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7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77號
- 上訴人
- 謝邦鍾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林宗儀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19號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3037號、第17610號)
,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強制罪部分撤銷。
謝邦鍾被訴犯強制罪,無罪。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緣謝邦鍾與黃昭維原為生意上合夥關係,擬共同經營早餐店,由黃昭維先出資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委由謝邦鍾在臺南市○○區○○○街000號裝修店面,至店面裝修完成由黃昭維開始經營時,因故要解除合夥關係,謝邦鍾為要向黃昭維索取技術費,乃於民國106年6月20日13時55分,偕同配偶黃馨嬅到上開店面,適黃昭維及店員黃紫筠在場,正要關門結束營業,黃昭維不願意與謝邦鍾討論要離去,謝邦鍾強行擋在櫃檯出入口,限制黃昭維及店員黃紫筠2人行動,並阻止黃紫筠按鐵捲門開關,不讓其下班離開,黃昭維乃報警到現場查獲。因認謝邦鍾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認,無非以:告訴人黃昭維指訴、在場證人黃紫筠證述、監視器光碟及翻拍照片等資為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妨害告訴人自由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擋在門口,我只是剛好站在出入口與他們談事情,過程中他們並沒有要出來,他們只是要關鐵門,關鐵門不需要出來,只需要站在裡面,因為開關也在裡面,他們在裡面按開關就可以關鐵門了,我跟他們說我人都來了,我們把事情談一談,請他們不要把門關上,這過程中,他們沒有表示要出來,我也沒有阻擋他們出來等語,其辯護人則辯護稱: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必須係行為人以強暴、脅迫之方式為強制行為,才屬該當。而所謂強暴、脅迫固不必如強盜罪般須達到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但仍必須要有一定程度之強暴方法,否則恐將導致強制罪之涵蓋範圍極其廣泛,只要任何人意志或行動感受到壓制,行為人即該當本罪,則恐非立法者之本意。因被告與告訴人所書寫之簽收單載有「甲乙雙方(即被告、黃昭維)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星期五書面約定,甲方給予乙方7日工作天確認款項金額,經確認無誤後,於3日後106年6月19日匯入甲方指定帳戶」等情,然黃昭維於期限屆至仍未清償,被告遂於106年6月20日前往黃昭維早餐店商討此債務,而被告抵達早餐店後,黃昭維即報警,因黃昭維不願處理上開債務,被告為保全自己債權,要求黃昭維出面處理,被告當場並無施以強制手段,自無構成刑法強制罪要件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04條所規定之「強暴」、「脅迫」,其施加予被害人之程度,雖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且亦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為必要,即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參照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650號刑事判例及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122號刑事裁判意旨),然該條規定,既以施加「強暴」或「脅迫」為構成要件,自仍需有「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或「以加害之旨通知他人,使人心生畏懼」等手段之表徵為必要,若無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之積極行為,依最高法院71年度台非字第8號刑事裁判意旨,尚難以該罪相繩。