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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緝字第2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張婉寧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廖淑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86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廖淑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1年3月4日14時43分許,侵入蔡啟文位於臺南市○○區○○街000號之住處,徒手竊取蔡啟文所有放置於客廳煙灰缸內之現金共計新臺幣(下同)2800元,得手後離去現場。嗣蔡啟文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曾經判決確定之同一案件,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得更為實體上之判決;而是否同一案件,以被告及犯罪事實是否均相同為斷(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於111年3月4日14時42分許,因見蔡啟文位在臺南市○○區○○街000號住處1樓無人看顧,遂侵入該住處1樓內,徒手竊取蔡啟文放置於桌上菸灰缸內之現金2,800元,得手後騎乘腳踏車逃逸等情,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507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259號案件提起公訴,本院於112年2月2日,以111年度易字第14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2年6月15日,以112年度上易字第12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前案),有上開前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惟被告所犯上開同一事實,嗣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8608號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於112年11月27日繫屬本院,此部分之追加起訴事實,自應為上開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揆諸首揭說明,本件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婉寧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緝字第26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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