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4 分鐘讀完全文 18,3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01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鄭燕璘張婉寧周宛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10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金林土木包工業
兼代表人
吳典兼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1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典兼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金林土木包工業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吳典兼為金林土木包工業(下稱金林土木)之負責人,民國101年間,因盛源土木包工業(下稱盛源土木)負責人廖進華(業經判決確定)得知附表一所示3所國小之工程採購案且有意承攬,為確保不致因投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致不能取得標案,乃向吳典兼索取金林土木之相關資料,欲製作金林土木之投標文件以陪標,吳典兼即與廖進華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吳典兼將金林土木之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臺南市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土木包工業印鑑暨負責人照片印鑑資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俗稱401表)影本等資料交予廖進華,並授權廖進華製作金林土木投標該3件工程所需之標單、切結書及聲明書等投標文件,及於附表一編號1、2之投標文件蓋用金林土木之印文後,於附表一所示各該工程採購案開標日,由廖進華自己或委其子廖全福、廖明章將盛源土木之投標文件送往投標,另以不詳方式,將金林土木之投標文件送往參與投標。因金林土木僅係陪標,故於附表一所示3件工程採購案均未附押標金,另附表一編號1、2之工程採購案均未附電子領標憑證,附表一編號3之投標資料則未蓋用金林土木印章,致各該工程標案之承辦人陷於錯誤,誤認各該採購案已經3家合格廠商參與投標,符合政府採購法對於投標廠商家數之規定而予以開標,依仁國小、南化國小承辦人先以金林土木資格不符,不列為得決標者,均由盛源土木取得各該工程之標案,因而致生不正確之結果,至大同國小之開標因有4家廠商投標而未生不正確之結果,嗣亦由盛源土木優先減價而取得該工程之標案。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本判決下列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業經檢察官及被告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使用,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無何取證之瑕疵或其他不當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伊沒有將金林土木之資料交予廖進華去投標,投標文件上之金林土木印文是廖進華偽造的,伊平常會將投標所須資料及401表影本裝訂成1份1份,放在包包內隨身攜帶,那時經常在朱聖文的工寮喝酒,過期的資料就丟在那裡,廖進華常去朱聖文那裡,伊只有1次將投標資料拿給廖進華看而已,因為沒有蓋章都是無效的資料,伊沒有要陪標的意思,是廖進華自行拿金林土木的資料去陪標云云。經查:

(一)被告獨資經營金林土木,廖進華獨資經營盛源土木,盛源土木、金林土木各以附表一所示之投標資料參與投標,另有禹宏土木包工業(下稱禹宏土木)參與附表一所示3件工程之投標,偉昊土木包工業參與附表一編號3所示工程之投標,開標結果:依仁國小及南化國小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2),金林土木均因未檢附電子領標憑證及未繳納押標金而資格不符,盛源土木則因最低標價而得標;大同國小部分(即附表一編號3),金林土木因未於投標資料上蓋用公司大小章及未繳納押標金而資格不符,盛源土木為最低標廠商優先辦理減價故而得標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證人即依仁國小總務主任王金海、南化國小總務主任王勝忠於調查(卷宗編號詳如附表二,卷1第68-70、74-76頁)及大同國小總務主任蘇俊雄於調查及偵訊(卷1第81-92頁,卷3第67-68頁,卷5第15、21頁)時證述無誤,且有附表一所示3件工程採購案之公開招標及決標公告、開標決標資格審查紀錄含各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在卷可稽(卷1第121-132、155-197、198-249、250-312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金林土木參與附表一所示各工程標案之投標資料,基於下列事證,足認係廖進華所製作:

1、比對分析附表一所示盛源土木及金林土木之投標文件,其異常情形如下:

①附表一編號1依仁國小之工程採購案,盛源土木、金林土木投標檢附之「切結書1」,其上「招標機關」與「標的名稱」欄位均一致未予修正(卷1第171、193頁),又此一文件之存否,並無關投標廠商之資格,此見同為投標廠商之禹宏土木並未備此文件,且卷附禹宏土木及盛源土木之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證件名稱欄內並無此一要求,資格審查結果均判定為合格(卷1第157、169頁),故盛源土木、金林土木竟同時備有此一文件且均未修正上開欄位而有相同之缺失。