惟所施加之手段,要達何種程度,始該當不法實力及以惡害通知他人?實質上,無法單純由行為之外表判斷,而必須視他人權利義務之行使受到強制或容忍之程度而定;而就其使用之方法,是否已達到無法忍受或無理滋鬧之違法程度(參閱大法官蘇俊雄著刑法總論)。
四、經查:
㈠告訴人黃昭維於警詢固指訴:我於106年6月20日13時55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早餐店,遭謝邦鍾擋住店內櫃檯出入口,不讓我及店員黃紫筠下班,我與店員再度向謝邦鍾表示要關店離開了,但謝邦鍾依然擋住店內櫃檯出入口,直到我們報案,警方到場後,謝邦鍾才在警方勸說下離開櫃台,我及店員黃紫筠才能離開櫃台下班等情、另於審理中亦證述:106年6月20日謝邦鍾來時,我們正要下班,要把門關上時,被他阻止了,當天黃紫筠有將鐵捲門放下,謝邦鍾又把它按上去,我們平常都從那個小門出入(按指吧檯前方之小門),警方來時,謝邦鍾他們2人還是堵在門口不讓我們離開,警方有強制謝邦鍾離開擋住我們之出入口,我們2個才出去等情;而證人黃紫筠於警局雖亦證述:我於106年6月20日13時55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早餐店,遭謝邦鍾擋住店內櫃檯出入口,不讓我及店長黃昭維下班,店長黃昭維與我再度向謝邦鍾表示要關店離開了,但謝邦鍾依然擋住店內櫃檯出入口,直到我們報案,警方到場後,謝邦鍾才在警方勸說下離開櫃台,我及店長黃昭維才能離開櫃台下班等情、於偵查中證述:因為我們2點20分與廠商有約,被告又剛好來,店長說我們已與廠商有約,請他將單據放著,我要關鐵門時,他將我的手撥開,我有提醒他我要報警,他還是不讓我們走,直到警察來勸解他才讓我們離開等情、於審理中證述:6月20日那天我有跟謝邦鍾說我們要下班了,我們要報警,結果他也是一直不肯走,之後我才打電話報警,我報警後沒多久,我要把鐵門關下來時,當時約是監視器畫面13:56:35-36,謝邦鍾就把我的手打掉,把再將鐵捲門按暫停,謝邦鍾有碰觸到我的手等情。再者,依本院勘驗現場監視器光碟,固可見過程中,被告曾伸出左手按在證人黃紫筠按著鐵捲門開關之按鈕上(見附表一編號⒋及
⒎),及於黃昭維走到櫃台擋門內,被告亦曾移動身體至櫃台擋門外(見附表一編號⒏),然被告二度伸手按在證人黃紫筠按著鐵捲門開關按鈕上之行為,是否已該當於不法實力之程度?亦即其實力之施與,強度上依社會上一般人標準均無法忍受,而達不法之程度,以及告訴人之權利行使遭妨害之程度為何。
㈡綜觀:⒈依附表一編號⒋及⒎之勘驗結果,僅看到被告伸手按住鐵捲門開關,並未見有撥打證人黃紫筠之動作,再對照附表二之談話內容,倘被告有先將證人黃紫筠手打掉,再按住鐵捲門開關,如此施加蠻力在證人黃紫筠身上,以當時雙方已針鋒相對,何以在附表二之談話內容,均未見有任何反應?足見被告在按住鐵捲門開關前,縱有與證人黃紫筠有肢體上接觸(無論係碰或擠開證人黃紫筠之手),應係一瞬間且強度尚未超越證人黃紫筠可容許之程度。⒉再者,鐵捲門雖因被告將開關按住,而暫時無法繼續往下關,然被告按住開關後,手指隨即離開,並非一直按住開關,不准證人黃昭維或黃紫筠碰觸開關,且由附表二雙方對話內容,可知被告十分迫切希望能與證人黃昭維釐清帳款,然因證人黃昭維堅決不願於當日商談,並進一步將鐵捲門關閉,被告情急之下始將鐵捲門開關按住,目的在希望證人黃昭維能答應討論債權債務問題,就目的而言,並無不法,強度復未超越證人黃紫筠可容許之範圍,衡諸社會一般人標準,尚難認係無理滋擾之違法行為。⒊至於依附表一編號⒏之勘驗結果,被告於黃昭維走到櫃台擋門內,雖亦隨之移動身體至櫃台擋門外,對此被告則解釋稱:因我一直在跟黃昭維說話,她站在門口,我當然就站到門口跟她講話,難道她站在門口,我要站到別處跟她講等情,而對照附表二之譯文,被告當時確實一直不斷向證人黃昭維表示資料已帶來,希望能當場核對,堪認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非無據。