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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一八號

偽證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陳忠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一八號

自訴人
甲○○
被告
丙○○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自訴人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點四十五分駕駛重型機車途經台南縣永康市○○○路與中華西街交叉路口,並未闖紅燈,被告丙○○、乙○○於依法執行職務時,硬指自訴人闖紅燈等不法情事,因認被告涉有濫權追訴罪、誣告罪、偽證罪、偽造公文書罪及隱匿使用偽造證據罪嫌云云。

二、按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提起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依自訴人自訴狀所訴及本院調查時之供述,似指被告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濫權追訴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偽證罪、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誣告罪、第二百十一條之偽造公文書等罪。惟其自訴被告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濫權追訴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個人不得提起自訴,自訴人自訴被告等其餘罪名,與較重之濫權追訴罪具有牽連關係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亦不得提起自訴。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三十四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法 官 陳 忠 鎣

書記官 吳 信 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一八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偽證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