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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77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包梅真莊政達陳世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77號

上訴人
謝邦鍾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林宗儀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19號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3037號、第17610號)

,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強制罪部分撤銷。

謝邦鍾被訴犯強制罪,無罪。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緣謝邦鍾與黃昭維原為生意上合夥關係,擬共同經營早餐店,由黃昭維先出資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委由謝邦鍾在臺南市○○區○○○街000號裝修店面,至店面裝修完成由黃昭維開始經營時,因故要解除合夥關係,謝邦鍾為要向黃昭維索取技術費,乃於民國106年6月20日13時55分,偕同配偶黃馨嬅到上開店面,適黃昭維及店員黃紫筠在場,正要關門結束營業,黃昭維不願意與謝邦鍾討論要離去,謝邦鍾強行擋在櫃檯出入口,限制黃昭維及店員黃紫筠2人行動,並阻止黃紫筠按鐵捲門開關,不讓其下班離開,黃昭維乃報警到現場查獲。因認謝邦鍾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認,無非以:告訴人黃昭維指訴、在場證人黃紫筠證述、監視器光碟及翻拍照片等資為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妨害告訴人自由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擋在門口,我只是剛好站在出入口與他們談事情,過程中他們並沒有要出來,他們只是要關鐵門,關鐵門不需要出來,只需要站在裡面,因為開關也在裡面,他們在裡面按開關就可以關鐵門了,我跟他們說我人都來了,我們把事情談一談,請他們不要把門關上,這過程中,他們沒有表示要出來,我也沒有阻擋他們出來等語,其辯護人則辯護稱: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必須係行為人以強暴、脅迫之方式為強制行為,才屬該當。而所謂強暴、脅迫固不必如強盜罪般須達到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但仍必須要有一定程度之強暴方法,否則恐將導致強制罪之涵蓋範圍極其廣泛,只要任何人意志或行動感受到壓制,行為人即該當本罪,則恐非立法者之本意。因被告與告訴人所書寫之簽收單載有「甲乙雙方(即被告、黃昭維)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星期五書面約定,甲方給予乙方7日工作天確認款項金額,經確認無誤後,於3日後106年6月19日匯入甲方指定帳戶」等情,然黃昭維於期限屆至仍未清償,被告遂於106年6月20日前往黃昭維早餐店商討此債務,而被告抵達早餐店後,黃昭維即報警,因黃昭維不願處理上開債務,被告為保全自己債權,要求黃昭維出面處理,被告當場並無施以強制手段,自無構成刑法強制罪要件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04條所規定之「強暴」、「脅迫」,其施加予被害人之程度,雖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且亦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為必要,即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參照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650號刑事判例及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122號刑事裁判意旨),然該條規定,既以施加「強暴」或「脅迫」為構成要件,自仍需有「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或「以加害之旨通知他人,使人心生畏懼」等手段之表徵為必要,若無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之積極行為,依最高法院71年度台非字第8號刑事裁判意旨,尚難以該罪相繩。惟所施加之手段,要達何種程度,始該當不法實力及以惡害通知他人?實質上,無法單純由行為之外表判斷,而必須視他人權利義務之行使受到強制或容忍之程度而定;而就其使用之方法,是否已達到無法忍受或無理滋鬧之違法程度(參閱大法官蘇俊雄著刑法總論)。

四、經查:

㈠告訴人黃昭維於警詢固指訴:我於106年6月20日13時55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早餐店,遭謝邦鍾擋住店內櫃檯出入口,不讓我及店員黃紫筠下班,我與店員再度向謝邦鍾表示要關店離開了,但謝邦鍾依然擋住店內櫃檯出入口,直到我們報案,警方到場後,謝邦鍾才在警方勸說下離開櫃台,我及店員黃紫筠才能離開櫃台下班等情、另於審理中亦證述:106年6月20日謝邦鍾來時,我們正要下班,要把門關上時,被他阻止了,當天黃紫筠有將鐵捲門放下,謝邦鍾又把它按上去,我們平常都從那個小門出入(按指吧檯前方之小門),警方來時,謝邦鍾他們2人還是堵在門口不讓我們離開,警方有強制謝邦鍾離開擋住我們之出入口,我們2個才出去等情;而證人黃紫筠於警局雖亦證述:我於106年6月20日13時55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早餐店,遭謝邦鍾擋住店內櫃檯出入口,不讓我及店長黃昭維下班,店長黃昭維與我再度向謝邦鍾表示要關店離開了,但謝邦鍾依然擋住店內櫃檯出入口,直到我們報案,警方到場後,謝邦鍾才在警方勸說下離開櫃台,我及店長黃昭維才能離開櫃台下班等情、於偵查中證述:因為我們2點20分與廠商有約,被告又剛好來,店長說我們已與廠商有約,請他將單據放著,我要關鐵門時,他將我的手撥開,我有提醒他我要報警,他還是不讓我們走,直到警察來勸解他才讓我們離開等情、於審理中證述:6月20日那天我有跟謝邦鍾說我們要下班了,我們要報警,結果他也是一直不肯走,之後我才打電話報警,我報警後沒多久,我要把鐵門關下來時,當時約是監視器畫面13:56:35-36,謝邦鍾就把我的手打掉,把再將鐵捲門按暫停,謝邦鍾有碰觸到我的手等情。再者,依本院勘驗現場監視器光碟,固可見過程中,被告曾伸出左手按在證人黃紫筠按著鐵捲門開關之按鈕上(見附表一編號⒋及

