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處被告主文欄所記載的刑罰。

本案經檢察官林慧美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佳蒨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認為被告的行為,也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廖建瑋

書記官 陳微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詐欺方式   │被害人│匯款日期│ 匯款帳戶 │匯款金額│提款時間、地點、│     主文       │
│    │            │      │        │          │        │金額            │                │
├──┼──────┼───┼────┼─────┼────┼────────┼────────┤
│ 1  │詐騙集團成員│楊林黎│106年11 │張哲維    │15萬元  │106年11月23日11 │謝宜珊犯三人以上│
│    │冒充友人「何│華    │月23日  │玉山銀行  │        │時42分至44分。在│共同詐欺取財罪,│
│    │宣宣」,打電│      │11時12分│帳號808-00│        │嘉義縣民雄鄉中樂│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話給楊林黎華│      │        │0000000000│        │村民族路42號(民│月。            │
│    │向她借款,害│      │        │6號帳戶   │        │雄鄉農會),提領│                │
│    │楊林黎華受騙│      │        │          │        │2萬元(3筆),共│                │
│    │上當而匯款  │      │        │          │        │6萬元           │                │
│    │            │      │        │          │        │(1-1)           │                │
│    │            │      │        │          │        ├────────┤                │
│    │            │      │        │          │        │106年11月23日11 │                │
│    │            │      │        │          │        │時49分至52分左右│                │
│    │            │      │        │          │        │,在嘉義縣民雄鄉│                │
│    │            │      │        │          │        │昇平路42號(全家│                │
│    │            │      │        │          │        │超商民雄興平店)│                │
│    │            │      │        │          │        │,提領2萬(4筆)│                │
│    │            │      │        │          │        │、9000,共8萬   │                │
│    │            │      │        │          │        │9000 元         │                │
│    │            │      │        │          │        │(1-2)           │                │
│    │            │      ├────┼─────┼────┼────────┤                │
│    │            │      │106年11 │張哲維    │10萬元  │106年11月23日13 │                │
│    │            │      │月23日  │華南銀行  │        │時38分至13時42分│                │
│    │            │      │13時29分│板橋分行  │        │,在嘉義市西區文│                │
│    │            │      │        │帳號008-16│        │化路700號統一超 │                │
│    │            │      │        │0000000000│        │商香湖店,提領2 │                │
│    │            │      │        │號帳戶    │        │萬元、2萬元、2萬│                │
│    │            │      │        │          │        │元、2萬元、1萬90│                │
│    │            │      │        │          │        │00元,共9萬9000 │                │
│    │            │      │        │          │        │元              │                │
│    │            │      │        │          │        │(1-3)           │                │
├──┼──────┼───┼────┼─────┼────┼────────┼────────┤
│ 2  │詐騙集團成員│林鴻秀│106年11 │胡淑芬    │3萬元   │106年11月23日12 │謝宜珊犯三人以上│
│    │冒充友人「小│      │月23日  │合作金庫銀│        │時36分至37分左右│共同詐欺取財罪,│
│    │蘭」,打電話│      │12時30分│行埔里分行│        │,在嘉義縣民雄鄉│處有期徒刑壹年。│
│    │給林鴻秀向她│      │        │帳號006-07│        │東榮村民族路17號│                │
│    │借款,害林鴻│      │        │0000000000│        │(民雄郵局),提 │                │
│    │秀受騙上當而│      │        │4號帳戶   │        │領2萬元、1萬元,│                │
│    │匯款        │      │        │          │        │共3萬元         │                │
├──┼──────┼───┼────┼─────┼────┼────────┼────────┤
│ 3  │詐騙集團成員│邱素琴│106年11 │張哲維    │10萬元  │106年11月23日14 │謝宜珊犯三人以上│
│    │冒充友人「林│      │月23日  │聯邦銀行  │        │時6分,在嘉義市 │共同詐欺取財罪,│
│    │雪霞」,打電│      │11時30分│帳號803-54│        │西區中山路497號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話給邱素琴向│      │        │000000000 │        │玉山銀行提款機  │月。            │
│    │她借款,害邱│      │        │號帳戶    │        │提領800元       │                │
│    │素琴受騙上當│      │        │          │        │                │                │
│    │而匯款      │      │        │          │        │                │                │
├──┼──────┼───┼────┼─────┼────┼────────┼────────┤
│ 4  │詐騙集團成員│麥世斌│106年11 │同上      │6萬元   │106年11月24日13 │謝宜珊犯三人以上│
│    │冒充友人,打│      │月24日  │          │        │時12分起至13時14│共同詐欺取財罪,│
│    │電話給麥世斌│      │        │          │        │分左右,在臺南市│處有期徒刑壹年。│
│    │向她借款,害│      │        │          │        │中西區民族路2段 │                │
│    │麥世斌受騙上│      │        │          │        │53 號統一超商明 │                │
│    │當而匯款    │      │        │          │        │珠門市,提領2萬 │                │
│    │            │      │        │          │        │元、2 萬元、2萬 │                │
│    │            │      │        │          │        │元,共6 萬元    │                │
├──┼──────┼───┼────┼─────┼────┼────────┼────────┤
│ 5  │詐騙集團成員│莊美娟│106年11 │羅煌呈    │30萬元  │106年11月24日0時│謝宜珊犯三人以上│
│    │冒充友人「宇│      │月23日  │合作金庫銀│        │14分至17分,在嘉│共同詐欺取財罪,│
│    │娟」,打電話│      │10時56分│行        │        │義市西區民族路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給莊美娟向她│      │        │帳號006-01│        │746號合作金庫銀 │月。            │
│    │借款,害莊美│      │        │0000000000│        │行嘉義分行,提領│                │
│    │娟受騙上當而│      │        │9號帳戶   │        │3萬元、3萬元、3 │                │
