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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5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世雄何菁莪段景榕莊松泉張智雄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非字第155號

上訴人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許偉林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 年4 月8 日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108 年度聲字第647 號,聲請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聲字第531 號、108 年度執字第2313號),認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許偉林因犯原裁定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所處如該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倘有違背法令,而於被告不利,應許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又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倘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就宣告之刑之總和,即屬違背法令。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聲字第647 號裁定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4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嗣又另犯如附表編號4 之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因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符合數罪併罰規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1月,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雖形式上未逾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惟已重於被告先前所犯前開之罪法院所定應執行刑9 月、3 月,兩者加計之總和有期徒刑12 月 ,依上揭說明,有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自有判決不適用法律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443 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二、本院按:定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有違背法令,自得提起非常上訴。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上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本件被告即受刑人許偉林先後犯原裁定附表編號1 至3 (以下僅記載編號序列)等3 罪,經原審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2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又被告另犯編號4 之罪,經原審法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29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嗣原審法院再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以被告所犯編號1 至4 之4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 月,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以上各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見原審卷第5 頁至第16頁反面)。從形式上觀察,原裁定定被告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 月,雖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惟已重於原審法院108 年度聲字第24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與107 年度簡字第2969號判決判處之刑加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 年),而於被告不利,難謂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揆諸上開說明,原裁定應屬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另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7 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莊 松 泉

法官 張 智 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55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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