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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176號

112年度聲字第204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張婉寧

聲 請 人即

被告
林佳勳
被告
聲 請 人即
選任辯護人
鄭鴻威律師

劉慶忠律師(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351號),並經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佳勳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林佳勳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216條、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5351號提起公訴,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前因詐欺案件判決確定,與另案合併定應執行刑確定,入監執行後於民國111年5月10日假釋出監,仍在假釋期間,卻變本加厲再犯本件加重詐欺等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且被告於112年5月17日為警攔查時逃逸,經警持拘票於112年5月22日拘提到案,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自112年9月21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聽取辯護人之意見,並審酌卷內全部事證,認被告於前案(幫助詐欺、強盜等案件)假釋期間,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持偽造收據向被害人詐取款項並轉交上手,短短數日內合計收取現金高達新臺幣(下同)2670萬元,且其另涉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尚有詐欺案件,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另案偵辦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731號起訴書各1份在卷可憑,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事實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再者,被告於112年5月17日為警盤查時趁隙逃逸,復經警在汽車旅館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再者,被告甫經本院於112年11月22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被告提起上訴,全案尚未確定,後續仍有上訴、執行程序須進行,自有保全本案審判進行及刑之執行之必要。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以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認為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上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2年1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至被告雖當庭表示:我深感後悔,希望具保,回去孝順家人等語;辯護人亦為被告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主張:本案已經審結,且業已宣判,是本案之刑事偵查、審判程序均已完成,而無保全之必要;又被告請父母代為墊支,並委由律師處理,依調解筆錄分別將分期付款之首期5萬元賠償予被害人張美慧、莊惠娟,有調解筆錄影本1份及轉帳紀錄截圖影本2份附卷,被告坦然面對過錯之犯後態度,堪認並無隱匿犯行、逃避刑罰之行為,難認有何逃亡之虞;被告雖於假釋期間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惟其係因缺錢鋌而走險,鑄成大錯,現已痛定思痛,願能重回社會謀求正當工作,努力賺錢賠償被害人,應認命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同時予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命其遵守一定事項,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及心理負擔,確保後續執行程序之進行,實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等語。惟本案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無從以具保或其他方式加以取代等情,已如前述。至聲請意旨所陳被告欲出所孝順家人、賺錢賠償被害人等事由,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非本院審酌停止羈押之原因,本院復查無被告有符合該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事。從而,聲請人執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婉寧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76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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