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6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曼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147號、112年度偵字第24798號、112年度偵字第26580號、112年度偵字第27822號、112年度偵字第27824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廖曼佑犯如附表編號1至5「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5「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實
一、廖曼佑並無其所聲稱之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之犯意,其自民國112年4月至5月間,陸續在不特定之臉書社團內,對附表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因而依廖曼佑之指示,將附表所示之金錢匯入廖曼佑所指定之當時男友即陳力群(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詎附表所示之告訴人交付金錢後迄未收得欲購買之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報警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廖曼佑所犯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見本院卷第41頁),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要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廖曼佑之意見後,本院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案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曼佑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相符,復有李子揚與廖曼佑之對話紀錄、陳力群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王佑齊與廖佑曼之對話紀錄、莊品薇與廖佑曼之對話紀錄、盧祈帆與廖佑曼之對話紀錄、林瑾鈺與廖佑曼之對話紀錄等(警一卷第31至33頁、警二卷第27至28頁、警三卷第31至37頁、警四卷第31至33頁、警五卷第39至42頁)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上開5次犯行,犯意各別,被害人有異,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憑己力正當賺取財物,竟為貪圖不法利益,以詐術騙取財物,致各告訴人、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失,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暨考量各次犯行之手段、所造成損害、前有詐欺之前科素行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涉個人隱私,詳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另參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就被告所犯數罪,待判決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刑,爰不於本判決另定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部分: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即各次犯行詐得之財物,均未扣案,且卷內無被告已實際返還或賠償之事證,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擁文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鈺玟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術 匯款時間 金額 入款帳戶 宣告刑 1 王佑齊 販售田馥甄演唱會門票 112年5月28日2時21分 2,000元 陳力群之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曼佑之男友) 廖曼佑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李子揚 販售韓國團體IVE演唱會門票 112年4月24日12時58分 5,000元 陳力群之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曼佑之男友) 廖曼佑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莊品薇 販售Coldplay演唱會門票 112年5月17日21時20分 3,800元 陳力群之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曼佑之男友) 廖曼佑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盧祈帆 販售田馥甄演唱會門票 112年5月27日14時10分 2,000元 陳力群之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曼佑之男友) 廖曼佑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林瑾鈺 販售田馥甄演唱會門票 112年5月27日14時59分 3,200元 陳力群之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曼佑之男友) 廖曼佑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