②附表一編號2南化國小之工程採購案,金林土木投標檢附之「切結書1」及「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其上之廠商名稱分別誤載為「盛源土木工業」、「盛源土木包工業」(卷1第241、243頁)。

③附表一編號3大同國小之工程採購案,盛源土木、金林土木投標檢附之「切結書1」,其上工程名稱均記載「100年度善化區大同國小附設幼稚園改善教學環境工程」,證人蘇俊雄於調查時證稱:該標案名稱係其所鍵入,係沿用舊有電子檔所致,而該切結書是多餘的,因本件工程要求檢附押標金,不需另填切結書,是其忘記刪除等語(卷1第91頁反面),觀之同為投標廠商之禹宏土木並未備此文件,故盛源土木、金林土木竟同時檢附此一文件,且均未發現工程名稱有誤而均未予修正。

④關於工程價格方面,附表一編號1依仁國小之工程採購案,金林土木在「總表」、「詳細價目表」總計45項單價中,有8項與盛源土木相同,「臨時設施」以下9項單價與盛源土木維持0.98倍比例,「既有資源回收場拆資運棄」以下11項單價與盛源土木維持1.03倍比例(卷1第174-176、190-192頁);於附表一編號2南化國小之工程採購案,金林土木在「工程採購估價單」總計55項單價中,除「不銹鋼固定式籃球架」等6項外,其餘49項單價與盛源土木完全相同,在複價列中,有30項單價與盛源土木維持0.98倍比例、有10項單價與盛源土木維持1.8倍比例、有4項單價為1.6倍比例、有3項為1.7倍比例(卷1第220-221、244-245頁),此有彙整分析表、標價分析表在卷(卷1第313-315頁),並經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查核屬實(卷1第105-110頁)。

2、證人廖進華於調查時供述:101年間吳典兼跑到我家表示希望成為我投標公共工程的協力廠商,所以我協助金林土木製作參與投標所需文件,用以跟盛源土木同時投標工程,因金林土木參與前述工程(即南化國小、大同國小)之投標文件部分均由我協助製作,才會造成文件大量雷同;金林土木參與附表一所示3件工程,除南化國小「切結書1」、「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及大同國小「切結書1」,我可以確定是由我所製作,其他投標文件含詳細價目表、估價單、工程採購單價分析表,我可以確定不是我就是吳典兼所製作等語(卷1第15頁反面-16頁)。

3、法務部調查局於102年8月27日搜索廖進華位於臺南市南化區中坑94號住處,扣得金林土木領標用相關證件1份,其內容有:金林土木之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土木包工業印鑑暨負責人照片印鑑資料、空白表格(內容為獎懲記錄、異動事項、主管機關複查及抽查記錄、工程記載表)、臺南市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100年9-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1年7-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卷1第133-142頁反面)。而上開查扣之文件資料,與金林土木用以投標依仁國小、大同國小(附表一編號1、3)之投標文件相同,證人廖進華於調查中亦供稱上開資料是用於投標依仁國小及大同國小相關工程使用(卷1第5頁反面)。

4、由上可知,金林土木參與附表一所示各標案,於文件製作及工程價格上,均與盛源土木之投標文件有重大異常關連,而證人廖進華於調查時業已供稱其有製作金林土木之部分投標文件,廖進華住處復經搜索扣得金林土木用以投標依仁國小、大同國小之投標資料,足認附表一所示金林土木之投標文件應係廖進華所製作。

(三)廖進華係因被告交付金林土木之相關資料,始得以之製作附表一所示金林土木之投標文件,其證據如下:

1、證人廖進華對於住處遭查扣前揭金林土木之文件資料,於調查中陳稱:扣案資料是吳典兼交給我的,有一次吳典兼來拜訪我時,看到我家有影印機,就請我幫他影印相關文件,當時印5份,吳典兼拿走3份,尚存有2份,他說下次要再來印,我就幫他收在文件夾內,是吳典兼主動要求將金林土木相關資料留在我家,以便日後投標時,方便影印使用等語(卷1第5頁正反面)。

