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2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2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杜亦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6年度偵字第21997號、106年度偵字第22001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杜亦珊無罪。
理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杜亦珊與被告楊明學、黃偉翔、吳柏褘、葉信賢、林豐毅(均已另行審結)、陳明棠(綽號松仔,現通緝中),以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分工方式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黃偉翔提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作為犯罪工具,於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時間,行經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夾娃娃機店,見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萬天賦等人所有夾娃娃機無人看管,遂由被告黃偉翔、杜亦珊、吳柏褘在場把風,被告楊明學下車進入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夾娃娃機店內,並持其所有之強力磁鐵吸引夾娃娃機台內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物落入洞口後竊取之,得手後開車離去。嗣經萬天賦等人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並循線調查,始悉上情。案經萬天賦、歐夏江、陳品翰、蔡宏翔、謝鴻盛、儲光章、蔡隆政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貳、證據能力部分: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16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經本院審酌卷內有關證據後,認為就上開公訴意旨所載被告杜亦珊共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加重竊盜罪嫌,尚屬無法證明(詳見下述)而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揆諸上開說明,自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相關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參、實體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二、公訴人認被告杜亦珊共犯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至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加重竊盜罪嫌(編號部分行為人葉信賢為杜亦珊、黃偉翔、吳柏褘之誤載,業經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更正在案,本院卷第319頁參見),係以被告杜亦珊之供述,及附表一編號至之共同被告楊明學、黃偉翔、吳柏褘等於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萬天賦、歐夏江、陳品翰、蔡宏翔、謝鴻盛、儲光章、蔡隆政於警詢之指訴以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等證據,及附表二所示物品等資為論據。
三、訊據被告杜亦珊對其於民國106年11月9日至10日均搭乘其男友即被告黃偉翔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搭載共同被告楊明學、吳柏褘,一同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至之地點,及共同被告楊明學有下車以強力磁鐵竊盜娃娃機內之物品並持以變賣部分後,有分給共同被告黃偉翔、吳柏褘各新台幣(下同)1,000元等情,固不爭執,惟辯稱:其會一起去是被共同被告黃偉翔逼的,但伊事先不知情他們要做什麼,過程中伊也都在車上睡覺或玩手機、並未參與,事後亦未分得任何利得等語。
四、經查:
