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黃俊偉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連宥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連宥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宥程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之各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53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此亦有上開案件之裁判書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及附表編號4所示之刑加計後之總和(即12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經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類型、時間,並經參酌本院已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此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1份在卷可參,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俊偉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1月16日-112年2月19日 臺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3535號 113年3月20日 臺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3535號 113年6月11日 三案經臺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35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358號) 2 詐欺 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2月5日-112年3月31日 臺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3535號 113年3月20日 臺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3535號 113年6月11日  3 詐欺 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2月19日 臺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3535號 113年3月20日 臺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3535號 113年6月11日  4 詐欺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1月5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800號 113年8月30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800號 113年11月12日 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4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14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