⒎),及於黃昭維走到櫃台擋門內,被告亦曾移動身體至櫃台擋門外(見附表一編號⒏),然被告二度伸手按在證人黃紫筠按著鐵捲門開關按鈕上之行為,是否已該當於不法實力之程度?亦即其實力之施與,強度上依社會上一般人標準均無法忍受,而達不法之程度,以及告訴人之權利行使遭妨害之程度為何。

㈡綜觀:⒈依附表一編號⒋及⒎之勘驗結果,僅看到被告伸手按住鐵捲門開關,並未見有撥打證人黃紫筠之動作,再對照附表二之談話內容,倘被告有先將證人黃紫筠手打掉,再按住鐵捲門開關,如此施加蠻力在證人黃紫筠身上,以當時雙方已針鋒相對,何以在附表二之談話內容,均未見有任何反應?足見被告在按住鐵捲門開關前,縱有與證人黃紫筠有肢體上接觸(無論係碰或擠開證人黃紫筠之手),應係一瞬間且強度尚未超越證人黃紫筠可容許之程度。⒉再者,鐵捲門雖因被告將開關按住,而暫時無法繼續往下關,然被告按住開關後,手指隨即離開,並非一直按住開關,不准證人黃昭維或黃紫筠碰觸開關,且由附表二雙方對話內容,可知被告十分迫切希望能與證人黃昭維釐清帳款,然因證人黃昭維堅決不願於當日商談,並進一步將鐵捲門關閉,被告情急之下始將鐵捲門開關按住,目的在希望證人黃昭維能答應討論債權債務問題,就目的而言,並無不法,強度復未超越證人黃紫筠可容許之範圍,衡諸社會一般人標準,尚難認係無理滋擾之違法行為。⒊至於依附表一編號⒏之勘驗結果,被告於黃昭維走到櫃台擋門內,雖亦隨之移動身體至櫃台擋門外,對此被告則解釋稱:因我一直在跟黃昭維說話,她站在門口,我當然就站到門口跟她講話,難道她站在門口,我要站到別處跟她講等情,而對照附表二之譯文,被告當時確實一直不斷向證人黃昭維表示資料已帶來,希望能當場核對,堪認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非無據。固然被告移動至擋門除可靠近證人黃昭維講話,同時亦影響證人黃昭維原本打算從擋門進出之動線,然被告除站在擋門前之舉動外,並未再出現其他強制性更高之行為,是就手段而言,尚屬平和,且目的亦無不法。⒋又依附卷之勘驗照片顯示,證人黃昭維及黃紫筠除可經由吧檯擋門離開店內到達騎樓外,亦可繞至吧檯後方,由客人座位區走至騎樓,雖然當時客人座位區擺滿桌椅,然上開桌椅並非固定於地面,稍加移開仍可行走,且鐵捲門遙控器即放置在店內吧檯內,此節業據證人黃昭維及黃紫筠到庭證述無訛,顯見證人黃昭維及黃紫筠從後繞出吧檯後,可操作遙控器關閉鐵捲門,此一方式雖較為紆迴不便,然仍能達到關閉鐵捲門及離開早餐店之目的。⒌綜上所述,被告所為之行為,即按住鐵捲門開關及站在擋門前等,既均屬平和,行為持續之時間甚短,強度尚未超越社會上一般人,甚或係證人黃紫筠可容許之程度,且以事發時之客觀情況,亦非屬無理滋擾之舉止,所欲達成之目的復無不法,另證人黃昭維2人因被告上開行為,權利受影響之程度輕微,僅係無法直接從較為便捷之擋門進出,以及無法立刻將鐵捲門關下,然仍可採用其他方式達到關鐵捲門及離開早餐店之目的,倘遽予強制罪相繩,恐將使人民在生活中動輒得咎,是認被告之行為,與刑法強制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況且,由附表二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知悉證人已報警處理,倘被告意在妨害證人等權利之行使,豈會留在現場等候員警到場評理。是依公訴人提出之證據,尚無法使本院產生被告有以強暴手段,妨害證人2人權利行使之確信。

五、原審以被告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無任何刑事犯罪前科紀錄,素行尚可,其因與告訴人之間有合夥事業糾紛,於雙方協商解除合夥關係之時,前往店裡以強行擋住櫃檯出入口方式,限制告訴人等人行動自由,所為實在不足取。暨兼衡被告係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其迄未與告訴人和解,徵得原諒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量處被告拘役30日,並諭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之易科罰金標準,固非無見。然原審漏未審酌上情,而遽論被告於罪,應有未洽,被告上訴否認犯罪,為有理由,應予撤銷改判,諭知被告無罪,且因原聲請簡易判決處書之犯罪事實有部分無法證明為有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點規定,應由本院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452條、第369、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周韋志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影像畫面):
        CH1:監視器畫面從店外從店內吧檯位置拍攝(錄音長
             度為4分53秒)
        CH3:監視器畫面從店外從店內位置拍攝
        CH4:監視器畫面從店內從店外位置拍攝(錄音長度為
             5分0秒)
┌─┬───────────────┬───────────────┬─────┐
│編│        CH1(時間)           │       CH4(時間)            │   CH3    │
│號│                              │                              │          │
├─┼───────────────┼───────────────┼─────┤
│⒈│畫面中間在櫃台外面轉角處有一男│畫面中間在櫃台外面轉角處有一男│          │
│  │一女,分別係謝邦鍾與黃馨嬅,畫│一女,分別係謝邦鍾與黃馨嬅,畫│          │
│  │面中間在櫃台內有二位女子(站在│面右邊在櫃台內有二位女子(站在│          │
│  │櫃台擋門內戴口罩的女子係黃紫筠│畫面右邊戴口罩的女子係黃紫筠;│          │
│  │;站在櫃台內轉角處的女子係黃昭│從店內走出來,穿著黑色無肩上衣│          │
│  │維)(如照片1,簡上卷第133頁)│的女子係黃昭維)              │          │
│  │                              │(如照片2,簡上卷第133頁)    │          │
├─┼───────────────┼───────────────┼─────┤
│⒉│黃紫筠右手放在牆壁的開關按紐上│黃紫筠右手放在牆壁的開關按鈕上│          │
