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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陳川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晏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晏佑犯【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郭晏佑因犯【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皆在【附表】編號一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

㈡、【附表】所示之罪雖有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但本件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數罪併罰查詢單1份在卷可稽,自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乙節,亦有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院對於【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並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侵害法益之異同,犯罪時間之間隔約10個月等刑罰累加因素,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㈣、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定意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六、七之罪,雖經判處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因與【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即不得為易科罰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川傑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年度案號├─────┬────┼─────┬────┤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一│幫助│有期徒│107年2月│臺南地檢│臺南地院  │107年11 │  同左    │107年12 │臺南地檢│
│  │犯恐│刑3月 │24日    │107年度 │107年度簡 │月26日  │          │月20日  │108年度 │
│  │嚇取│,如易│        │偵字第16│字第3336號│        │          │        │執再字第│
│  │財罪│科罰金│        │060號   │          │        │          │        │390號   │
│  │    │,以新│        │        │          │        │          │        │        │
│  │    │臺幣(│        │        │          │        │          │        │        │
│  │    │下同)│        │        │          │        │          │        │        │
│  │    │1千元 │        │        │          │        │          │        │        │
│  │    │折算1 │        │        │          │        │          │        │        │
│  │    │日。  │        │        │          │        │          │        │        │
├─┼──┼───┼────┼────┼─────┼────┼─────┼────┼────┤
│二│毒品│有期徒│107年10 │臺南地檢│臺南地院  │108年9月│          │108年10 │①臺南地│
│  │危害│刑1年5│月29日  │107年度 │108年度訴 │25日    │  同左    │月9日   │檢108年 │
│  │防制│月。  │        │偵字第21│字第394號 │        │          │        │度執字第│
│  │條例│      │        │331號   │          │        │          │        │7233號  │
│  │    │      │        │        │          │        │          │        │②編號二│
│  │    │      │        │        │          │        │          │        │至五之罪│
│  │    │      │        │        │          │        │          │        │,曾經左│
│  │    │      │        │        │          │        │          │        │揭判決定│
│  │    │      │        │        │          │        │          │        │應執行有│
│  │    │      │        │        │          │        │          │        │期徒刑1 │
│  │    │      │        │        │          │        │          │        │年8月。 │
├─┼──┼───┼────┼────┼─────┼────┼─────┼────┼────┤
│三│毒品│有期徒│107年10 │臺南地檢│臺南地院  │108年9月│          │108年10 │臺南地檢│
│  │危害│刑1年5│月25日  │107年度 │108年度訴 │25日    │  同左    │月9日   │108年度 │
│  │防制│月。  │        │偵字第21│字第394號 │        │          │        │執字第72│
│  │條例│      │        │331號   │          │        │          │        │33號。  │
├─┼──┼───┼────┼────┼─────┼────┼─────┼────┼────┤
│四│毒品│有期徒│107年11 │臺南地檢│臺南地院  │108年9月│          │108年10 │臺南地檢│
│  │危害│刑1年5│月3日   │107年度 │108年度訴 │25日    │  同左    │月9日   │108年度 │
│  │防制│月。  │        │偵字第21│字第394號 │        │          │        │執字第72│
│  │條例│      │        │331號   │          │        │          │        │33號。  │
├─┼──┼───┼────┼────┼─────┼────┼─────┼────┼────┤
│五│毒品│有期徒│107年11 │臺南地檢│臺南地院  │108年9月│          │108年10 │臺南地檢│
│  │危害│刑1年5│月5日   │107年度 │108年度訴 │25日    │  同左    │月9日   │108年度 │
│  │防制│月。  │        │偵字第21│字第394號 │        │          │        │執字第72│
│  │條例│      │        │331號   │          │        │          │        │33號。  │
├─┼──┼───┼────┼────┼─────┼────┼─────┼────┼────┤
│六│毒品│有期徒│107年11 │臺南地檢│臺南地院  │108年10 │  同左    │108年11 │臺南地檢│
│  │危害│刑3月 │月12日  │108年度 │108年度簡 │月31日  │          │月18日  │109年度 │
│  │防制│,如易│        │撤緩毒偵│字第2875號│        │          │        │執字第58│
│  │條例│科罰金│        │字第225 │          │        │          │        │7號     │
│  │    │,以1 │        │號      │          │        │          │        │        │
│  │    │千元折│        │        │          │        │          │        │        │
│  │    │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七│幫助│有期徒│107年12 │臺南地檢│臺南地院  │108年11 │  同左    │108年12 │臺南地檢│
│  │犯詐│刑3月 │月17日  │108年度 │108年度金 │月29日  │          │月30日  │109年度 │
│  │欺取│,如易│        │偵字第81│簡字第173 │        │          │        │執字第72│
│  │財罪│科罰金│        │53號    │號        │        │          │        │1號。   │
│  │    │,以1 │        │        │          │        │          │        │        │
│  │    │千元折│        │        │          │        │          │        │        │
│  │    │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8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