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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74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瑛宗陳映佐徐千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77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丙○○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88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丙○○二人傷害案件,經查: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於本院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當庭表示已與被告乙○○達成和解願撤回本案告訴,並經法官告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共犯之旨後,表示願對被告乙○○、丙○○撤回其告訴,有同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附件:(95年度偵字第8874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映佐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美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74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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