(一)被告杜亦珊與共同被告黃偉翔是男女朋友關係,其於106年11月9日至10日均有乘坐其男友即被告黃偉翔之前揭車輛,搭載共同被告楊明學及吳柏褘,一同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至之地點等情,均不爭執,核與共同被告楊明學、黃偉翔於偵查及本院具結後之證述、以及共同被告吳柏褘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是此部分應認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然被告杜亦珊因與共同被告黃偉翔是男女朋友關係,搭乘其車輛出去,並在其他共同被告三人犯案時始終都在車上,並不當然表示被告杜亦珊即有共同參與犯罪,檢察官仍必須證明被告杜亦珊與其他共同被告三人就前揭加重竊盜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始足該當共同正犯之構成要件,先此敘明。
(二)經查:本件共同被告楊明學於審理中具結後證稱:106年11月9日當天伊一開始是與吳柏褘在一起,然後去找黃偉翔,然後伊跟黃偉翔、吳柏褘說伊有強力磁鐵可以吸娃娃機內的東西...至這幾次犯行,杜亦珊都只有坐在車上...杜亦珊應該不知道,因為我上車都沒有跟她說到話,伊拿到裡面的東西後拿到高雄市茄萣區賣掉,有分給黃偉翔、吳柏褘一人1,000元...杜亦珊是被黃偉翔載來的,他們應該是男女朋友,是吳柏褘告訴伊的。伊上車時杜亦珊就在睡覺,杜亦珊沒有參與這幾件的竊盜,因為伊只有跟黃偉翔、吳柏褘說這件事情而已,11月9日賣完之後就先到吳柏褘家去分錢,沒有分錢給杜亦珊,因為參與的過程就是伊、吳柏褘、黃偉翔,聯繫變賣的過程杜亦珊也不知道,她還在睡覺等語(本院卷第455至465頁參見)。另名共同被告黃偉翔亦於審理中具結後證稱:11月9日是吳柏褘聯絡伊去吳柏褘那裡,杜亦珊本來就跟伊在一起,吳柏褘是說他朋友車子壞掉要麻煩伊載他,期間伊有下去夾娃娃,杜亦珊是在車上睡覺,不然就是玩手機,楊明學沒有分錢給杜亦珊,有分給伊1,000元說要給伊加油,伊沒有約杜亦珊一起參與,杜亦珊會去是因為剛好跟伊在一起才一起去,伊跟杜亦珊因為是男女朋友,本來就天天都在一起,11月9日夾完也都沒有回去、到11月10日又去夾,這段期間我們一直都在一起,楊明學、吳柏褘、杜亦珊都在車上,沒有回家,是連續兩天。伊拿到1,000元沒有分給杜亦珊等語(本院卷第480至485頁參見)。經核上開共同被告二人之證詞大致相同,故可知:(1)11月9日係因共同被告楊明學起意竊盜,故有透過共同被告吳柏褘告知共同被告黃偉翔開車載他們,但並沒有告知被告杜亦珊、亦無人邀約被告杜亦珊參與犯案。(2)被告杜亦珊是因與共同被告黃偉翔是男女朋友,天天都在一起,故才會一直在共同被告黃偉翔之車上。共同被告楊明學下車持其自備之強力磁鐵1個,以磁力吸取方式,竊盜娃娃機內之物品時,被告杜亦珊自始亦均未下車,都在車上睡覺或玩手機。(3)又被告楊明學於11月9日將竊得物品持以變賣後,有各分給共同被告黃偉翔、吳柏褘各1,000元,被告杜亦珊並未分得任何犯罪利得等情,均堪認與事實相符,應信為真實。
(三)承上,被告杜亦珊事先對於共同被告楊明學等之竊盜犯罪計畫並不知悉,得手後亦未分取任何利得報酬,是無證據可認為其與其他三名共同被告確有犯意聯絡,且犯罪過程中,被告杜亦珊均未下車,僅在車上睡覺或玩手機,亦難認其有參與把風或其他構成要件行為之犯行分擔。檢察官論告意旨徒以被告杜亦珊於警詢時之供述,認為其既知悉共同被告楊明學等人取走東西未得所有權人同意,也陪同行竊,確實對於竊盜行為有所助力,應屬行為分擔等,尚屬牽強,且將使刑法上應負共同正犯責任之範圍無限擴大延伸,難認符合行為責任原則,故無可採。此外,起訴書內其他所列舉之證據,即附表一編號至之告訴人指述、附表一所示之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及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均與被告杜亦珊無涉,自難作為被告杜亦珊有與共同被告楊明學、黃偉翔、吳柏褘共犯加重竊盜犯行之積極或間接證據,亦無從以此作為對其不利之認定,均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就被告杜亦珊被訴共同加重竊盜之犯行,所提出之證據,尚未證明至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不足為被告杜亦珊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杜亦珊有罪之心證,自屬不能證明被告杜亦珊犯罪,依法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被害人│行為人│ 行為時間 │ 竊得物品 │ 證 據 │ │號│ │ ├───────┤(金額均為新臺幣) │ (所在卷頁) │ │ │ │ │ 行為地點 │ │ │ ├─┼───┼───┼───────┼──────────┼────────────┤ │㈠│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0月5日 │⒈行動電源充電線2條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 │鄭棠元│ │凌晨0時10分 │ (價值200元) │(偵卷一51反至52頁) │ │ │ │ ├───────┤⒉遙控直升機1台(價 │⒉告訴人鄭棠元警詢之指訴│ │ │ │ │臺南市安南區安│ 