固然被告移動至擋門除可靠近證人黃昭維講話,同時亦影響證人黃昭維原本打算從擋門進出之動線,然被告除站在擋門前之舉動外,並未再出現其他強制性更高之行為,是就手段而言,尚屬平和,且目的亦無不法。⒋又依附卷之勘驗照片顯示,證人黃昭維及黃紫筠除可經由吧檯擋門離開店內到達騎樓外,亦可繞至吧檯後方,由客人座位區走至騎樓,雖然當時客人座位區擺滿桌椅,然上開桌椅並非固定於地面,稍加移開仍可行走,且鐵捲門遙控器即放置在店內吧檯內,此節業據證人黃昭維及黃紫筠到庭證述無訛,顯見證人黃昭維及黃紫筠從後繞出吧檯後,可操作遙控器關閉鐵捲門,此一方式雖較為紆迴不便,然仍能達到關閉鐵捲門及離開早餐店之目的。⒌綜上所述,被告所為之行為,即按住鐵捲門開關及站在擋門前等,既均屬平和,行為持續之時間甚短,強度尚未超越社會上一般人,甚或係證人黃紫筠可容許之程度,且以事發時之客觀情況,亦非屬無理滋擾之舉止,所欲達成之目的復無不法,另證人黃昭維2人因被告上開行為,權利受影響之程度輕微,僅係無法直接從較為便捷之擋門進出,以及無法立刻將鐵捲門關下,然仍可採用其他方式達到關鐵捲門及離開早餐店之目的,倘遽予強制罪相繩,恐將使人民在生活中動輒得咎,是認被告之行為,與刑法強制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況且,由附表二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知悉證人已報警處理,倘被告意在妨害證人等權利之行使,豈會留在現場等候員警到場評理。是依公訴人提出之證據,尚無法使本院產生被告有以強暴手段,妨害證人2人權利行使之確信。
五、原審以被告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無任何刑事犯罪前科紀錄,素行尚可,其因與告訴人之間有合夥事業糾紛,於雙方協商解除合夥關係之時,前往店裡以強行擋住櫃檯出入口方式,限制告訴人等人行動自由,所為實在不足取。暨兼衡被告係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其迄未與告訴人和解,徵得原諒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量處被告拘役30日,並諭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之易科罰金標準,固非無見。然原審漏未審酌上情,而遽論被告於罪,應有未洽,被告上訴否認犯罪,為有理由,應予撤銷改判,諭知被告無罪,且因原聲請簡易判決處書之犯罪事實有部分無法證明為有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點規定,應由本院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452條、第369、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周韋志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影像畫面):
CH1:監視器畫面從店外從店內吧檯位置拍攝(錄音長
度為4分53秒)
CH3:監視器畫面從店外從店內位置拍攝
CH4:監視器畫面從店內從店外位置拍攝(錄音長度為
5分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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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CH1(時間) │ CH4(時間) │ CH3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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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畫面中間在櫃台外面轉角處有一男│畫面中間在櫃台外面轉角處有一男│ │
│ │一女,分別係謝邦鍾與黃馨嬅,畫│一女,分別係謝邦鍾與黃馨嬅,畫│ │
│ │面中間在櫃台內有二位女子(站在│面右邊在櫃台內有二位女子(站在│ │
│ │櫃台擋門內戴口罩的女子係黃紫筠│畫面右邊戴口罩的女子係黃紫筠;│ │
