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1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劉怡孜陳淑勤潘明彥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天和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111年度簡字第3353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282號)不服,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地方法院簡易庭對被告為簡易判決處刑後,經提起上訴,而地方法院合議庭認應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之諭知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第369條第2項之規定意旨,應由該地方法院合議庭撤銷簡易判決,逕依通常程序審判。其所為判決,應屬於「第一審判決」,檢察官仍得依通常上訴程序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非字第16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案被告詹天和被訴犯竊盜罪既經本院認定應為不受理之諭知(詳見後敘),已不符合得為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依前揭說明,當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後,自為第一審判決,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1日上午7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臺南市○○區○○路0號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竊盜犯意,徒手竊取告訴人沈炳憲所有之腳踏車(價值新臺幣1,000元)1台得手後,以上述普通重型機車載運腳踏車離開現場,嗣為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三、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於111年11月25日提起上訴後,被告已於112年2月16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1頁),依前揭說明,自應適用通常程序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及審酌檢察官提起上訴後死亡之事實,而對被告為論罪科刑之簡易判決,容有未洽。原判決既有上開未臻妥適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第一審之簡易判決撤銷,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本文、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潘明彥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7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