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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七九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謝家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七九號

公訴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營偵字第八二號),暨移案審理(九十二年度營偵字第三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乙○○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實

一、緣甲○○○、乙○○二人為母女關係,甲○○○係丁○○○大嫂,平素甲○○○母女即屢因債務糾紛而與丁○○○起爭執,詎渠等二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丁○○○位於台南縣新營市○○路二十五之二號住處,因甲○○○母女向丁○○○、丙○○夫妻二人借款遭拒,雙方又起爭執,甲○○○母女竟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於同日八時三十分許,由甲○○○抱住丁○○○後,再由乙○○揪住丁○○○頭髮予以毆打,致丁○○○受有右肘背側擦傷(2X1.5公分)、右側前臂擦傷二處(0.4X0.2,0.3X0.1公分)、左側前臂擦傷(2.5X0.2公分),左手背瘀傷(2.5X2公分)等傷害。

二、案經被害人丁○○○訴由台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丁○○○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在上開自宅向警察機關為之,有同日警訊筆錄一份附卷足憑(參見九十二年度營偵字第八二號警訊筆錄第二頁正、背面),是自案發時間即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算至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共計一百六十一日,並未逾一百八十日,是本件具備合法告訴自明。至被告辯稱渠等已與告訴人丙○○達成調解,且丙○○並表示願意撤回告訴,是本件自不得為實體審理云云,經查:按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乃配偶的獨立告訴權之法律依據,是本件直接被害人丁○○○之配偶丙○○雖與被告二人達成調解,然當直接被害人與獨立告訴權人分別提出告訴,縱使獨立告訴權人撤回其告訴,亦不影響直接被害人之告訴,是丙○○雖與被告二人達成調解,願意撤回告訴,然此亦不影響告訴人丁○○○之告訴,是本院自得逕為實體上審理,合先敘明。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乙○○二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丁○○○指訴情節相符,足以補強被告自白之真實性,此外,並有驗傷診斷書一紙附卷足憑,是被告二人右揭傷害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乙○○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被告二人間對上開傷害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又併案部分(九十二年度營偵字第三00號)之犯罪事實,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二者具有事實上同一之關係,本院自應就併案部分一併加以裁判。爰審酌被告之動機、手段、犯後態度,及告訴人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二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二紙可資參照,渠等二人因一時氣憤致罹刑章,事後已與被害人家屬丙○○達成調解,有台南縣新營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一份附卷足憑,本院認渠等二人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二人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祥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謝家宜

書記官 朱小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七九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