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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58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張婉寧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伊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5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伊洲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編號1至4「商品及數量」欄所載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陳伊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店內商品,得手後旋即離去。嗣經店長林家瑜發現商品遭竊,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被告於警詢時固供承有於上揭時間,前往上開地點徒手拿取店內滑鼠、耳機,然辯稱:我不記得我有偷那麼多,應該是我自己要用的,但我竊取之滑鼠、耳機不知道在何處,我定期需要吃睡眠藥,且會夢遊,有時候我做什麼自己也不太清楚云云。然查,上揭犯罪事實,除據告訴人林家瑜於警詢時指訴綦詳,且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告訴人所列遭竊清單2紙、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及被告到案當日穿著照片在卷可稽;再者,觀諸卷附之現場監視器畫面照片,可見被告徒手拿取滑鼠、耳機後,會走往旁邊柱子後方或至角落藏匿,益徵被告行竊時猶知悉要避開別人注意或店家之監視器,並非不知道自己所做所為,是被告空言否認沒有偷這麼多,我吃藥夢遊、不知道自己做什麼云云,無非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先後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時間有異,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36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4年3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在卷可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4罪,均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為竊盜罪,竟於前案執行完畢後1個月餘至2個月,即再犯竊盜罪,顯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自我控管之能力欠缺,主觀上惡性非輕,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前述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詎不知悔改,猶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恣意竊取店內商品,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合計達新臺幣98,570元),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之犯後態度,迄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兼衡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4「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沒收被告本案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4「商品及數量」欄所載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婉寧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商品及數量 價值 (新臺幣) 宣告刑 1 114年5月2日13時4分至13時11分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2樓「日本橋資訊廣場臺南店」 羅技G PRO X SUPERLIGHT2黑DEX 無線輕量化電競滑鼠2個 9,980元 陳伊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技G PRO白 第二代無線電競滑鼠1個 3,990元     Soundcore Liberty 4 Pro亮面黑 降噪真無線藍牙耳機1個 4,990元     Soundcore Liberty 4 Pro暗面藍 降噪真無線藍牙耳機1個 4,990元     鐵三角ATH-CKS50TW2白 真無線耳機2個 10,400元     鐵三角ATH-CKS50TW2綠 真無線耳機2個 10,400元  2 114年5月3日16時12分至16時23分 同上 羅技G PRO X SUPERLIGHT黑 無線輕量化遊戲滑鼠二代4個 21,960元 陳伊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Soundcore Liberty 4 Pro亮面藍 降噪真無線藍牙耳機2個 9,980元  3 114年5月4日17時14分 同上 Soundcore Liberty 4 Pro暗面藍 降噪真無線藍牙耳機1個 4,990元 陳伊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14年5月10日14時54分至15時10分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2樓「日本橋資訊廣場彩虹店」 鐵三角ATH-CKS50TW2白 真無線耳機1個 5,200元 陳伊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鐵三角ATH-CKS50TW2黑 真無線耳機1個 5,200元     華碩ROG Cetra TWS SpeedNova白 真無線藍芽耳機1個 6,490元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582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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