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6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蕭文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391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蕭文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宣告刑,依法應合併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
㈠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先後判處同表所示之罪刑確定,無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自得由檢察官依同條第1 項本文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
㈡茲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與罪質、各罪之犯行時間、前經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合併定刑標準及所生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91號、101 年度台抗字第228 號要旨參照),參酌前已定應執行部分(附表編號一、二)之定刑比率及本件新增入定應執行刑之罪刑之罪質(附表編號三),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 表: │├────┬────────────┬────────────┬────────────┤│編 號 │一 │二 │三 │├────┼────────────┼────────────┼────────────┤│罪 名 │幫助詐欺取財罪 │妨害教育召集罪 │傷害罪 │├────┼────────────┼────────────┼────────────┤│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1項前段 │第6條第1項第4款 │ │├────┼────────────┼────────────┼────────────┤│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 │。 │。 │日。 ││ │ │ │ │├────┼────────────┼────────────┼────────────┤│犯罪日期│107.07.09-107.07.19 │107.07.09 │107.01.01 │├────┼────────────┼────────────┼────────────┤│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年度案號│108年度偵緝字第520號 │107年度偵字第17853號 │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28號 ││ │ │ │108年度偵字第6356號 ││ │ │ │109年度偵字第2494號 │├─┬──┼────────────┼────────────┼────────────┤│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906號 │108年度簡字第2641號 │109年度簡字第2394號 ││實├──┼────────────┼────────────┼────────────┤│審│判決│108.07.17 │108.10.22 │109.07.30 ││ │日期│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定├──┼────────────┼────────────┼────────────┤│判│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決├──┼────────────┼────────────┼────────────┤│ │確定│108.08.19 │108.11.18 │109.09.03 ││ │日期│ │ │ │├─┼──┴────────────┴────────────┴────────────┤│備│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刑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21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易刑從略││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