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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1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謝昱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姿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姿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姿吟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除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更正為「111年1月7日、同年1月9日」;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更正為「111年1月底某日至同年2月12日前某日、111年2月23日凌晨某時」外,餘均引用受刑人陳姿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就聲請併定執行刑之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並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並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亦即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上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5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本件如附表編號1所示共2罪,業經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確定;如附表編號2、3所示共3罪,業經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確定。準此,本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於定應執行刑時,即須以其為內部性界限,而受其拘束。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2罪、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3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

㈡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2罪均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3罪均為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時間分布於民國111年1月至同年2月間,被害法益相同,依上開各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不同等總體情狀,並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犯罪傾向,並衡酌整體犯罪過程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暨受刑人經函詢後對本案定刑未表示意見,有本院刑事庭通知書暨送達證書各1紙在卷可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等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 昱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113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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