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曼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596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廖曼佑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增列被告廖曼佑於本院審理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係經被告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排除嚴格證據調查;並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先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而以非法之方式詐取金錢,法治觀念顯有偏差、犯罪手段、所生損害、尚未賠償告訴人廖東哲,惟告訴人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兼衡被告素行、犯後態度、身體狀況、自述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千元,未實際發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提起公訴,檢察官周盟翔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3596號
被 告 廖曼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曼佑並無其所聲稱之演唱會門票可供販售,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
國000年0月間,在臉書(facebook)社團內,以暱稱「kelly
liao」對公眾散布販售Coldplay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致廖東
哲陷於錯誤,於112年5月17日18時48分,在臺南市○○區○○○
道0段000號全家便利超商店內,以自動櫃員機匯款新臺幣60
00元至廖曼佑指定之陳力群(另為不起訴處分)土地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購買門票,嗣未收到門票始知受騙。
二、案經廖東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廖曼佑於警詢之自白 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2 告訴人廖東哲警詢之陳述。 受騙滙款購買演唱會門票之事實。 3 同案被告陳力群警詢陳述。 上開滙款帳戶係提供予被告廖曼佑使用之事實。 4 陳力群上開帳戶之申設資料、交易明細 被害人廖東哲滙款至該帳戶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李 宗 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周 承 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