│  │(13:55:18)                │(13:55:18)                │          │
│  │(如照片3、4,簡上卷第134頁) │(如照片3、4,簡上卷第134頁) │          │
├─┼───────────────┼───────────────┼─────┤
│⒊│謝邦鍾手拿文件朝櫃台擋門走去,│謝邦鍾手拿文件朝櫃台擋門走去,│          │
│  │站在擋門與櫃台中間,隔著櫃台面│站在擋門與櫃台中間,隔著櫃台面│          │
│  │對黃紫筠(13:55:28)        │對黃紫筠(13:55:28)        │          │
│  │(如照片5、6,簡上卷第135頁) │(如照片5、6,簡上卷第135頁) │          │
├─┼───────────────┼───────────────┼─────┤
│⒋│謝邦鍾往櫃台擋門靠過去        │謝邦鍾先往上看一下,隨即往櫃台│          │
│  │(13:56:34)                │擋門靠過去,左手按在與黃紫筠按│          │
│  │                              │著的鐵捲門開關按鈕上          │          │
│  │(如照片7,簡上卷第136頁)    │(13:56:34)                │          │
│  │                              │(如照片8,簡上卷第136頁)    │          │
├─┼───────────────┼───────────────┼─────┤
│⒌│黃欣嬅的右手肘把櫃台擺飾撥到地│黃欣嬅的右手肘把櫃台擺飾撥到地│          │
│  │上,黃欣嬅隨即將擺飾撿起來放到│上,黃欣嬅隨即將擺飾撿起來放到│          │
│  │櫃台上(13:57:01)          │櫃台上(13:57:01)          │          │
├─┼───────────────┼───────────────┼─────┤
│⒍│黃紫筠和黃昭維一前一後要從櫃台│黃紫筠和黃昭維一前一後要從櫃台│          │
│  │擋門出去,謝邦鍾往店內牆壁靠,│擋門出去,謝邦鍾往店內牆壁靠,│          │
│  │站在櫃台擋門外(13:57:46)  │站在櫃台擋門外(13:57:46)  │          │
│  │(如照片9、10,簡上卷第137頁)│(如照片9、10,簡上卷第137頁)│          │
├─┼───────────────┼───────────────┼─────┤
│⒎│謝邦鍾打開櫃台擋門,站進櫃台擋│謝邦鍾身體往左邊移動一下,隨即│畫面右上方│
│  │門內(13:57:49)            │用左手按在與黃紫筠按的鐵捲門開│的店後方有│
│  │(如照片11,簡上卷第138頁)   │關按鈕上(13:57:49)        │一扇鋁門  │
│  │                              │(如照片12,簡上卷第138頁)   │(如照片15│
│  │                              │                              │,簡上卷第│
│  │                              │                              │140頁)   │
├─┼───────────────┼───────────────┼─────┤
│⒏│黃昭維走到櫃台擋門內,謝邦鍾向│黃昭維走到櫃台擋門內,謝邦鍾向│畫面右上方│
│  │左移動,側著身體擋在櫃台擋門外│右移動,側著身體擋在櫃台擋門外│的店後方有│
│  │(13:59:39)                │(13:59:39)                │一扇鋁門  │
│  │(如照片13,簡上卷第139頁)   │(如照片13,簡上卷第139頁)   │(如照片16│
│  │                              │                              │,簡上卷第│
│  │                              │                              │140頁)   │
└─┴───────────────┴───────────────┴─────┘
附表二(聲音部分)
┌─┬──────────────────┬──────────────────┐
│編│           CH1(時間)              │           CH4(時間)              │
│號│                                    │                                    │
├─┼──────────────────┼──────────────────┤
│⒈│                                    │謝邦鍾:沒有再約的問題。            │
│  │                                    │黃馨嬅:廠商那有時間等妳再約,妳覺得│
│  │                                    │        這種東西怎麼可能再約        │
│  │                                    │                                    │
│  │                                    │黃昭維:那就等我有空。              │
│  │                                    │(13:55:01-13:55:07)           │
├─┼──────────────────┼──────────────────┤
│⒉│黃馨嬅:那我們也沒空阿,那要同時我們│同左                                │
│  │        有空阿。                    │                                    │
│  │謝邦鍾:東西都拿來了。              │                                    │
│  │黃昭維:你們要跟我算錢一定有空的啦。│                                    │
│  │黃馨嬅:妳怎麼可以講這種話,什麼叫我│                                    │
│  │        們要跟妳算錢一定有空…      │                                    │