│ │;站在櫃台內轉角處的女子係黃昭│從店內走出來,穿著黑色無肩上衣│ │
│ │維)(如照片1,簡上卷第133頁)│的女子係黃昭維) │ │
│ │ │(如照片2,簡上卷第13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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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黃紫筠右手放在牆壁的開關按紐上│黃紫筠右手放在牆壁的開關按鈕上│ │
│ │(13:55:18) │(13:55:18) │ │
│ │(如照片3、4,簡上卷第134頁) │(如照片3、4,簡上卷第13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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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謝邦鍾手拿文件朝櫃台擋門走去,│謝邦鍾手拿文件朝櫃台擋門走去,│ │
│ │站在擋門與櫃台中間,隔著櫃台面│站在擋門與櫃台中間,隔著櫃台面│ │
│ │對黃紫筠(13:55:28) │對黃紫筠(13:55:28) │ │
│ │(如照片5、6,簡上卷第135頁) │(如照片5、6,簡上卷第13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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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謝邦鍾往櫃台擋門靠過去 │謝邦鍾先往上看一下,隨即往櫃台│ │
│ │(13:56:34) │擋門靠過去,左手按在與黃紫筠按│ │
│ │ │著的鐵捲門開關按鈕上 │ │
│ │(如照片7,簡上卷第136頁) │(13:56:34) │ │
│ │ │(如照片8,簡上卷第136頁) │ │
├─┼───────────────┼───────────────┼─────┤
│⒌│黃欣嬅的右手肘把櫃台擺飾撥到地│黃欣嬅的右手肘把櫃台擺飾撥到地│ │
│ │上,黃欣嬅隨即將擺飾撿起來放到│上,黃欣嬅隨即將擺飾撿起來放到│ │
│ │櫃台上(13:57:01) │櫃台上(13:57:01) │ │
├─┼───────────────┼───────────────┼─────┤
│⒍│黃紫筠和黃昭維一前一後要從櫃台│黃紫筠和黃昭維一前一後要從櫃台│ │
│ │擋門出去,謝邦鍾往店內牆壁靠,│擋門出去,謝邦鍾往店內牆壁靠,│ │
│ │站在櫃台擋門外(13:57:46) │站在櫃台擋門外(13:57:46) │ │
│ │(如照片9、10,簡上卷第137頁)│(如照片9、10,簡上卷第137頁)│ │
├─┼───────────────┼───────────────┼─────┤
│⒎│謝邦鍾打開櫃台擋門,站進櫃台擋│謝邦鍾身體往左邊移動一下,隨即│畫面右上方│
│ │門內(13:57:49) │用左手按在與黃紫筠按的鐵捲門開│的店後方有│
│ │(如照片11,簡上卷第138頁) │關按鈕上(13:57:49) │一扇鋁門 │
│ │ │(如照片12,簡上卷第138頁) │(如照片15│
│ │ │ │,簡上卷第│
│ │ │ │140頁) │
├─┼───────────────┼───────────────┼─────┤
│⒏│黃昭維走到櫃台擋門內,謝邦鍾向│黃昭維走到櫃台擋門內,謝邦鍾向│畫面右上方│
│ │左移動,側著身體擋在櫃台擋門外│右移動,側著身體擋在櫃台擋門外│的店後方有│
│ │(13:59:39) │(13:59:39) │一扇鋁門 │
│ │(如照片13,簡上卷第139頁) │(如照片13,簡上卷第139頁) │(如照片16│
│ │ │ │,簡上卷第│