2、被告於調查中供稱:廖進華曾於聚餐跟我借金林土木的相關資料,如承攬手冊第4、7、8頁,第4頁是營利事業登記證,第7頁是貼有負責人照片、簽名及印鑑章,第8頁是有無違規案件之工程紀錄,我就到車上去拿這些資料親交給廖進華,我將這些影印的複本資料交給廖進華有2、3次,401表是投標文件的其中一項,我都是與承攬手冊的其他文件訂成一份,所以我將影印的文件給廖進華看時,也會將401表一起給他參考,但只是影本,廖進華在喝酒場合跟我借過2、3次資料,是哪幾期的401表我不清楚,現場的朱聖文及其他同業也都有看過,最後誰收走我也不清楚,因為我都是拿出來給他們看後,沒有回收就離開等語(卷1第28頁、36頁反面-37頁),於偵查中則表示是在朱聖文的工寮將資料交給廖進華(卷2第80頁反面,卷3第80頁反面)。

3、勾稽證人廖進華與被告所述,關於廖進華取得金林土木相關資料之緣由,其2人所述雖不相符合,但就廖進華係因被告提供始取得金林土木資料,則屬一致。參之證人即為金林土木辦理營業稅申報之稅務代理人陳秀菊於調查時作證:我不會主動提供401表給吳典兼,都是經他聯繫,我才將401表傳真或影印拿去給他,或由他親自至我事務所領取,他向我索取之401表,有時是當期資料,有時是前期資料,只有吳典兼打電話向我索取時,我才會交給他,我不會交給其他人等語(卷3第51、52頁),足見廖進華實無可能取得金林土木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基此,被告確實有將金林土木之相關資料(包含各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交予廖進華,且依上開被告所述,其交付次數有2、3次。

4、觀之附表一所示3件工程採購案,金林土木投標文件所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各為100年9-10月(100年11月14日網路申報收件)、101年1-2月(101年3月14日網路申報收件)101年7-8月(101年9月13日網路申報收件)(卷1第194、246、295頁),由該3份申報書之申報收件日期已有相當之差距以觀,顯然被告係分3次交付上開各期申報書,由此益徵被告於調查中供稱其交付資料予廖進華2、3次,應屬真實,被告於本院抗辯其僅有將金林土木資料拿給廖進華看1次云云,即難採信。

5、被告於本院固辯稱其習慣將投標所需資料及401表裝訂成冊隨身攜帶,因經常前往朱聖文之工寮喝酒,遂多次將過期資料丟在工寮,廖進華常去朱聖文那裡,是廖進華自行拿走金林土木之資料云云,惟比對附表一所示各工程之標案日期與上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日期,除編號1依仁國小部分,所附申報書為逾期而無法作為投標工程之納稅證明外,其餘編號2、3南化國小及大同國小部分,所附申報書均為各該工程標案日期前一期之申報書,亦即均可作為投標之納稅證明,則被告所辯將過期資料丟棄於朱聖文之工寮云云,顯屬不實。又依被告所辯,其所丟棄者乃是足以作為投標使用之金林土木資料及401表,縱屬過期而自認無法作為有效之投標文件,亦無僅因前往他人工寮喝酒,僅隨意棄置於他人處所之理,況被告於調查時即已供稱:若有心人士要將該資料拿去投標的話是可以的,但會被剔除而無法投標成功(卷1第38頁),足見被告應知該等資料有遭人不當利用之可能,不可隨意丟棄,是被告辯稱多次將過期資料任意丟棄於朱聖文之工寮,顯有違常情,無可採信。

6、從而,被告交付金林土木相關資料及各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予廖進華,供廖進華製作附表一所示金林土木之投標文件,堪以認定。

(四)綜上,附表一所示金林土木之投標文件乃廖進華所製作,且係因被告交付金林土木資料及各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廖進華始得製作金林土木之投標文件,而被告交付資料予廖進華之用意及目的為何,參之前述,附表一各工程之開標結果,編號1、2依仁國小及南化國小部分,金林土木均因未檢附電子領標憑證及未繳納押標金而資格不符,編號3大同國小部分,金林土木因未於投標資料上蓋用公司大小章及未繳納押標金而資格不符,3件標案最終均由盛源土木得標,可見廖進華製作金林土木之投標文件僅係作為陪標之用,準此,被告自係基於陪標之意思而交付資料予廖進華,故被告與廖進華間,自有以陪標方式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詐術圍標罪,以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其成立要件,而所稱「詐術」,係指足以使其他廠商或採購機關陷於錯誤之欺罔手段而言。又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之規定,除有該條第1項所列8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上開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價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是以借牌圍標方式參與政府採購法之工程案投標,而製造該工程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使該工程承辦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工程投標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決標,即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