值800元) │(偵卷二14頁) │ │ │ │ │和路3段52號 │ │⒊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8張 │ │ │ │ │ │ │(偵卷二15至18頁) │ ├─┼───┼───┼───────┼──────────┼────────────┤ │㈡│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0月8日 │⒈迷你四軸小空拍機1 │1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 │莊宗政│ │凌晨4時42分 │ 台(價值450元) │(偵卷一85頁) │ │ │ │ ├───────┤ │⒉告訴人莊宗政警詢之指訴│ │ │ │ │臺南市麻豆區興│ │(偵卷二19至20頁) │ │ │ │ │民街1之10號 │ │⒊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4張 │ │ │ │ │ │ │(偵卷二21至22頁) │ ├─┼───┼───┼───────┼──────────┼────────────┤ │㈢│被害人│楊明學│106年10月17 │⒈金冠牌k5s藍芽喇叭2│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 │翁宜瑄│林豐毅│上午8時30分 │ 個(價值2,000元) │(偵卷一85頁反面) │ │ │ │ ├───────┤⒉金冠牌小海螺藍芽喇│⒉被告林豐毅偵查中供述 │ │ │ │ │臺南市麻豆區中│ 叭1個(價值600元)│(偵卷一273頁反面) │ │ │ │ │山路72之3 │⒊電子錶1個(價值600│⒊被害人翁宜瑄於警詢之指│ │ │ │ │ │ 元) │ 訴 │ │ │ │ │ │ │(偵卷二23至24頁) │ │ │ │ │ │ │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7張 │ │ │ │ │ │ │(偵卷二25至28頁) │ ├─┼───┼───┼───────┼──────────┼────────────┤ │㈣│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0月24 │⒈金冠牌藍芽喇叭1個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 │曾聖育│ │下午6時1分 │ (價值1,500元) │(偵卷一86頁) │ │ │ │ ├───────┤ │⒉告訴人曾聖育於警詢之指│ │ │ │ │臺南市麻豆區三│ │ 訴 │ │ │ │ │民路16之7號 │ │(偵卷二29至30頁) │ │ │ │ │ │ │⒊現場照片5張 │ │ │ │ │ │ │(偵卷二31至32頁) │ │ │ │ │ │ │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8張 │ │ │ │ │ │ │(偵卷二32至34頁) │ ├─┼───┼───┼───────┼──────────┼────────────┤ │㈤│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0月27 │⒈金冠牌藍芽喇叭3個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併│曾文忠│林豐毅│凌晨3時10分 │ (價值2,100元) │(偵卷一86頁) │ │辦│ │ ├───────┤ │⒉被告林豐毅偵查中供述 │ │ │ │ │臺南市新營區民│ │(偵卷一273反至274頁) │ │ │ │ │權路63之5號 │ │⒊告訴人曾文忠於警詢之指│ │ │ │ │ │ │ 訴 │ │ │ │ │ │ │(偵卷二35至36頁) │ │ │ │ │ │ │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3張 │ │ │ │ │ │ │(偵卷二37至39頁) │ ├─┼───┼───┼───────┼──────────┼────────────┤ │㈥│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日 │⒈金冠牌藍芽喇叭4個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併│曾文忠│陳明棠│中午12時許 │ (價值2,800元) │(偵卷一86頁反面) │ │辦│ │ ├───────┤ │⒉被告陳明棠偵查中供述 │ │ │ │ │臺南市新營區民│ │(偵卷一252頁) │ │ │ │ │權路63之5號 │ │⒊告訴人曾文忠於警詢之指│ │ │ │ │ │ │ 訴 │ │ │ │ │ │ │(偵卷二35至36頁) │ │ │ │ │ │ │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5張 │ │ │ │ │ │ │(偵卷二40至44頁) │ ├─┼───┼───┼───────┼──────────┼────────────┤ │㈦│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日 │⒈金冠牌小海螺藍芽喇│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 │葉明欣│陳明棠│上午6時20分至 │ 叭1個(價值1,000元│(偵卷一52頁) │ │ │ │ │25分許 │ ) │⒉被告陳明棠偵查中供述 │ │ │ │ ├───────┤⒉金冠牌F8藍芽喇 │(偵卷一252頁) │ │ │ │ │嘉義市西區北興│ 叭1個(價值1,000元│⒊告訴人葉明欣於警詢之指│ │ │ │ │街368號 │ ) │ 訴 │ │ │ │ │ │⒊金冠牌k5s藍芽喇叭 │(偵卷二45至47頁) │ │ │ │ │ │ 1個(價值2,000元)│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3張│ │ │ │ │ │ │(偵卷二48至54頁) │ ├─┼───┼───┼───────┼──────────┼────────────┤ │㈧│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日 │⒈藍芽喇叭5個(價值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 │謝佳榮│陳明棠│上午4時48分 │ 3,000元) │(偵卷一52頁反面) │ │ │ │ ├───────┤⒉行動電源1個(價值 │⒉被告陳明棠偵查中供述 │ │ │ │ │嘉義市西區民族│ 500元) │(偵卷一251頁反面) │ │ │ │ │路543號 │⒊美顏相機1台(價值 │⒊告訴人謝佳榮於警詢之指│ │ │ │ │ │ 550元) │ 訴 │ │ │ │ │ │ │(偵卷二55至58頁) │ │ │ │ │ │ │⒋被害報告單1張 │ │ │ │ │ │ │(偵卷二59頁) │ │ │ │ │ │ │⒌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2張 │ │ │ │ │ │ │(偵卷二60頁) │ ├─┼───┼───┼───────┼──────────┼────────────┤ │㈨│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日 │⒈金冠牌K88藍芽喇叭5│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 │許力仁│陳明棠│上午5時10分 │ 個(價值6,950元) │(偵卷一52反至52-1頁) │ │ │ │ ├───────┤⒉金冠牌K55藍芽喇叭 │⒉被告陳明棠偵查中供述 │ │ │ │ │嘉義市西區林森│ 3個(價值5,970元)│(偵卷一251頁反面) │ │ │ │ │西路234號 │ │⒊告訴人許力仁於警詢之指│ │ │ │ │ │ │ 訴 │ │ │ │ │ │ │(偵卷二61至63頁) │ │ │ │ │ │ │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2張 │ │ │ │ │ │ │(偵卷二64頁) │ ├─┼───┼───┼───────┼──────────┼────────────┤ │㈩│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3日 │⒈金冠牌F8藍芽喇叭3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 │林祐德│ │上午8時55分 │ 個(價值2,600元) │(偵卷一52-1頁) │ │ │ │ ├───────┤⒉金冠牌K5s藍芽喇 │⒉告訴人林祐德於警詢之指│ │ │ │ │臺南市安南區大│ 叭3個(價值2,850元│ 訴 │ │ │ │ │安街57號 │ ) │(偵卷二65至67頁) │ │ │ │ │ │⒊金冠牌小海螺藍芽喇│⒊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3張 │ │ │ │ │ │ 叭3個(價值1,710元│(偵卷二69頁) │ │ │ │ │ │ ) │ │ │ │ │ │ │⒋行動電源5個(價值 │ │ │ │ │ │ │ 1,000元) │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9日 │⒈金冠牌K88小海螺藍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 │萬天賦│黃偉翔│上午7時28分 │ 芽喇叭1個(價值550│(偵卷一52-1頁) │ │ │ │吳柏褘├───────┤ 元) │⒉被告黃偉翔偵查中供述 │ │ │ │杜亦珊│高雄市茄萣區白│ │(偵卷一178反至179、180 │ │ │ │ │砂路16號 │ │ 頁) │ │ │ │ │ │ │⒊被告吳柏褘偵查中供述 │ │ │ │ │ │ │(偵卷一181反、183頁) │ │ │ │ │ │ │⒋被告杜亦珊偵查中供述 │ │ │ │ │ │ │(偵卷一184、185頁反面)│ │ │ │ │ │ │⒌告訴人萬天賦於警詢之指│ │ │ │ │ │ │ 訴 │ │ │ │ │ │ │(偵卷二72至74頁) │ │ │ │ │ │ │⒍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2張 │ │ │ │ │ │ │(偵卷二75頁)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9日 │⒈金冠牌F8藍芽喇叭2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 │歐夏江│黃偉翔│上午7時30分 │ 個(價值1,100元) │(偵卷一52-1頁) │ │ │ │吳柏褘├───────┤ │⒉被告黃偉翔偵查中供述 │ │ │ │杜亦珊│高雄市茄萣區白│ │(偵卷一178反至179、180 │ │ │ │ │砂路16號 │ │ 頁) │ │ │ │ │ │ │⒊被告吳柏褘偵查中供述 │ │ │ │ │ │ │(偵卷一181反、183頁) │ │ │ │ │ │ │⒋被告杜亦珊偵查中供述 │ │ │ │ │ │ │(偵卷一184、185頁反面)│ │ │ │ │ │ │⒌告訴人歐夏江於警詢之指│ │ │ │ │ │ │ 訴 │ │ │ │ │ │ │(偵卷二76至78頁) │ │ │ │ │ │ │⒍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3張 │ │ │ │ │ │ │(偵卷二79頁)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9日 │⒈金冠牌F8藍芽喇叭1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 │陳品翰│黃偉翔│上午7時33分 │ 個(價值850元) │(偵卷一52-1頁) │ │ │ │吳柏褘├───────┤ │⒉被告黃偉翔偵查中供述 │ │ │ │杜亦珊│高雄市茄萣區白│ │(偵卷一178反至179、180 │ │ │ │ │砂路16號 │ │ 頁) │ │ │ │ │ │ │⒊被告吳柏褘偵查中供述 │ │ │ │ │ │ │(偵卷一181反、183頁) │ │ │ │ │ │ │⒋被告杜亦珊偵查中供述 │ │ │ │ │ │ │(偵卷一184、185頁反面)│ │ │ │ │ │ │⒌告訴人陳品翰於警詢之指│ │ │ │ │ │ │ 訴 │ │ │ │ │ │ │(偵卷二80至82頁) │ │ │ │ │ │ │⒍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3張 │ │ │ │ │ │ │(偵卷二83頁)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9日 │⒈金冠牌K88小海螺藍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 │蔡宏翔│黃偉翔│上午7時34分 │ 芽喇叭1個(價值550│(偵卷一52-1頁) │ │ │ │吳柏褘├───────┤ 元) │⒉被告黃偉翔偵查中供述 │ │ │ │杜亦珊│高雄市茄萣區白│ │(偵卷一178反至179、180 │ │ │ │ │砂路16號 │ │ 頁) │ │ │ │ │ │ │⒊被告吳柏褘偵查中供述 │ │ │ │ │ │ │(偵卷一181反、183頁) │ │ │ │ │ │ │⒋被告杜亦珊偵查中供述 │ │ │ │ │ │ │(偵卷一184、185頁反面)│ │ │ │ │ │ │⒌告訴人蔡宏翔於警詢之指│ │ │ │ │ │ │ 訴 │ │ │ │ │ │ │(偵卷二84至86頁) │ │ │ │ │ │ │⒍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3張 │ │ │ │ │ │ │(偵卷二87頁)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10日 │⒈金冠牌F8藍芽喇叭1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 │謝鴻盛│黃偉翔│上午7時42分至 │ 個 │(偵卷一53頁) │ │ │ │吳柏褘│43分許 │⒉金冠牌小海螺藍芽喇│⒉被告黃偉翔偵查中供述 │ │ │ │杜亦珊├───────┤ 叭4個 │(偵卷一179、180頁) │ │ │ │ │臺南市善化區大│(價值共約2,700元) │⒊被告吳柏褘偵查中供述 │ │ │ │ │成路263號 │ │(偵卷一182、183頁) │ │ │ │ │ │ │⒋被告杜亦珊偵查中供述 │ │ │ │ │ │ │(偵卷一184反、185頁反)│ │ │ │ │ │ │⒌告訴人謝鴻盛於警詢之指│ │ │ │ │ │ │ 訴 │ │ │ │ │ │ │(偵卷二88至90頁) │ │ │ │ │ │ │⒍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2張 │ │ │ │ │ │ │(偵卷二91頁)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10日 │⒈金冠牌K88藍芽喇叭2│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 │儲光章│黃偉翔│上午8時28分至 │ 個(價值1,100元) │(偵卷一53頁) │ │ │ │吳柏褘│33分許 │ │⒉被告黃偉翔偵查中供述 │ │ │ │杜亦珊├───────┤ │(偵卷一179、180頁) │ │ │ │ │臺南市善化區建│ │⒊被告吳柏褘偵查中供述 │ │ │ │ │國路29之1號 │ │(偵卷一182、183頁) │ │ │ │ │ │ │⒋被告杜亦珊偵查中供述 │ │ │ │ │ │ │(偵卷一184反至185頁) │ │ │ │ │ │ │⒌告訴人儲光章於警詢之指│ │ │ │ │ │ │ 訴 │ │ │ │ │ │ │(偵卷二92至94頁) │ │ │ │ │ │ │⒍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5張 │ │ │ │ │ │ │(偵卷二95至96頁)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10日 │⒈金冠牌K88藍芽喇叭1│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 │蔡隆政│葉信賢│中午12時14分 │ 個(價值550元) │(偵卷一53頁) │ │ │ │ ├───────┤ │⒉被告黃偉翔偵查中供述 │ │ │ │ │臺南市永康區中│ │(偵卷一179反至180頁) │ │ │ │ │山路222號 │ │⒊被告吳柏褘偵查中供述 │ │ │ │ │ │ │(偵卷一182至183頁) │ │ │ │ │ │ │⒋被告杜亦珊偵查中供述 │ │ │ │ │ │ │(偵卷一185頁) │ │ │ │ │ │ │⒌告訴人蔡隆政於警詢之指│ │ │ │ │ │ │ 訴 │ │ │ │ │ │ │(偵卷二97至99頁) │ │ │ │ │ │ │⒍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4張 │ │ │ │ │ │ │(偵卷二100至103頁)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2日 │⒈金冠牌K88藍芽喇叭2│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併│張家宏│葉信賢│下午2時20分 │ 個(價值1,400元) │(偵卷一86反至87頁) │ │辦│ │ ├───────┤⒉金冠牌K5s藍芽喇叭 │⒉被告葉信賢偵查中供述 │ │ │ │ │臺南市新營區民│ 1個(價值1,000元)│(偵卷一233頁反面) │ │ │ │ │權路96之5號 │ │⒊告訴人張家宏於警詢之指│ │ │ │ │ │ │ 訴 │ │ │ │ │ │ │(偵卷二104至105頁) │ │ │ │ │ │ │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8張│ │ │ │ │ │ │(偵卷二106至114頁)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7日 │⒈藍芽喇叭5個(價值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 │鄭棠元│ │凌晨3時5分 │ 共3,000元) │(偵卷一53反至54頁) │ │ │ │ ├───────┤ │⒉告訴人鄭棠元於警詢之指│ │ │ │ │臺南市安南區安│ │ 訴 │ │ │ │ │和路3段52號 │ │(偵卷二115頁) │ │ │ │ │ │ │⒊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6張 │ │ │ │ │ │ │(偵卷二116至118頁)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7日 │⒈金冠牌K5藍芽喇叭2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 │林明宗│ │凌晨3時29分 │ 個 │(偵卷一54頁) │ │ │ │ ├───────┤⒉金冠牌小海螺藍芽喇│⒉告訴人林明宗於警詢之指│ │ │ │ │臺南市安南區安│ 叭2個 │ 訴 │ │ │ │ │和路2段83號 │(價值共4,000元) │(偵卷二119至121頁) │ │ │ │ │ │ │⒊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2張 │ │ │ │ │ │ │(偵卷二122頁)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8日 │⒈金冠牌小海螺藍芽喇│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 │賴勇良│葉信賢│上午8時49分 │ 叭1個(價值700元)│(偵卷一54頁反面) │ │ │ │ ├───────┤ │⒉被告葉信賢偵查中供述 │ │ │ │ │嘉義市東區大雅│ │(偵卷一232頁) │ │ │ │ │路2段618號 │ │⒊告訴人賴勇良於警詢之指│ │ │ │ │ │ │ 訴 │ │ │ │ │ │ │(偵卷二123至124頁) │ │ │ │ │ │ │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5張 │ │ │ │ │ │ │(偵卷二125至126頁)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8日 │⒈金冠牌藍芽喇叭6個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 │孫永隆│葉信賢│上午8時49分 │ (價值共4,000元) │(偵卷一87頁反面) │ │ │ │ ├───────┤ │⒉被告葉信賢偵查中供述 │ │ │ │ │嘉義市東區大雅│ │(偵卷一233頁) │ │ │ │ │路2段618號 │ │⒊告訴人孫永隆警詢之指訴│ │ │ │ │ │ │(偵卷二127至128頁)。 │ │ │ │ │ │ │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0張│ │ │ │ │ │ │(偵卷二128-1至132頁)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8日 │⒈金冠牌K5s藍芽喇叭2│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 │陳加銘│葉信賢│凌晨3時36分 │ 個 │(偵卷一54頁反至55頁) │ │ │ │ ├───────┤⒉金冠牌K88藍芽喇叭3│⒉被告葉信賢偵查中供述 │ │ │ │ │嘉義市西區仁愛│ 個 │(偵卷一231頁反面) │ │ │ │ │路255號 │(價值共5,000元) │⒊告訴人陳加銘於警詢之指│ │ │ │ │ │ │ 訴 │ │ │ │ │ │ │(偵卷二133至134頁) │ │ │ │ │ │ │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8張 │ │ │ │ │ │ │(偵卷二135至136頁)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8日 │⒈金冠牌K55藍芽喇叭4│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 │蕭海雲│葉信賢│凌晨5時42分 │ 個 │(偵卷一55頁反面) │ │ │ │ ├───────┤⒉金冠牌F8藍芽喇叭1 │⒉被告葉信賢偵查中供述 │ │ │ │ │嘉義市西區新榮│ 個 │(偵卷一231反至232頁) │ │ │ │ │路343號 │(價值共10,000元) │⒊告訴人蕭海雲於警詢之指│ │ │ │ │ │ │ 訴 │ │ │ │ │ │ │(偵卷二137至140頁) │ │ │ │ │ │ │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0張│ │ │ │ │ │ │(偵卷二141至145頁)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2月1日 │⒈金冠牌K55藍芽喇叭1│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 │吳宥宏│吳柏褘│凌晨5時5分 │ 個 │(偵卷一87頁反面) │ │ │ │ ├───────┤⒉金冠牌小海螺藍芽喇│⒉告訴人吳宥宏警詢之指訴│ │ │ │ │臺南市安平區健│ 叭3個 │(偵卷二146至148頁) │ │ │ │ │康三街240號 │(價值共2,200元) │⒊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0張│ │ │ │ │ │ │(偵卷二149至150頁) │ │ │ │ │ │ │ │ ├─┼───┼───┼───────┼──────────┼────────────┤ ││吳明聰│楊明學│106年11月14日 │⒈藍芽音響2台(價值 │⒈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追│ │ │下午7時15分 │ 共1,100元) │(追加之偵卷17頁) │ │加│ │ ├───────┤ │⒉告訴人吳宥宏警詢之指訴│ │ │ │ │臺南市仁德區二│ │(追加之警卷4頁) │ │ │ │ │行一路136號 │ │⒊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4張│ │ │ │ │ │ │(追加之警卷5至11頁)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扣案物 ┌──┬───────────┬──┬──┬───┬────────┐ │編號│ 品 名 │數量│單位│持有人│沒收之法條依據 │ ├──┼───────────┼──┼──┼───┼────────┤ │ 一 │強力磁鐵 │ 1 │ 塊 │楊明學│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二 │紅外線教學筆 │ 2 │ 支 │ 同上 │不沒收(無關連)│ ├──┼───────────┼──┼──┼───┼────────┤ │ 三 │ZY-5986號自用小客車 │ 1 │ 部 │ 同上 │同上 │ ├──┼───────────┼──┼──┼───┼────────┤ │ 四 │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 │ 1 │ 支 │ 同上 │同上 │ │ │0000000000號SIM卡1枚)│ │ │ │ │ ├──┼───────────┼──┼──┼───┼────────┤ │ 五 │金冠牌小海螺藍芽喇叭1 │ 1 │ 個 │吳柏褘│刑法第38條之1 │ │ │個 │ │ │ │第1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