│ │ │ │14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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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聲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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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CH1(時間) │ CH4(時間)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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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謝邦鍾:沒有再約的問題。 │
│ │ │黃馨嬅:廠商那有時間等妳再約,妳覺得│
│ │ │ 這種東西怎麼可能再約 │
│ │ │ │
│ │ │黃昭維:那就等我有空。 │
│ │ │(13:55:01-13:55:07) │
├─┼──────────────────┼──────────────────┤
│⒉│黃馨嬅:那我們也沒空阿,那要同時我們│同左 │
│ │ 有空阿。 │ │
│ │謝邦鍾:東西都拿來了。 │ │
│ │黃昭維:你們要跟我算錢一定有空的啦。│ │
│ │黃馨嬅:妳怎麼可以講這種話,什麼叫我│ │
│ │ 們要跟妳算錢一定有空… │ │
│ │黃馨嬅:妳這樣一聲不響的,我們要怎麼│ │
│ │ …(聽不清楚)廠商… │ │
│ │黃昭維:我跟妳說妳東西可以放著,我們│ │
│ │ 看了我知道再說。 │ │
│ │黃馨嬅:我爸已經到了,要就直接講,我│ │
│ │ 爸已經要到了,我爸爸等一下就│ │
│ │ 到了,5到10分鐘。 │ │
│ │謝邦鍾:等一下就直接講了,沒有在……│ │
│ │ 跟你說我岳父會來,我什麼叫為│ │
│ │ 什麼。 │ │
│ │黃昭維:為什麼? │ │
│ │黃馨嬅:開店做生意,我為甚麼不能來找│ │
│ │ 妳要錢。 │ │
│ │謝邦鍾:什麼叫為什麼。 │ │
│ │黃馨嬅:妳東西用我們的,為什麼…(聽│ │
│ │ 不清楚) │ │
│ │黃昭維:什麼叫用妳們的。 │ │
│ │黃馨嬅:妳這東西不是我們買下來的嗎?│ │
│ │黃昭維:我有付錢了。 │ │
│ │黃馨嬅:但是…(聽不清楚)。 │ │
│ │謝邦鍾:那夠嗎,夠嗎,那夠嗎,那夠嗎│ │
│ │黃馨嬅:現在有50萬在妳那裡。 │ │
│ │黃昭維:50萬是妳們說了算嗎? │ │
│ │黃馨嬅:那妳說呢,要不然誰說了算? │ │
│ │黃昭維:我說了我要再看哦。 │ │
│ │黃馨嬅:黃昭維,我問妳啦,廠商的價錢│ │
│ │ 我們都要報實銷啦。 │ │
│ │黃昭維:你不要叫我名字。 │ │
│ │黃馨嬅:我為什麼不能叫妳名字呀,那我│ │
│ │ 要叫什麼。 │ │
│ │黃昭維:你不要叫我名字。 │ │
│ │黃馨嬅:你也可以叫我名字,我不怕你叫│ │
│ │ 呀。 │ │
│ │黃昭維:不用呀。 │ │
│ │黃馨嬅:廠商實支實付都是妳提出來的,│ │
│ │ 現在是怎樣… │ │
│ │黃昭維:…我就說妳們東西放著,我們再│ │
│ │ 約。 │ │
│ │謝邦鍾:這不可能啦,我跟妳說今天不可│ │
│ │ 能啦。 │ │
│ │黃馨嬅:我爸爸就要到了,我不可能讓他│ │
│ │ …… │ │
│ │謝邦鍾:妳不要關門。 │ │
│ │黃紫筠:我們要關門了呀。 │ │
│ │謝邦鍾:我今天在找人,妳要關門,OK。│ │
│ │謝邦鍾:我跟妳說,請妳不要這樣子喔。│ │
│ │黃紫筠:我打110。 │ │
│ │謝邦鍾:打,沒關係,妳打,最好一起叫│ │
│ │ 來,最好一起叫來,最好,沒關│ │
│ │ 係,妳打,最好一起叫來,你叫│ │
│ │黃馨嬅:剛好來評評理。 │ │
│ │謝邦鍾:對啊,都叫來。 │ │
│ │黃昭維:妳就說我們被那個…困住,我就│ │
│ │ 覺得奇怪為什麼我們不能走,你│ │
│ │ 們有跟我約時間嗎? │ │
│ │謝邦鍾:我那個我東西準備好了。 │ │
│ │黃昭維:你們有跟我說準備好了嗎?說來│ │
│ │ 就來。 │ │
│ │黃馨嬅:…(聽不清楚) │ │
│ │黃昭維:妳砸我東西幹嘛? │ │
│ │黃馨嬅:喂爸爸…(聽不清楚)… │ │
│ │黃紫筠:喂…我是…報警。 │ │
│ │黃馨嬅:爸爸先來…爸爸… │ │