│  │黃馨嬅:妳這樣一聲不響的,我們要怎麼│                                    │
│  │        …(聽不清楚)廠商…        │                                    │
│  │黃昭維:我跟妳說妳東西可以放著,我們│                                    │
│  │        看了我知道再說。            │                                    │
│  │黃馨嬅:我爸已經到了,要就直接講,我│                                    │
│  │        爸已經要到了,我爸爸等一下就│                                    │
│  │        到了,5到10分鐘。           │                                    │
│  │謝邦鍾:等一下就直接講了,沒有在……│                                    │
│  │        跟你說我岳父會來,我什麼叫為│                                    │
│  │        什麼。                      │                                    │
│  │黃昭維:為什麼?                    │                                    │
│  │黃馨嬅:開店做生意,我為甚麼不能來找│                                    │
│  │        妳要錢。                    │                                    │
│  │謝邦鍾:什麼叫為什麼。              │                                    │
│  │黃馨嬅:妳東西用我們的,為什麼…(聽│                                    │
│  │        不清楚)                    │                                    │
│  │黃昭維:什麼叫用妳們的。            │                                    │
│  │黃馨嬅:妳這東西不是我們買下來的嗎?│                                    │
│  │黃昭維:我有付錢了。                │                                    │
│  │黃馨嬅:但是…(聽不清楚)。        │                                    │
│  │謝邦鍾:那夠嗎,夠嗎,那夠嗎,那夠嗎│                                    │
│  │黃馨嬅:現在有50萬在妳那裡。        │                                    │
│  │黃昭維:50萬是妳們說了算嗎?        │                                    │
│  │黃馨嬅:那妳說呢,要不然誰說了算?  │                                    │
│  │黃昭維:我說了我要再看哦。          │                                    │
│  │黃馨嬅:黃昭維,我問妳啦,廠商的價錢│                                    │
│  │        我們都要報實銷啦。          │                                    │
│  │黃昭維:你不要叫我名字。            │                                    │
│  │黃馨嬅:我為什麼不能叫妳名字呀,那我│                                    │
│  │        要叫什麼。                  │                                    │
│  │黃昭維:你不要叫我名字。            │                                    │
│  │黃馨嬅:你也可以叫我名字,我不怕你叫│                                    │
│  │        呀。                        │                                    │
│  │黃昭維:不用呀。                    │                                    │
│  │黃馨嬅:廠商實支實付都是妳提出來的,│                                    │
│  │        現在是怎樣…                │                                    │
│  │黃昭維:…我就說妳們東西放著,我們再│                                    │
│  │        約。                        │                                    │
│  │謝邦鍾:這不可能啦,我跟妳說今天不可│                                    │
│  │        能啦。                      │                                    │
│  │黃馨嬅:我爸爸就要到了,我不可能讓他│                                    │
│  │        ……                        │                                    │
│  │謝邦鍾:妳不要關門。                │                                    │
│  │黃紫筠:我們要關門了呀。            │                                    │
│  │謝邦鍾:我今天在找人,妳要關門,OK。│                                    │
│  │謝邦鍾:我跟妳說,請妳不要這樣子喔。│                                    │
