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三О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三О號
- 公訴人
-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三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變造之冉崇輝身份證上邱慶和之照片壹張、偽造之「冉崇輝」印文壹枚、和信ONLINE服務申請表上偽造之「冉崇輝」署押陸枚及印文肆枚及直接轉帳授權書上偽造之「冉崇輝」署押參枚及印文肆枚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六年間,曾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於八十九年十月底某日,在台南市○○○村路旁,明知真實姓名不詳自稱「楊嘉霖」者(綽號「舞者」)所交付之冉崇輝身分證、郵局存款簿一本及戶口名簿一冊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予收受。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或十七日,在台南市精忠三村二0六號其住處,將冉崇輝身分證換貼自己照片而變造之。隨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偽造冉崇輝之印章一枚,並利用變造之冉崇輝身分證影本、冉崇輝郵局存款簿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至台南縣永康市○○路一九六號六樓和信電訊電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信公司)向該公司人員張玲姬謊稱本人申請電話門號,並填寫和信ONLINE服務申請表三紙及直接轉帳繳款授權書一紙,使不知情之張玲姬持前開資料向和信公司申請三個電話門號,和信公司並予核給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三個行動電話門號,甲○○使用上開行動電話門號通話,共計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新台幣(下同)四千零六十一元,足以生損害於冉崇輝及和信公司。
二、案經冉崇輝訴由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犯罪事實,除矢口否認有收受贓物之犯行外,餘均坦承不諱,其辯稱:冉崇輝之身分證等物係「楊嘉霖」交給伊的,伊並不知道其來源有問題云云。經查,被告自白部分,核與告訴人指訴及證人張玲姬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和信公司所檢送之和信ONLINE服務申請表影本三紙、直接轉帳繳款授權書一紙及通話費用帳單在卷可稽,其自白與事實相符。又告訴人否認有將身分證交予「楊嘉霖」之人,而被告復無法提供「楊嘉霖」之年籍資料以供查考,且被告自承「楊嘉霖」告知告訴人未曾申辦手機,要其前往一試,其遂將告訴人身分證換貼成自己照片等情,衡情,若冉崇輝人之身分證來源沒問題,何以被告須變造身分證?又冉崇輝大可自行前往申辦,又何需透過「楊嘉霖」交付身份證予被告?足認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已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其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之行為屬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故應為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復另論。又其變造特種文書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復另論。被告利用張玲姬為上開申請電話行為,惟該人並不知情,無犯罪之認識,被告應成立該罪之間接正犯。被告於前後之多次填寫申請書行為,均係出於同一犯意,皆屬當次犯行之一部,為接續行為,應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上開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於直接轉帳授權書偽造冉崇輝之犯行,雖未為起訴書所論列,惟此與前揭論罪部分為接續犯,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依法自應予以審究。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變造冉崇輝身份證上邱慶和之照片壹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另偽造之冉崇輝印章一枚(雖為扣案,仍無法證明業已滅失),和信ONLINE服務申請表上偽造之「冉崇輝」署押六枚及印文四枚及直接轉帳授權書上偽造之「冉崇輝」署押三枚及印文四枚(申請書、轉帳授權書分別為公司所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後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條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刑法第百三十九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