│    │匯款        │      │        │          │        │萬元、3萬元、200│                │
│    │            │      │        │          │        │元,共12萬200元 │                │
├──┼──────┼───┼────┼─────┼────┼────────┼────────┤
│ 6  │詐騙集團冒充│陳冠諭│106年12 │吳冠龍    │2萬9985 │106年12月3日18時│謝宜珊犯三人以上│
│    │台新銀行客服│      │月3日   │中國信託銀│元      │36分至37分、54分│共同詐欺取財罪,│
│    │人員打電話給│      │        │行        │1萬6985 │左右,在嘉義市西│處有期徒刑壹年。│
│    │陳冠諭,騙他│      │        │帳號822-85│元      │區仁愛路395號( │                │
│    │說因業務疏失│      │        │0000000000│3906 元 │台北富邦銀行嘉義│                │
│    │造成一次扣款│      │        │號帳戶    │        │分行),提領2萬 │                │
│    │10300元要求 │      │        │          │        │元、1萬元,共3萬│                │
│    │協助取消,害│      │        │          │        │元              │                │
│    │陳冠諭受騙上│      │        │          │        │(6-1)           │                │
│    │當,依照對方│      │        │          │        ├────────┤                │
│    │指示到自動櫃│      │        │          │        │106年12月3日18時│                │
│    │員機操作而轉│      │        │          │        │43分左右,在嘉義│                │
│    │帳到指定帳戶│      │        │          │        │市西區仁愛路508 │                │
│    │            │      │        │          │        │號(全家超商嘉義 │                │
│    │            │      │        │          │        │鑫愛店),提領1 │                │
│    │            │      │        │          │        │萬7000元        │                │
│    │            │      │        │          │        │(6-2)           │                │
│    │            │      │        │          │        ├────────┤                │
│    │            │      │        │          │        │106年12月3日18時│                │
│    │            │      │        │          │        │54分左右,在嘉義│                │
│    │            │      │        │          │        │市西區仁愛路395 │                │
│    │            │      │        │          │        │號(台北富邦銀行 │                │
│    │            │      │        │          │        │嘉義分行),提領│                │
│    │            │      │        │          │        │3900 元(6-3)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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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詐騙集團成員│游枝梅│106年12 │杜永華    │3萬元   │106年12月4曰14時│謝宜珊犯三人以上│
│    │冒充遠親「黃│      │月4日   │臺灣銀行蘆│        │13分左右,在臺南│共同詐欺取財罪,│
│    │莘雅」,打電│      │13時17分│洲分行    │        │市○區○○路0號 │處有期徒刑壹年。│
│    │話給游枝梅向│      │        │帳號004-00│        │成功路郵局,轉帳│                │
│    │她借款,害游│      │        │0000000000│        │3萬元           │                │
│    │枝梅受騙上當│      │        │7932號帳戶│        │                │                │
│    │而匯款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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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詐騙集團冒充│胡政翰│106年12 │楊啟佑    │2萬9983 │106年12月4日17時│謝宜珊犯三人以上│
│    │HITO網路商店│      │月4日   │華泰銀行  │元      │13分至17時14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購物網,打電│      │17時8分 │帳號102-13│2萬4985 │左右,在臺南市中│處有期徒刑壹年。│
│    │話給胡政翰,│      │、      │0000000000│元      │西區民族路2段66 │                │
│    │騙他說因作業│      │17時29分│0號帳戶   │        │號上海銀行東臺南│                │
│    │疏失成而成為│      │        │          │        │分行,提領2萬元 │                │
│    │經銷商,而且│      │        │          │        │、1 萬元,共3萬 │                │
│    │要訂購20件商│      │        │          │        │元              │                │
│    │品,如果不需│      │        │          │        │(8-1)           │                │
│    │要,則要由郵│      │        │          │        ├────────┤                │
│    │局專員取消資│      │        │          │        │106年12月4日17時│                │
│    │格,害陳冠諭│      │        │          │        │33分至17時34分  │                │
│    │受騙上當,依│      │        │          │        │左右,在臺南市○○                ○
○    ○○○○○○○○      ○        ○          ○        ○○區○○路000號 │                │
│    │自動櫃員機操│      │        │          │        │B2 台新銀行自動 │                │
│    │作而轉帳到指│      │        │          │        │提款機,提領2萬 │                │
│    │定帳戶      │      │        │          │        │元、4000元,共2 │                │
│    │            │      │        │          │        │萬4000元        │                │
│    │            │      │        │          │        │(8-2)           │                │
│    │            │      │        │          │        ├────────┤                │
│    │            │      │        │          │        │106年12月4日17時│                │
│    │            │      │        │          │        │37分左右,在臺南│                │
│    │            │      │        │          │        │市中西區中山路2 │                │
│    │            │      │        │          │        │段66號B2上海銀行│                │
│    │            │      │        │          │        │東臺南分行,提領│                │
│    │            │      │        │          │        │800元           │                │
│    │            │      │        │          │        │(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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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109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