│ │(13:55:08-13:56:3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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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黃昭維:我就跟你說約時間了 │同左 │
│ │謝邦鍾:約時間?我跟妳說 │ │
│ │黃昭維:…(聽不清楚) │ │
│ │謝邦鍾:都談啦,沒關係東西都準備來了│ │
│ │ ,可以談吧,對不對 │ │
│ │黃昭維:我等一下已經有約廠商要去看東│ │
│ │ 西了…(聽不清楚),你說來,│ │
│ │ 我們就要配合你是不是。 │ │
│ │謝邦鍾:你電話不接,這樣叫什麼,妳已│ │
│ │ 經報警了嗎,等啊,沒關係,等│ │
│ │ 啊,不要把事情搞得這麼複雜,│ │
│ │ 妳要搞那麼複雜是不是。 │ │
│ │謝邦鍾:不用動。 │ │
│ │黃紫筠:要走,借過,不好意思,借過。│ │
│ │謝邦鍾:我我…妳已經報警了對不對?妳│ │
│ │ 已經報警了,我等妳嘛,我我我│ │
│ │ ,你已報警,對啊,我等你嘛,│ │
│ │ 那妳就沒有關門的權利嘛,對不│ │
│ │ 對。 │ │
│ │黃昭維:為什麼我沒有關門的權利。 │ │
│ │黃紫筠:要講去外面講,要講去外面講。│ │
│ │黃馨嬅:還好,我等你們,可以,我為什│ │
│ │ 麼要在外面講。 │ │
│ │謝邦鍾:對,所以妳已經報警了,我就等│ │
│ │ 你嘛,我今天又不是怎麼樣,我│ │
│ │ 又不怕妳,我等妳啊,我等妳,│ │
│ │ 妳已經報警了,有嘛,對呀,我│ │
│ │ 等你啊,對呀,我等你啊,我已│ │
│ │ 經資料都帶來了,對啊,妳已經│ │
│ │ 都報警了。 │ │
│ │黃昭維:我說你資料就放著… │ │
│ │謝邦鍾:東西不是放著,我要跟你解釋清│ │
│ │ 楚。 │ │
│ │黃昭維:對呀,這樣子就OK了。 │ │
│ │黃馨嬅:那你們要看多久?再一個禮拜嗎│ │
│ │ ?當初是你自己跟我們說19號以│ │
│ │ 前,你會看完匯款,這你要在19│ │
│ │ 號以前要做的事,…(聽不清楚│ │
│ │ ),禮拜一匯款,你怎麼可以這│ │
│ │ 樣一延再延,你這樣廠商跟著我│ │
│ │ 們要錢,我們到底去找誰要 │ │
│ │ 錢,這些東西…(聽不清楚)。│ │
│ │謝邦鍾:話不是你說了算。 │ │
│ │黃馨嬅:警察來剛好評評理,我們這個單│ │
│ │ 子都帶上了,所有廠商的簽名都│ │
│ │ 在裡面,難道要我把廠商全部都│ │
│ │ 叫過來。 │ │
│ │黃昭維:我會問他們呀。 │ │
│ │黃馨嬅:問啊,因為你不是都問過了嗎?│ │
│ │ 你這樣子還要問什麼。 │ │
│ │謝邦鍾:他們收集的資料都在這邊,麻煩│ │
│ │ 你看,我等一下解釋給你聽。 │ │
│ │黃馨嬅:…(聽不清楚),你該問的我所│ │
│ │ 有一概都回答你,你還想怎樣。│ │
│ │(13:57:13-13:59: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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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謝邦鍾:我只是要反應啊!沒有要怎樣,│同左 │
│ │ 你不用報警,我告訴你沒關係…│ │
│ │ (聽不清楚) │ │
│ │黃昭維:…(聽不清楚) │ │
│ │謝邦鍾:沒有所謂的…(聽不清楚),你│ │
│ │ 一直拒談,你一直拒談嘛。 │ │
│ │黃馨嬅:怎麼能夠,你怎麼能夠,讓人家│ │
│ │ ○○(聽不清楚),你怎麼可以│ │
│ │ 那麼過份,那你告訴我你到底什│ │
│ │ 麼時候付錢…(聽不清楚) │ │
│ │謝邦鍾:你跟賣方買了150的東西,我付 │ │
│ │ 了100… │ │
│ │黃昭維:那你東西放著。 │ │
│ │謝邦鍾:沒有所謂的東西放著,現在都拿│ │
│ │ 來了,沒有什麼東西放著。 │ │
│ │黃馨嬅:在我們店裡真的很急,我真的沒│ │
│ │ 有時間到…每次都上來一趟… │ │
│ │(13:59:28-13:59:5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