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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17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川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17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信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8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簡信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簡信吉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4月18日凌晨2時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之1居所,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簡信吉於翌日即108年4月19日13時15分許,因另案為警在上址緝獲;然在警方尚無具體情資顯示簡信吉有施用毒品前,簡信吉即主動向員警供承其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自首而接受裁判;且警方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後,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47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290、2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釋放後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32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足查,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已無法收其實效,而無5年戒斷期之存在,是被告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自應依法追訴處罰(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及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參照)。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簡信吉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且有勘察採證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毒品案件尿液編號與姓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簡信吉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被告係在警方尚無具體情資顯示被告有施用毒品前,被告即主動向員警供承其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並自願接受採尿調查,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被告之警詢筆錄各1份在卷可查,堪認被告對前揭犯行,乃出於悔悟而自首,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五、本院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仍未戒除毒癮,復犯本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顯見其意志不堅;且曾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賭博、詐欺等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自明。惟考量被告自首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衡以被告於警詢時自承之智識程度及經濟能力,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至檢察官雖認為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上開2案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105年10月12日入監執行,而於106年12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至107年4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徒刑執行完畢,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惟查:前揭案件,業經撤銷假釋,有上述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見簡字卷第18頁),是以前揭定應執行之刑,尚無部分犯罪已執行完畢之情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71號裁定、105年度台非字第90號判決可資參照),自難論以累犯,檢察官認為應論以累犯,容有誤會。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川傑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173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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