│  │黃紫筠:我打110。                   │                                    │
│  │謝邦鍾:打,沒關係,妳打,最好一起叫│                                    │
│  │        來,最好一起叫來,最好,沒關│                                    │
│  │        係,妳打,最好一起叫來,你叫│                                    │
│  │黃馨嬅:剛好來評評理。              │                                    │
│  │謝邦鍾:對啊,都叫來。              │                                    │
│  │黃昭維:妳就說我們被那個…困住,我就│                                    │
│  │        覺得奇怪為什麼我們不能走,你│                                    │
│  │        們有跟我約時間嗎?          │                                    │
│  │謝邦鍾:我那個我東西準備好了。      │                                    │
│  │黃昭維:你們有跟我說準備好了嗎?說來│                                    │
│  │        就來。                      │                                    │
│  │黃馨嬅:…(聽不清楚)              │                                    │
│  │黃昭維:妳砸我東西幹嘛?            │                                    │
│  │黃馨嬅:喂爸爸…(聽不清楚)…      │                                    │
│  │黃紫筠:喂…我是…報警。            │                                    │
│  │黃馨嬅:爸爸先來…爸爸…            │                                    │
│  │(13:55:08-13:56:39 )          │                                    │
├─┼──────────────────┼──────────────────┤
│⒊│黃昭維:我就跟你說約時間了          │同左                                │
│  │謝邦鍾:約時間?我跟妳說            │                                    │
│  │黃昭維:…(聽不清楚)              │                                    │
│  │謝邦鍾:都談啦,沒關係東西都準備來了│                                    │
│  │        ,可以談吧,對不對          │                                    │
│  │黃昭維:我等一下已經有約廠商要去看東│                                    │
│  │        西了…(聽不清楚),你說來,│                                    │
│  │        我們就要配合你是不是。      │                                    │
│  │謝邦鍾:你電話不接,這樣叫什麼,妳已│                                    │
│  │        經報警了嗎,等啊,沒關係,等│                                    │
│  │        啊,不要把事情搞得這麼複雜,│                                    │
│  │        妳要搞那麼複雜是不是。      │                                    │
│  │謝邦鍾:不用動。                    │                                    │
│  │黃紫筠:要走,借過,不好意思,借過。│                                    │
│  │謝邦鍾:我我…妳已經報警了對不對?妳│                                    │
│  │        已經報警了,我等妳嘛,我我我│                                    │
│  │        ,你已報警,對啊,我等你嘛,│                                    │
│  │        那妳就沒有關門的權利嘛,對不│                                    │
│  │        對。                        │                                    │
│  │黃昭維:為什麼我沒有關門的權利。    │                                    │
│  │黃紫筠:要講去外面講,要講去外面講。│                                    │
│  │黃馨嬅:還好,我等你們,可以,我為什│                                    │
│  │        麼要在外面講。              │                                    │
│  │謝邦鍾:對,所以妳已經報警了,我就等│                                    │
│  │        你嘛,我今天又不是怎麼樣,我│                                    │
│  │        又不怕妳,我等妳啊,我等妳,│                                    │
│  │        妳已經報警了,有嘛,對呀,我│                                    │
│  │        等你啊,對呀,我等你啊,我已│                                    │
