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5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55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辛○○
庚○○
丙○○
己○○
丁○○
乙○○
戊○○
甲○○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4054、160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辛○○、庚○○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己○○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乙○○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
甲○○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或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以下簡稱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
⒈犯罪事實二【丁○○部分】:原記載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人員在臺南縣仁德鄉○○村○○路214號執行搜索所查扣之物品,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
⒉犯罪事實三【乙○○部分】:
①原記載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人員在臺南市○○路763號執行搜索所查扣之物品,更正為如附表三所示。
②補充戊○○之供述(見偵1卷第14、15頁)。
⒊犯罪事實五【甲○○部分】:
①補充:甲○○前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確定,甫於94年12月3日縮刑期滿假釋出監,並於94年12月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
②原記載『甲○○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強」之人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聯絡』部分,應更正為『甲○○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強」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聯絡』。
③原記載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人員在臺南市安平區○○○街32號執行搜索所查扣之物品,更正為如附表四所示。
(二)證據部分:
⒈被告辛○○、庚○○、丙○○、己○○部分:補充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3份(偵1卷第12頁;偵2卷第18、19頁;第32、33頁)。
⒉被告丁○○部分:補充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2份(偵2卷第18、19、98、99、100頁)。
⒊被告乙○○部分:補充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1份(偵2卷第73、74頁)。
二、按刑法第268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特定處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職棒簽賭及六合彩組頭等以電話、傳真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被告辛○○、庚○○、丙○○、己○○、丁○○、乙○○、戊○○等人經營職業棒球賭博簽賭,以臺灣或美國職棒大聯盟球隊比賽結果而開彩;被告甲○○經營香港六合彩賭博簽賭,以香港政府發行六合彩號碼開彩,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核被告辛○○、庚○○、丙○○、己○○、丁○○、乙○○、戊○○、甲○○所為,均成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聚眾賭博罪。被告等人基於一個意圖營利之犯意,同時提供賭博場所與聚集多數人賭博,乃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等經營職棒簽賭站,供人簽賭財物,助長社會僥倖心理,嚴重影響社會正常經濟活動,暨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及其等賭博之規模,簽注之金額及獲利之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被告辛○○與庚○○共有,供與被告辛○○、庚○○、丙○○、己○○共同犯罪所用之物,此業據被告辛○○等4人供承在卷(見偵2卷第13至16頁、21至24頁、第35至36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為被告乙○○所有供其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乙○○自承在卷(見偵2卷第67至70頁、76至78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乃被告甲○○所有供其本件賭博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甲○○供承不諱(見偵2卷40頁、48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不沒收之物: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電腦主機、帳單及聯絡簿,被告丁○○雖供承為其所有之物,而其辯稱因並不會使用電腦,故並未提供賭客以電腦下注,而帳目係記載其與友人打麻將之資料,聯絡簿是記載朋友的電話,非用以賭博所用等節(見偵2卷第95至97頁、102至103頁),亦尚屬合理,此外,並無其他證據證明該電腦主機及帳單係被告丁○○用以犯罪使用之物,故不另宣告沒收;至附表二編號4之華南商業銀行存摺為曾玉鍛所有,並非被告丁○○所有之物,亦無從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搜索地點:臺南市○○○街551號15樓之3 │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數 量 │ ├──┼─────────────┼───┤ │ 1 │客戶簽賭彙整表 │ 6面 │ ├──┼─────────────┼───┤ │ 2 │職棒簽賭盤單 │ 37份 │ ├──┼─────────────┼───┤ │ 3 │賭客簽單 │75張 │ ├──┼─────────────┼───┤ │ 4 │客戶簽賭錄音帶 │ 4份 │ ├──┼─────────────┼───┤ │ 5 │PC電腦主機 │ 1臺 │ ├──┼─────────────┼───┤ │ 6 │客戶通訊單 │ 25份 │ ├──┼─────────────┼───┤ │ 7 │職棒簽賭電腦帳戶密碼 │ 3組 │ └──┴─────────────┴───┘ 附表二: ┌────────────────────┐ │搜索地點:臺南縣仁德鄉○○村○○路214號 │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數 量 │ ├──┼─────────────┼───┤ │ 1 │電腦主機 │ 1臺 │ ├──┼─────────────┼───┤ │ 2 │帳單 │ 2張 │ ├──┼─────────────┼───┤ │ 3 │連絡簿 │ 1冊 │ ├──┼─────────────┼───┤ │ 4 │曾玉鍛華南商業銀行存摺 │ 1本 │ └──┴─────────────┴───┘ 附表三: ┌───────────────────────────┐ │扣押地點:臺南市○○路763號 │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數 量│ ├──┼────────────────────┼───┤ │ 1 │中華職棒簽賭帳單 │ 27張 │ ├──┼────────────────────┼───┤ │ 2 │美國職棒大聯盟傳真暨簽賭帳冊 │ 11冊 │ ├──┼────────────────────┼───┤ │ 3 │賭客簽賭明細表 │ 28張 │ ├──┼────────────────────┼───┤ │ 3 │賭客簽賭明細總表 │ 1張 │ ├──┼────────────────────┼───┤ │ 4 │美國職棒簽賭網站帳號及密碼 │ 1張 │ ├──┼────────────────────┼───┤ │ 5 │職棒簽賭資金進出帳戶之萬泰商業銀行 │ 2本 │ │ │000000000000存摺 │ │ ├──┼────────────────────┼───┤ │ 6 │乙○○職棒簽賭站賭客往來銀行帳戶存摺 │ 1本 │ ├──┼────────────────────┼───┤ │ 7 │職棒簽賭站匯款給賭客銀行資料 │ 3張 │ ├──┼────────────────────┼───┤ │ 8 │職棒簽賭站空白紙板 │ 3張 │ ├──┼────────────────────┼───┤ │ 9 │職棒簽賭站賭客簽賭資料 │ 1張 │ ├──┼────────────────────┼───┤ │ 10 │職棒簽賭站電腦主機 │ 2臺 │ ├──┼────────────────────┼───┤ │ 11 │職棒簽賭站電腦 │ 1臺 │ ├──┼────────────────────┼───┤ │ 13 │職棒簽賭電腦簽注站資料 │ 12張 │ └──┴────────────────────┴───┘ 附表四: ┌───────────────────────────┐ │扣押地點:臺南市○○○街32號 │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數 量│ ├──┼────────────────────┼───┤ │ 1 │六合彩簽賭單 │ 8冊 │ ├──┼────────────────────┼───┤ │ 2 │電腦網址、帳號及密碼 │ 1張 │ ├──┼────────────────────┼───┤ │ 3 │電腦主機 │ 1臺 │ ├──┼────────────────────┼───┤ │ 4 │傳真機 │ 1臺 │ ├──┼────────────────────┼───┤ │ 5 │簽賭錄音帶 │ 3捲 │ ├──┼────────────────────┼───┤ │ 6 │電話錄音機 │ 1臺 │ └──┴────────────────────┴───┘