(二)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編號1、2部分,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就編號3所為,係犯同條第6項、第3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被告與廖進華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三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又關於附表一編號3部分,因有4家廠商投標而未生不正確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任意交付金林土木資料及各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供廖進華得以製作金林土木之投標文件以陪標,破壞政府採購之公平競爭,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所為實屬不該,且犯後否認犯行,難謂態度良好,惟於犯罪分工上,被告係應廖進華要求而交付資料供作陪標之用,其犯罪情節較廖進華為輕,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從中獲取任何利益,是考量廖進華於另案獲判之刑度(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916號),及其於本院自述之學歷、工作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金林土木因其代表人即被告吳典兼犯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依同法第92條規定,應對被告金林土木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刑等語。

二、按國家刑罰權之行使,須謹守「一事不二罰」原則,所謂「一事不二罰」,係指對於同一犯罪行為,基於法秩序之維護與人民權益受剝奪應符比例原則之精神,施以法律評價,只許擇一種刑事處罰為之,並僅能處罰一次,不得重複施罰,始合公平正義。而刑事訴訟法就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而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分別於該法第303條第2款、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即所謂「一事不再理(禁止重覆追訴)」及「一事不二罰(禁止雙重處罰)」原則。

三、又「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固為政府採購法第92條、第8條分別所明定。惟觀之政府採購法第7章罰則即第87條至第92條之規定,第92條乃第87條至第91條之補充規定,是如同一自然人已依第87條至第91條規定處罰,即無必要再依第92條之補充規定重覆處罰。再參諸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立法理由為「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其所屬廠商應連帶受處罰,惟因廠商無法服刑,故採對該法人或自然人處以罰金」,是該條立法目的係基於刑事政策考量,另就廠商獨立處以刑罰。故上開對於獨資行號處罰之規定,當係在該廠商之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時,所為補充處罰之規定,亦即其處罰之廠商與處罰之自然人事實上並非同一時,始有上開規定之適用。因獨資經營之商號,僅為商業名稱,並無當事人能力,與其代表人(自然人)為同一權利主體,如獨資行號之代表人已因其行為依政府採購法論罪科刑,如再依上開規定予以處罰,將造成對同一權利主體(即獨資商號與其代表人)重覆處罰之情形,有違前揭「一事不二罰」及「一事不再理」原則。