│  │        經資料都帶來了,對啊,妳已經│                                    │
│  │        都報警了。                  │                                    │
│  │黃昭維:我說你資料就放著…          │                                    │
│  │謝邦鍾:東西不是放著,我要跟你解釋清│                                    │
│  │        楚。                        │                                    │
│  │黃昭維:對呀,這樣子就OK了。        │                                    │
│  │黃馨嬅:那你們要看多久?再一個禮拜嗎│                                    │
│  │        ?當初是你自己跟我們說19號以│                                    │
│  │        前,你會看完匯款,這你要在19│                                    │
│  │        號以前要做的事,…(聽不清楚│                                    │
│  │        ),禮拜一匯款,你怎麼可以這│                                    │
│  │        樣一延再延,你這樣廠商跟著我│                                    │
│  │        們要錢,我們到底去找誰要    │                                    │
│  │        錢,這些東西…(聽不清楚)。│                                    │
│  │謝邦鍾:話不是你說了算。            │                                    │
│  │黃馨嬅:警察來剛好評評理,我們這個單│                                    │
│  │        子都帶上了,所有廠商的簽名都│                                    │
│  │        在裡面,難道要我把廠商全部都│                                    │
│  │        叫過來。                    │                                    │
│  │黃昭維:我會問他們呀。              │                                    │
│  │黃馨嬅:問啊,因為你不是都問過了嗎?│                                    │
│  │        你這樣子還要問什麼。        │                                    │
│  │謝邦鍾:他們收集的資料都在這邊,麻煩│                                    │
│  │        你看,我等一下解釋給你聽。  │                                    │
│  │黃馨嬅:…(聽不清楚),你該問的我所│                                    │
│  │        有一概都回答你,你還想怎樣。│                                    │
│  │(13:57:13-13:59:14)           │                                    │
├─┼──────────────────┼──────────────────┤
│⒋│謝邦鍾:我只是要反應啊!沒有要怎樣,│同左                                │
│  │        你不用報警,我告訴你沒關係…│                                    │
│  │        (聽不清楚)                │                                    │
│  │黃昭維:…(聽不清楚)              │                                    │
│  │謝邦鍾:沒有所謂的…(聽不清楚),你│                                    │
│  │        一直拒談,你一直拒談嘛。    │                                    │
│  │黃馨嬅:怎麼能夠,你怎麼能夠,讓人家│                                    │
│  │        ○○(聽不清楚),你怎麼可以│                                    │
│  │        那麼過份,那你告訴我你到底什│                                    │
│  │        麼時候付錢…(聽不清楚)    │                                    │
│  │謝邦鍾:你跟賣方買了150的東西,我付 │                                    │
│  │        了100…                     │                                    │
│  │黃昭維:那你東西放著。              │                                    │
│  │謝邦鍾:沒有所謂的東西放著,現在都拿│                                    │
│  │        來了,沒有什麼東西放著。    │                                    │
│  │黃馨嬅:在我們店裡真的很急,我真的沒│                                    │
│  │        有時間到…每次都上來一趟…  │                                    │
│  │(13:59:28-13:59:59)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77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