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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41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洪士傑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曾憶玲女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91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邱曾憶玲犯侵入住宅之加重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邱曾憶玲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審判外陳述之證據法則中,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證據部份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之陳述」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四、爰審酌被告有如附表所示之科刑紀錄,難認素行良好、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告訴人之損害數額及坦承犯行,並立即交還竊得財物,犯後態度尚可,並參諸告訴人表示被告已還錢,不予提出告訴亦不予追究之態度,復斟酌被告自述工作為洗碗工,國中畢業,已婚、子女均已成年等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沒收: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盜所得,告訴人表示業已交還,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祥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容萱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士傑

               書記官 吳鸝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案號 罪名 刑期 1 82年度易字第3514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 2 88年度南簡字第78號 竊盜罪 罰金5000元 3 90年度易字第179號 毀壞門扇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4月 4 92年度簡字第293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 5 93年度易字第658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有期徒刑4月 6 97年度易字第33號 [彰化地院] 踰越牆垣,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共4次 有期徒刑7月、7月、7月、7月 7 97年度易字第599號 [彰化地院] 毀壞門扇竊盜罪 有期徒刑1年 8 101年度易字第62號 [彰化地院] 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6月   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9 103年度易字第359號 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10 103年度易字第628號 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11 104年度易字第804號 (徒刑期間105年5月27日-106年5月26日) 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12 105年度審易字第559號 (徒刑期間106年5月27日-107年3月20日) 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13 105年度審易字第578、766號 (徒刑期間107年3月27日-109年9月26日;109年9月27日-110年3月26日) 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10月   毀損他人物品罪 有期徒刑4月   侵入住宅罪 有期徒刑4月   毀越門扇侵入 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9月   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不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14 105年度審易字第736號 (徒刑期間110年3月27日-110年11月26日) 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編號11至14之罪,經本院於106年3月13日以106年度聲字第3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於105年2月27日入監;於109年8月19日假釋出監,後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8月4日,於110年2月8日入監(須執行至110年10月11日)。    15 109年度易字第1096號 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6 109年度易字第1412號 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6月   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4月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17 109年度易字第1418號 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3月 18 109年度易字第1476號 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9 109年度易字第1477號 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20 109年度易字第1478號 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21 110年度易字第79號 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4月   上開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22 110年度易字第118號 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10月   竊盜罪 有期徒刑5月 23 110年度易字第191號 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24 110年度簡字第584號 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3月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6911號
  被   告 邱曾憶玲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鎮○○里○○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臺南
                        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曾憶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
    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17時許,無故侵入邱財源位於臺南市○
    區○○○街0巷0弄00號住宅,徒手竊取邱財源所有放置在長褲
    口袋皮夾內之現金新臺幣7000元,於得手後離去。嗣邱財源
    發現遭竊,經輾轉詢問邱曾憶玲之妹曾憶蘭,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曾憶玲於警詢及偵訊中均供承不
    諱,核與被害人邱財源陳述、證人曾憶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足見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檢察官  周文祥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明智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10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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