四、經查:被告金林土木為被告吳典兼所獨資經營,為一獨資商號,有金林土木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在卷(卷1第331頁)。又如前述,獨資商號並無當事人能力,與其代表人(自然人)為同一權利主體,而被告吳典兼就其執行金林土木代表人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業經檢察官起訴後,由本院為前揭有罪之宣告,是檢察官復對與吳典兼為同一權利主體之被告金林土木同時提起公訴,認應再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對被告金林土木施以罰金刑之處罰,依上開說明,自屬重行起訴,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爰依刑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駿道提起公訴,檢察官詹雅萍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工程採購案名稱          │公告日期    │開標日期      │投標廠商  │得標廠商及得│
│號│                        │            │              │          │標金額      │
├─┼────────────┼──────┼───────┼─────┼──────┤
│1 │臺南市仁德區依仁國小社區│101年3月14日│101年3月22日  │盛源土木金│盛源土木    │
│  │及校園邊界開放空間節點型│            │              │林土木禹宏├──────┤
│  │塑計畫                  │            │              │土木      │135萬9000元 │
├─┴────────────┴──────┴───────┴─────┴──────┤
│一、盛源土木投標資料:(卷1第168-185頁)                                            │
│  (一)標封封面。                                                                    │
│  (二)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
│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
│  (四)切結書1                                                                       │
│  (五)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                                                        │
│  (六)臺南市仁德區依仁國民小學總表【標單】                                          │
│  (七)臺南市仁德區依仁國民小學詳細價目表【標單】                                    │
│  (八)郵政匯票                                                                      │
│  (九)郵政國內匯款單                                                                │
│  (十)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100年11-12月                                   │
│  (十一)電子憑據資料                                                                │
│  (十二)臺南市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
│  (十三)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                                                          │
│  (十四)臺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二、金林土木投標資料:(卷1第186-197頁)                                            │
│  (一)標封封面。                                                                    │
│  (二)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
│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
│  (四)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                                                        │
│  (五)臺南市仁德區依仁國民小學總表【標單】                                          │
│  (六)臺南市仁德區依仁國民小學詳細價目表【標單】                                    │
│  (七)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100年09-10月(100年11月14日網路申報收件)      │
│  (八)負責人吳典兼照片、簽名、負責人吳典兼及金林土木包工業印鑑章                    │
│  (九)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                                                            │
│  (十)臺南市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
├─┬────────────┬──────┬───────┬─────┬──────┤
│2 │臺南市南化區南化國小101 │101年5月30日│101年6月13日  │盛源土木金│盛源土木    │
│  │年度風雨球場新建工程    │            │              │林土木禹宏├──────┤
│  │                        │            │              │土木      │332萬9000元 │
├─┴────────────┴──────┴───────┴─────┴──────┤
│一、盛源土木投標資料:(卷1第213-217、219-236頁)                                   │
│  (一)標封封面                                                                      │
│  (二)標單                                                                          │
│  (三)電子憑據資料                                                                  │
│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
│  (五)委託代理授權書                                                                │
│  (六)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七)工程採購估價單                                                                │
│  (八)工程採購單價分析表                                                            │
│  (九)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101年1-2月、3-4月                              │
│  (十)臺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十一)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                                                          │
│  (十二)臺南市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
│  (十三)郵政匯票                                                                    │
│  (十四)郵政國內匯款單                                                              │
│二、金林土木投標資料:(卷1第237-249頁)                                            │
│  (一)標封封面。                                                                    │
│  (二)標單                                                                          │
│  (三)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四)委託代理授權書                                                                │
│  (五)切結書1                                                                       │
│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                                                                │
│  (七)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
│  (八)工程採購估價單                                                                │
│  (九)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101年1-2月(101年3月14日網路申報收件)         │
│  (十)負責人吳典兼照片、簽名、負責人吳典兼及金林土木包工業印鑑章                    │
│  (十一)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                                                          │
│  (十二)臺南市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
├─┬────────────┬───────┬───────┬────┬──────┤
│3 │臺南市善化區大同國小226 │101年10月31日 │101年11月13日 │盛源土木│盛源土木    │
│  │地震校園復建工程        │              │              │金林土木├──────┤
│  │                        │              │              │禹宏土木│144萬9000元 │
│  │                        │              │              │偉昊土木│            │
├─┴────────────┴───────┴───────┴────┴──────┤
│一、盛源土木投標資料:(卷1第266-284頁)                                            │
│  (一)標封封面                                                                      │
│  (二)投標文件審查表                                                                │
│  (三)電子憑據資料                                                                  │
│  (四)臺南市善化區大同國小投標廠商價格封                                            │
│  (五)標單                                                                          │
│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                                                                │
│  (七)委託代理授權書                                                                │
│  (八)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九)切結書1                                                                       │
│  (十)工程估價單                                                                    │
│  (十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101年9-10月                                  │
│  (十二)臺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十三)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                                                          │
│  (十四)臺南市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
│  (十五)郵政匯票                                                                    │
│  (十六)郵政國內匯款單                                                              │
│二、金林土木投標資料:(卷1第285-298頁)                                            │
│  (一)標封封面                                                                      │
│  (二)投標文件審查表                                                                │
│  (三)臺南市善化區大同國小投標廠商價格封                                            │
│  (四)標單                                                                          │
│  (五)委託代理授權書                                                                │
│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                                                                │
│  (七)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八)切結書1                                                                       │
│  (九)工程估價單                                                                    │
│  (十)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101年7-8月(101年9月13日網路申報收件)         │
│  (十一)臺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十二)負責人吳典兼照片、簽名、負責人吳典兼及金林土木包工業印鑑章                  │
│  (十三)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                                                          │
│  (十四)臺南市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
└──────────────────────────────────────────┘
附表二:卷宗編號對照
【卷1】南市機肅一字第10366531050號
【卷2】102年度他字第1736號
【卷3】103年度他字第527號
【卷5】103年度偵字第8613號
【卷6】104年度偵字第9478號
【卷4】106年度他字第3063號
【卷7】106年度偵字第21357號
【卷8】104年度審訴字第358號
【卷9】104年度訴字第326號
【卷10】105年度上字第140號
【卷11】105年度上訴字第916號
附錄論罪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
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01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